Ch5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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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 货物的单据。 •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 的凭证。 •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案例
• “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 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 驶往伦敦并卸货。“阿登内斯”轮未直驶伦敦,而是 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 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其他桔子的大 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 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 都应该船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 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 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 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 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1)双方的 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 (3)承运人应否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案例
• 珀西·多尔多公司的一批桔汁由布朗公司所代理的船东 运往汉堡。在装运港,承运人发现装桔汁的桶是旧桶, 且强度不够,承运人将该情况通知了托运人,托运人 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 清洁提单,并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保函上注明:托 运人无条件地承担船长和船东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 的一切损失。结果,桶在到达汉堡时发生泄漏。承运 人因签发了清洁提单,只能赔偿收货人未能交付完好 货物的损失。在赔偿后,承运人即依保函向托运人要 求赔偿,托运人拒绝赔偿。承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 托运人依保函的允诺赔偿其因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损 失。问:该保函是否有效?承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 依保函对其进行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在实践中,“保函”的出具有三种情
形
• (1)货物装船时外表包装有轻微缺陷,但托运人有充分 理由认为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为了使船方 能出具清洁提单,保证顺利结汇,托运人须重新验装 或更包装或调换货物。如果做不到这些,托运人则以 出具“保函”的方式获得清洁提单。我国司法目前认 定这种方式是有效的。(2)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以当时 的状况交付货物,将损害收货人的利益,还以“保函” 方式换单,此时明显构成合谋欺诈行为,且保函无效。 (3)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针对不明确货物是否有瑕疵、 量差的情况下,以“保函’,的方式出具清洁提单时, 因双方并无恶意,“保函”可认定有效。
二、海牙规则
• (一)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最低义务和责任) • 1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二)提单的类型
• 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批注可分为: • *1 清洁提单 • 2 不清洁提单
案例
• “台湾中央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 值82 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 的“鹿州丸”号和“峨嵋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 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到达基隆后,发 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 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 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 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公 司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1)承运人如主 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对包装的瑕疵进 行批注?(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 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二)提单的类型
• 签发提单时是否已装船,可分为: • 1 已装船提单 • 2 备运提单 • *3 预借提单 • *4 倒签提单
案例
• 福建省宁德公司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于3月29日签 订了一份CFR购买 3000台空调机的合同,由日本日欧 集装箱运输公司承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同年6月30 日和7月25日两次提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宁德公司于 7月25 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 月29 日与福安 供销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购销空调 机的合同。但由于货物实际上是于8月21日才装船的, 9月1日才抵达目的港,致宁德公司持提单在目的港提 货不着,福安供销公司于8月26日解除合同,并索赔违 约金60万元。因错过销售季节,加上国内市场行情的 变化,使该批货最后只得复运出口。宁德公司损失惨 重。问:(1)船公司在此案中签发的是什么提单?(2) 宁德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件?
案例
• 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 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 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 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 风,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 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 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 于2月25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 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 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 的延迟到港也造成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问:(1) 本案的保函属于什么性质?(2)本案承运人对因延迟 到港引起收货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Ch5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5.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5.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பைடு நூலகம்
§5.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一、提单 • 二、《海牙规则》 • 三、《维斯比规则》 • 四、《汉堡规则》 • 五、租船合同
一、提单
•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
案例
•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 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 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 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 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 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 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 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 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案例
• “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 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 驶往伦敦并卸货。“阿登内斯”轮未直驶伦敦,而是 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 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其他桔子的大 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 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 都应该船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 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 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 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 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1)双方的 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 (3)承运人应否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案例
• 珀西·多尔多公司的一批桔汁由布朗公司所代理的船东 运往汉堡。在装运港,承运人发现装桔汁的桶是旧桶, 且强度不够,承运人将该情况通知了托运人,托运人 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 清洁提单,并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保函上注明:托 运人无条件地承担船长和船东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 的一切损失。结果,桶在到达汉堡时发生泄漏。承运 人因签发了清洁提单,只能赔偿收货人未能交付完好 货物的损失。在赔偿后,承运人即依保函向托运人要 求赔偿,托运人拒绝赔偿。承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 托运人依保函的允诺赔偿其因签发清洁提单引起的损 失。问:该保函是否有效?承运人是否有权要求托运人 依保函对其进行赔偿?法院是否支持?
在实践中,“保函”的出具有三种情
形
• (1)货物装船时外表包装有轻微缺陷,但托运人有充分 理由认为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为了使船方 能出具清洁提单,保证顺利结汇,托运人须重新验装 或更包装或调换货物。如果做不到这些,托运人则以 出具“保函”的方式获得清洁提单。我国司法目前认 定这种方式是有效的。(2)托运人和承运人明知以当时 的状况交付货物,将损害收货人的利益,还以“保函” 方式换单,此时明显构成合谋欺诈行为,且保函无效。 (3)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针对不明确货物是否有瑕疵、 量差的情况下,以“保函’,的方式出具清洁提单时, 因双方并无恶意,“保函”可认定有效。
二、海牙规则
• (一)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最低义务和责任) • 1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二)提单的类型
• 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批注可分为: • *1 清洁提单 • 2 不清洁提单
案例
• “台湾中央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 值82 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 的“鹿州丸”号和“峨嵋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 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到达基隆后,发 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 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 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 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公 司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1)承运人如主 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对包装的瑕疵进 行批注?(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 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二)提单的类型
• 签发提单时是否已装船,可分为: • 1 已装船提单 • 2 备运提单 • *3 预借提单 • *4 倒签提单
案例
• 福建省宁德公司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于3月29日签 订了一份CFR购买 3000台空调机的合同,由日本日欧 集装箱运输公司承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同年6月30 日和7月25日两次提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宁德公司于 7月25 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 月29 日与福安 供销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购销空调 机的合同。但由于货物实际上是于8月21日才装船的, 9月1日才抵达目的港,致宁德公司持提单在目的港提 货不着,福安供销公司于8月26日解除合同,并索赔违 约金60万元。因错过销售季节,加上国内市场行情的 变化,使该批货最后只得复运出口。宁德公司损失惨 重。问:(1)船公司在此案中签发的是什么提单?(2) 宁德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件?
案例
• 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 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 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 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 风,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 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 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 于2月25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 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 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 的延迟到港也造成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问:(1) 本案的保函属于什么性质?(2)本案承运人对因延迟 到港引起收货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Ch5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5.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5.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பைடு நூலகம்
§5.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一、提单 • 二、《海牙规则》 • 三、《维斯比规则》 • 四、《汉堡规则》 • 五、租船合同
一、提单
• (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
案例
• 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 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 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 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 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 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 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 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 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