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
管理层收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

管理层收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难点及对策研究一、管理层收购的含义及特点1.管理层收购的含义。
管理层收购(MBO)又称“经理层融资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高负债融资购买该公司的股份,获得经营和财务控制权,以达到重组该目标公司,并从中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财务型收购方式。
实践证明,国外的管理层收购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2.管理层收购的特点。
(1)收购方为上市公司经理层。
MBO的收购主体一般是目标公司管理层所控制的“虚壳公司”。
MBO的实施对收购方有很高的要求,公司管理层不但要有很强的融资能力,而且还要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使目标公司收购后能顺利完成业务流程重整。
(2)收购方式为杠杆收购。
MBO的资金来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内部经理层的自有资金;二是外部债权融资。
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价格往往远远超过收购方(经理层)的支付能力,因而在收购中,经理层自身提供的资金只能占总收购价格中的很少一部分,大部分还要依靠以目标公司的股权为抵押的债务融资。
(3)收购结果为经理层完全控制目标公司。
MBO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对经营者长期激励成为可能,但目标公司内部人控制,即管理层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在缺乏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变得更为便利。
(4)收购的目的大多为了明晰产权或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
国外上市公司一般在分拆业务、剥离资产、反收购、母公司需要筹集现金避免财务危机等情况下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其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
而我国目前行政性安排在管理层收购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而与国外管理层收购的产生背景与出发点截然不同。
二、我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难点问题1.股票来源制度的障碍。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设立独立董事进行监督 ,同时还要让监事会一起监督 。另外 ,我们要让 社会来监督政府是否依法 执行 ,迫使政 府保护社会 的利益 ,让 M B O活 动能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 3 . 3科 学 的 定 价机 制 的建 立 为了解决 M B O定价 的公 平性 问题 ,就 要用 资本 市场来 决定 价格 , 这样我们所担心的公正公允 、国有 资产 流失等 问题都会 随之 消失 。但 是 现阶段理想状态还实现不了 ,所以只能依靠市场发挥它 自 有 的功能 ,将 管理层收购 的信息全部公开 , 使信 息透 明,让收购竞争 者加 人。在这种 情况下 ,如果还要私下进行不正规 的合作 ,就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 。
我 国现在 的 M B O的 资金来 源分 为外部 融资 和 内部融 资。近年来 , 我国资本市场有 了进一步 的发展 ,但从整体上来说 ,我国的证券市场 还 并不 成熟 。在 中国的资本市场的规模不大 ,品种稀少的环境下 。管理 层 筹集 资金是很有难度 的,所 以,管理层只能通过企业内部融资来获得 资 金。内部融资筹集到 的资金也是有限的 ,所以企业需要通过其他 的渠 道
2 .3我 国上 市公 司 MB O 定 价机 制 的缺 陷
( 1 ) 通过个人信用及 自有资金 :只有少数企业能 够通过 自有资 金完 成管理层收购 。因为这种方式所筹集 到的资金相 当有 限,所 以不建议 大 规模公 司采取这种方式。 ( 2 ) 通过信托 资金 :管理层可以向信托公司进行信 贷 , 这 也成 为了
2 . 4我 国上 市 公 司 MB O 融 资 困境 的 分析
MB O提供 的机制 ,加 大了企业 的控制 权和 收益 ,同时也 加大 了风 险。然 而,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并购模式 , 我 国的市场环境 、法律环境 以 及其它 的许多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 。 目前在管理层收购造成 国有资产 流 失的问题上有很大的争论 ,但实践 表明 ,如果在制度成 熟的条件下 ,可 以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层收购需要我们每个参与者一 起努力 ,在相 应 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情况下 ,让信息公开透 明、资 金来 源合法 、收 购定价合理 、监管严明 ,只有这样 ,我 国的管理层收购才会 走上健康 发 展之路 。(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

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王林敏于2005年01月10日发表【摘要】管理层收购行为是一种舶来的新兴事物,涉及民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影响,是一种法律层面影响极广的特殊法律行为,但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应的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但是管理层收购却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各地运作极不统一,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对其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静观其变。
管理层收购面临合法性挑战。
新兴的事物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迟早的事。
本文在分析管理层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合法性法律关系定价机制融资机制规则一、引言管理层收购(Mane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
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
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卖方是国家,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资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买方则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收购方或称收购主体。
在MBO中,管理层作为收购方,或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目标公司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
MBO后,股权由原公司股东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变更原法律关系,引起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即产生所谓的"私法上的效果"。
作为公司股权收购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MBO无疑应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退市规定等。
同时,由于许多国内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现状,涉及到国有股的MBO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政策、法规。
而且,MBO主要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进行操作,所以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的规制。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前言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MBO)是指公司的管理层通过自筹资金或与金融机构合作,从公司的股东手中购买其所管理的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经营策略。
MBO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MBO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MBO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综述分析。
1. 资金缺乏问题管理层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购买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管理层往往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
这是因为大部分管理层本身并没有足够的财力来购买公司的控制权,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对MBO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提供融资支持有所保留。
对策:•寻找合适的金融机构合作,在合作过程中共同研究并解决资金问题;•增加其他投资者的参与,如引入私募股权基金等,来共同承担资金压力。
2. 管理团队能力问题管理层收购需要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管理团队都能达到这个标准。
有些管理层可能缺乏有效经验和技能,难以有效地管理和运营收购后的公司,从而导致管理团队能力问题。
对策:•在MBO过程中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确保管理团队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经验;•引入专业顾问或咨询公司的支持和培训,提高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
3. 利益冲突问题MBO中,管理层既是购买方,又是卖方。
这种双重身份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出现。
管理层的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司整体利益产生冲突,从而影响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对策:•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层的角色和责任;•建立利益分配机制,使管理层与公司整体利益紧密相连。
4. 资产评估问题MBO需要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然而,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估值不准确等问题,可能导致收购公司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
对策:•深入研究和了解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保证估值的准确性。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 .

管理层收购(MBO)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内研究综述内容提要:关于MBO的作用与问题,学者们存在分歧,国外理论可分为“效率提高论”和“财富转移论”两派。
在国内,MBO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出现诸多问题: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层的非市场化障碍;融资渠道狭窄;MBO收购过程中定价不公正、操作过程不透明;MBO的股票来源和股票变现渠道不畅通;实施MBO涉及产权变革难题;MBO也产生内部人控制的新问题。
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MBO,还必须修订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完善市场环境。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问题对策ASummaryoftheProblemsandTreasuresonMBOinChina Abstract:InentaboutMBO,inate;(2)themanagementisnotbeformedthrough marketpetition;(3)thefinancingchannelisnarroplementingMBOisunfair;(5) theoperatingcourseisopaque;(6)thechannelofstocksourceandstockturningi ntothecashisunblocked.(7)implementingMBOusuallyshoulderthetaskofdef iningpropertyright;(8)producingtheneaboutinsidepeoplecontrolling.Perfec tinganddevelopingMBOfurtherneedtomakeupspecialimplementingrulesan dregulationsaboutMBO,supervisethecorporationstructures,andperfectmar ketconditions. keyentBuyouts,Questions,Countermeasure 一、MBO 的相关理论回顾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并购行为。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

MBO存在的问题(doc 5页)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面临的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面临的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ts,即MBO)是指:公司的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一种行为,从而引起公司所有权、控制权、剩余索取权、资产等变化,以改变公司所有制结构。
通过收购使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
上世纪 90年代, MBO作为一种产权制度改革方式在国内悄然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它解决了企业经营者和所有者分离的局面,对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及国有资本的退出渠道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但是,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风险最大的环节。
由于 MBO探索初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管理层收购成为一些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这个重要问题,中国许多经济学家集体失语。
还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国有资产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产权不清,而管理层收购后变为私有企业,产权明晰,从而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根据科斯定理将有助于降低扯皮成本,提高总体效率。
当越来越多的国有股通过 MBO方式被低价转让后, MBO一度被指为国有资本迅速转为私人资本的灰色渠道。
在我国 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 900多家涉及到国有资产,目前有 200多家正在探索管理层持股的改革,因此一些忧心忡忡的学者认为,东欧与俄罗斯的教训已是前车之鉴定,警惕 MBO使国有资本通过权力支配下的暗箱操作进入个人腰包,防止出现制度安排失误而导致的畸形造福运动。
一、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一)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为主体对外负债融资,以获取购买股权所需要的巨额资金。
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此类“壳公司”在我国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有:其一,我国法律是否允许此类公司存在没有规定;其二,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但在已发生的 MBO案例中,有些公司对外投资额远远超过了这一比例;其三,通过设立壳公司将面临双重征税问题。
我国当前mbo管理者收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定义: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者收购”的缩写。
经济学者给MBO的定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3.实施MBO的现实意义尽管当前实施MBO既有成功的企业,也有失败的例子,但是从根本上看,MBO对于中国企业的改革,尤其是中小型国企的改革,是有很深的现实意义的。
(1)利于防止人才流失。
中国已经加入WTO,WTO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竞争压力是人才的竞争,因为国外公司比国内企业提供更高的工资和待遇,尤其是用股权制度来吸引人才。
国企改革中,管理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精华部分,是国有企业中最具有价值的,在不能提供与国外企业相当的工资和待遇时,实现MBO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否则,国外公司必然会凭其优越的条件来挖我们的墙角,会使人才流向国外公司,也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
可以说,实行MBO是可以留住人才,为入世之后的激烈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2)利于激励和约束管理者以及降低代理成本。
实行MBO也就是经营者持股,经营者以合法的形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虽然没有直接为他们带来收入,但他们能享有股份收入,这些股份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长期联系在一起,并具有很强的依赖特征,也就是说,经营者收入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效益,企业效益好,经营收入就高,反之亦然。
因此,MBO不仅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同时也是对经营者的约束。
而且,实施MBO后,成为股东的管理者原本就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现状相当了解,在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以后,必将会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兢兢业业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短视地敢于冒经营风险从事腐败活动。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限制了经营者能力的发挥,在国企改革中若高层管理者通过MBO拥有企业的股份,他们既是股东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从而能实现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统一,消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形成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为降低代理成本与经营风险,并弥补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不足。
国有企业MBO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MBO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管理层收购(MBO)是我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中具有争议的一种并购方式。
一部分学者盛赞管理层收购方式的先进性,认为这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一剂良药,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另一部分学者则痛斥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瓜分国有资产的最后的盛宴。
本文从管理层并购的理论基础说起,结合央企改革对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管理层并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管理层并购问题对策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MBO在我国逐步兴起,尤其是国有公司“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使MBO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放小”的重要形式之一。
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经营者激励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中“有序退出”问题的凸现MBO成为我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解决国有资产退出和管理层激励问题的一种手段,对于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到位问题、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等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是一种有意义、有价值的探索和创新。
一、管理层并购的理论基础(一)代理成本说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能提高企业经营的专业化程度和提升企业经营的效率,同时也产生了企业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
企业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企业股权不断分散、经营管理者实际控制企业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极有可能从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而背离了股东的利益。
管理层收购正好解决了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过度分离之下代理成本过大的问题。
当管理层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两者利益合一,就自然迫使其自我约束,自我激励,努力争取企业的最大利益。
(二)科斯的产权理论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的研究结果表明,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其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的激励,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显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而私有产权却能产生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
私有产权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方面所起的激励作用是一切传统手段无法与之相比的。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这事儿啊,在商业世界里可真是个让人又爱又头疼的存在。
咱今天就来好好聊聊它在法律监管方面的那些事儿。
先给大家讲讲我之前碰到的一件真事儿。
有个朋友在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他们公司的管理层就琢磨着搞个 MBO 。
这消息一出来,公司里那是议论纷纷。
有人觉得这是好事儿,能让公司管理更有干劲儿;可也有人担心,这会不会变成管理层给自己谋私利的手段。
这就是 MBO 带来的复杂局面。
那到底啥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呢?简单说,就是公司的管理层自己出钱把公司买下来。
这听起来好像挺牛的,但这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
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来看,首先得确保这个收购过程合法合规。
比如说,信息披露得充分。
不能管理层自己偷偷摸摸地就把事儿给定了,得让广大股东都清楚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儿。
就像我那朋友的公司,刚开始消息传得不清不楚的,股东们都着急上火,生怕自己的利益受损。
还有定价问题也很关键。
这收购价格得合理公正,不能故意压低价格,让管理层占了大便宜。
不然,其他股东能答应吗?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公司明明价值很高,管理层却用很低的价格就给买走了,那这跟抢钱有啥区别?另外,资金来源也得查清楚。
管理层用来收购的钱得是干干净净的,不能搞什么非法融资或者挪用公司资金。
曾经就有一家公司,管理层为了搞 MBO ,到处借高利贷,最后把公司拖进了债务的泥潭。
再说说关联交易。
有的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会和一些关联方搞些小动作,这可不行。
法律监管就得把这些漏洞都给堵上,不能让他们钻空子。
还有,收购后的整合也得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不能说收购完了,管理层就为所欲为,随意处置公司资产或者改变公司的经营策略。
总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这事儿,法律监管必须得跟上,要像紧箍咒一样,让管理层不敢乱来。
不然,好好的公司可能就被折腾得不成样子了。
就像我朋友的公司,最后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下,MBO才得以顺利进行,公司也逐渐走上了正轨。
所以啊,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咱们得用法律的武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让商业世界更加公平、公正、有序。
MBO(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

MBO(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MBO(管理层收购)以管理层控股本公司,对传统公司结构中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造成的种种弊病进行矫正,可以有效降低代理成本,改善经营绩效。
MBO作为一条解决国有资产退出的有效途径在中国得到广泛关注,重新对MBO 进行法律分析,还其本来面目与功能,将有助于我们冷静地反思过去和展望未来。
标签:MBO法律分析法律要素法理基础一、MBO的概念和特征MBO(管理层收购),是英文Management Buy-out的缩写,专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其他产权交易手段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MBO是管理层对企业运作的影响不断加深的结果,从其自身的运行看,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主要指高级管理人员,即管理层,是MBO收购行为的主要投资者。
管理层对本公司非常了解,并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他们通常会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以该新公司名义来收购目标公司。
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第二,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的价格,往往远远超过管理层的支付能力,管理层自身提供的资金,只能占总收购价格中的很少一部分。
完成收购行为所必需的巨额资金,大多依靠外来资金支持,因此MBO的收购方式往往表现为高负债融资收购。
第三,MBO的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巨大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的企业,通过投资者对目标公司股权、控制权、资产结构以及业务的重组,来达到节约代理成本、获得巨大的现金流入,并给投资者超过正常收益回报的目的。
第四,MBO完成后,目标公司可能由一个上市公司变为一个非上市公司。
一般来说,这类公司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又会寻求成为一个新的上市公司并且上市套现。
另外一种情况是,当目标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时, MBO完成后,管理者往往会对该公司进行重组整合,待取得一定的经营绩效后,再寻求上市,使MBO的投资者获得超常的回报。
论我国上市公司MBO法律监管

论我国上市公司MBO的法律监管摘要:mbo是一个舶来品,从它被引入到我国的那一刻起就与我国的相关经济与法律环境格格不入。
十多年过去了,作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一次大胆尝试,mbo在收购主体、收购价格、融资渠道、信息披露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法律监管缺陷。
本文试着针对上以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求为上市公司mbo的合法有效进行保驾护航。
关键词:上市公司 mbo 法律监管一、mbo在我国的发展概况mbo是一种杠杆收购,起源于英国,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或者控制权结构,进而通过重组目标公司,实现预期收益的并购行为。
从2000年粤美的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实施mbo,到2001年上市公司进行mbo逐渐成为市场热点,而中国证监会2002年10月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上市公司mbo逐步走向规范化。
2003年4月7日mbo被财政部”紧急叫停”--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现作决定。
mbo元年的论断不攻自破,mbo却因此由明转暗,”曲线mbo”大行其道。
2005年4月14日,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在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指出:”mbo只许4亿以下的中小企业尝试,大型国有企业暂不进行”,被理解为暂且默认了中小型国企向管理层转让。
2006年1月22日,国务院转发国资委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在此份文件中虽然”管理层收购”的字眼荡然无存,全部换为管理层增量持股,并依然延续了此前对国企改制”严格基调”,让市场对”大型国企mbo再度解禁”充满猜测。
mbo之所以在我国发展得如此艰难、饱受争议,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水土不服,与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格格不入。
如果不加强与mbo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监管的力度,mbo 的大规模实施就容易引发诸如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内部控制以及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
管理层收购在中国的困境与出路

管理层收购在中国的困境与出路由计划向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经济背景,决定了管理层收购(MBO)是转轨过程中正在进行的股东选择行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先天缺乏明晰的国有产权界定制度和的国有产权定价体系,而存在着大量的财富转移机会。
这就使MBO在的遇到了困境,那么如何解释和走出这个困境呢?股东筛选与财富转移:MBO在中国的困境1.股东筛选国有的产权改革实际上是一个重新选择股东的过程。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论证,政府认识到自己不适合担当企业的股东,政府放弃国有产权的主体地位,退出企业,重新选择合格的股东进入企业,成为主导的投资主体。
但是,谁能够成为合格的股东,需具备哪些条件和需要哪些制度支持,以及如何培育合格的股东,都是需要进一步的。
并且,这个选择不是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是一个渐进的探索过程。
中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经过了艰苦探索,在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上取得了突破。
从政府持股、到职工持股、到管理层持股是中小企业改革的主线,经历了一个明显的股东筛选过程。
将职工作为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对象是启动中小企业改革的普遍选择。
经营者持大股,甚至控股,则是成为“二次改制”的普遍趋势。
但是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相比,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代表体系的建设并不是十分成功。
在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出现了大股东“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并存的难题。
成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可以预计中国的股东筛选还将进行下去,还会有更多的主体进入到更多的领域担当股东角色。
因此在这个背景下,借鉴中小企业的改革思路,在大中型股份制企业进行MBO,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是可行的,也是应当允许的。
并且,管理层也具有成为合格股东的一些重要潜质,其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了困扰国有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管理层的激励问题。
经营者持股较为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经营决策中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冲突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在中国实行MBO无疑是有效率的。
我国国企改革的MBO现象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企改革的MBO现象——问题及对策摘要MBO由于能把公司的发展和管理层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的作用。
即便如此,学者们对MBO所产生的激励作用仍然有着较大的争议。
这大体上可概括为两派观点,即持正面意见的效率提高理论和持反面意见的财富转移理论。
效率提高理论认为应鼓励发展MBO,财富转移理论则主张抑制MBO的发展。
MBO自九十年代中后期引入中国以来,一直受到企业界人士的青睐,但是从五年来的实践看,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的不发达,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的MBO 与欧美MBO有着很大的不同。
同时由于存在众多的法律障碍,如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渠道狭窄等,这些法律障碍的存在使得许多“隐性”MBO、“曲线”]Ⅱd30应运而生,甚至使得许多上市公司经营层不惜铤而走险,采取非法手段筹措收购资金,其结果就是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呈快速递增态势。
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目前正轰轰烈烈的MBO中流失的。
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主要因素。
2003年3月,财政部发文,“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
这至少意味着:我国目前的MBO更多的属于财富转移型。
从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中,我们当然认为企业实施MBO后绩效的提高来自效率提高而非财富转移才是我们的目的。
如何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使得我国MBO 趋向效率提高型,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才是我们现在应该认真加以思考解决的。
从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程序、严格资产出售的评估入手,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规范管理层收购行为,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显得尤其紧迫。
本文在实例的基础上,说明MBO的种种优势和不容忽视的缺点。
通过对中国管理层收购中出现现象的问题及困难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研究,提出解决管理层收购过程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主体及其利益冲突论略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MBO)主体及其利益冲突论略肖强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MBO/收购主体/转让主体/利益冲突内容提要: 在我国,关于上市公司MBO(管理层收购) 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相关问题学术界颇多分歧,但少有专题论述。
本文立足民事主体理论,把MBO 主体分为收购主体和转让主体,通过把这两方主体放进MBO 实际操作和现行立法里面进行考察,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利益冲突风险,以期对今后我国MBO 立法和相关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肖强(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天津300160)本来,MBO 是我国政府在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从发达国家引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企业投资变更法律制度。
但是,由于对国外制度的解读不充分,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又不能跟上,让一些人钻了空子,导致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由此引发了以“郎顾之争”为标志的所谓国有企业要不要改革,以及要不要MBO的问题。
笔者认为,其实国有企业面临的不是改不改或要否MBO ,而应是怎么改和怎么MBO 的问题。
为此,拙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关系主体进行分析,从这一侧面管窥我国现阶段MBO 主体方面的问题所在及其原因,以利于MBO 今后的对策研究与法制完善。
一、收购主体(一) 法理考查股权收购的实质是股权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从法理上讲,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可取得从事相应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上市公司MBO 的收购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管理层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收购;管理层发起设立由其控股的职工持股会收购;成立投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收购;利用信托公司进行收购。
从理论上讲,买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买卖双方就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且具有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买卖行为便可得以进行。
但我国的MBO 不同于一般公司收购,它还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且收购资金巨大, 在法律上也有严格限制, 这使得MBO 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吴勉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近几年MBO也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本文从管理层收购的定义及特点入手,通过介绍西方MBO所解决的问题,进而分析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 MBO 实施问题对策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改革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管理层收购应运而生。
管理层收购已经成为改革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它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贴良方,是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有效途径,是企业家价值的最佳实现通道,是企业留住高级人才的金手铐,是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革企业经营状况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原动力。
一、管理层收购(MBO)的定义及特点管理层收购在国外被称为MBO(Management Buy Out),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主要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来收购自己所服务的企业的股份,以实现对公司的控股或参股,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是欧美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企业兼并浪潮中涌现出来的一种并购方式,其具有以下的特点:(1)收购主体即投资者由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构成;(2)投资者所需要的收购资金大部分来自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3)管理层收购会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相应的控制权格局以及资产结构。
二、西方MBO所解决的问题MBO在西方被视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
西方经典MBO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的情况下,由于经理人员个人私利和道德风险还客观存在,经理人员个人的目标和企业的目标就不可能完全一致,于是,经理人员就会利用制度设计中信息不对称这一缺陷去谋取个人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经理人员的这一机会主义行为和股东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或者说经理人员是在损害股东利益(公司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其个人福利的,股东利益的这种受损就是经济学家们常说的“代理成本”。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5)

MBO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管理层收购(MBO)是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通过借贷融资购买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这种国际上通用的收购行为,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却发生了变异,出现了不少问题。
研究这些问题背后的动因,对于促进中国国有企业MBO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MBO在中国实践中的变异MBO发源于英国。
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莱特(Mike Wright)在研究公司的分立和剥离时发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在被分立或剥离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出售给了原先管理该企业的管理(或经理)层。
在当时的研究中,这种现象还没有名字,人们笼统地把它称之为“buy-outs”。
后来,英国对此类收购进行融资的主要机构工商金融公司(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Finance Corporation)把这种现象起名为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为MBO,该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MBO的出现并非偶然,在很大程度上,它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公司分拆的结果。
公司分拆是指大公司将部分非主导业务剥离出去,以便集中精力经营主导业务。
在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以前,公司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地寻求兼并机会,迅速扩大公司规模,很少出现通过公司分拆将公司变小的现象。
物极必反,20世纪70年代后,这种倾向开始逆转,很多过去因追求多样化而形成的大公司遇到了发展的障碍而不得不将公司拆小,即卖掉一些业绩不佳的辅助业务或子公司等,在很多时候,公司总部更愿意将小公司卖给原来经营公司的管理层,即所有权变更而管理层不变,这就是MBO。
中国MBO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在MBO的实践中往往以廉价获取国有资产为主要目的,所以导致中外的MBO存在很多差异:1.目标动因不同。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

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对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者收购(MBO)的思考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管理者收购(MBO)对优化我国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作用及实施MBO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在鼓励一部分上市公司实施MBO的同时,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MBO的监管。
一、管理者收购(MBO)--- 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方式进入2001年以来,粤美的、万家乐、宇通客车、深圳方大等上市公司就股权转让一事先后发布的公告引起了业内的极大关注,这些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涉及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管理者收购(MBO)。
据报道,还有不少上市公司正在着手MBO计划。
可见,管理者收购已经走上我国资本市场的前台,作为一种优化上市公司产权结构的制度创新,MBO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1、MBO及其发展状况作为70~80年代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企业收购方式,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缩写为MBO)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人员通过外部融资机构的帮助来收购其所服务公司的股权,从而完成由单纯的企业管理者到股东的转变。
管理者收购是资产剥离的一种形式,是主要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杠杆收购”,即LBO(Leveraged Buy—outs)。
国外管理者收购的实践证明,MBO在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产权结构、激励内部人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因而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美联储1989年的统计调查表明,MBO的融资额已经占了大型银行所有商业贷款9.9%的份额。
到了90年代末期,MBO在美国又有了新的发展,在美国800家大公司中,管理者几乎无一例外地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其中111家公司管理层所持有股份已占总股份的30%(接近于控股)。
近期我国进行MBO的上市公司中,从粤美的看,MBO是“一个政府逐渐退出,管理逐渐突现的过程”;从深圳方大看,MBO是“小老板”(管理者)享受到“老板”权益的变革。
由此可以看出,MBO 在中国的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其作为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工具变得较为次要,而明晰产权或者说给历史问题一个交待变得更为重要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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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理层收购(MBO)合法性困境王林敏于2005年01月10日发表【摘要】管理层收购行为是一种舶来的新兴事物,涉及民法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的影响,是一种法律层面影响极广的特殊法律行为,但目前在中国尚无相应的专门法规对其进行规。
但是管理层收购却仍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各地运作极不统一,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对其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静观其变。
管理层收购面临合法性挑战。
新兴的事物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是迟早的事。
本文在分析管理层收购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合法性法律关系定价机制融资机制规则一、引言管理层收购(Mane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权,从而改变公司的控制权结构、资产结构和所有权结构,以重组本公司的一种杠杆收购。
管理层收购实际上是一种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说到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
这种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卖方是国家,具体表现为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资格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买方则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即收购方或称收购主体。
在MBO中,管理层作为收购方,或采取公开要约收购或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目标公司原股东与管理层之间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并且双方意思表示要一致。
MBO后,股权由原公司股东转移到公司的管理层,从而变更原法律关系,引起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动,即产生所谓的"私法上的效果"。
作为公司股权收购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MBO无疑应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强制收购要约、退市规定等。
同时,由于许多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的现状,涉及到国有股的MBO 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政策、法规。
而且,MBO主要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进行操作,所以这种行为还应受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规的规制。
但是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商业银行法》均没有对MBO作出任何规定,且MBO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诸多冲突。
目前,中国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规MBO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直接规,已经完成的MBO都是在法律的缝隙中进行的,很大程度上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中国的MBO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已经进行和即将进行的MBO的合法性受到极大的挑战和质疑。
所谓的合法性,首先是指一种事物存在的正当性,其存在要为公众所认可、接受,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其次是指合规则性,即该事物合乎制定法的要求,其存在、运作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是指合行政性,即该事物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这样,其存在起码会减少运作的社会成本。
就本文而言,MBO的合法性主要意指合规则性,即MBO 的运作过程、主体行为要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本文拟就MBO中主体资格、融资行为、价格确定等几个方面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展开分析,意在指出制定规则的紧迫性和一般思路。
一、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分析MBO操作市场的成熟,首先得有合格的参与主体。
没有合格主体的参与,就谈不上市场的存在,更谈上什么投资行为。
MBO中的"M"即实施MBO的投资主体,即目标公司的管理者。
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各行业造就了一批成熟企业家团队,这其中30至40岁的企业家更对MBO要求迫切,他们渴望实现作为企业家的价值,也希望藉此留住管理团队与机制灵活的民营企业和外企抗争。
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完全意义上的MBO与我国比较严格的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矛盾,在许多操作细节上,把投资主体真正的转化为收购主体,可能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
我国法律主要对法人和外资购买国有股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条款,但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国有股。
法不禁止即自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论上个人可以作为购买主体参加MBO法律关系。
但是我国《证券法》第68条界定上市公司管理层为"证券交易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在第70条又明确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管理层为了达到收购的目的,必然要购买他所在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即壳公司)买卖证券,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证券法》第70条的禁止性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明确禁止被收购公司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管理层只能通过个人出资(包括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收购,而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46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0.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显然禁止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超过0.5%,这使得管理层通过个人持股的方式达到控股的目的难度很大。
但在管理层收购中,个人持股超过0.5%的限额几乎是必然的。
以美的为例,何享健持有壳公司美托公司55%的股份,美托持有美的公司22.19% 的股份,简单换算一下便可知道,实际上何享健已持有美的公司12.20%的股份,这一比例已远远超过了0.5%的限制。
MBO是一种杠杆收购,收购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解决,管理层作为个人进行融资,主要采取以所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的办法。
银行贷款运作的最大特点就是操作相对简单、成本相对其它融资模式较低,但银行贷款有合法性障碍。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我国《公司法》第60条也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
"即使是管理层获得了信用贷款,按照《贷款通则》第20条的规定,借款人是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因此,个人凭银行贷款为MBO融资基本上是不可行的,银行贷款在用于MBO用途时需要绕道而行。
个人是否可以自行进行民间筹资呢?民间筹资围太大,容易有非法集资之嫌疑;过窄,则很难筹集到大笔资金。
因此,个人作为购买主体所遇到的资金瓶颈,使其具备行为能力而没有行为实力,法律行为无从谈起。
其次,由管理层发起设立投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
管理层为了规避法律,达到最终收购公司的目的,通常都是组建一个新的公司即壳公司,壳公司完全由管理层控制,通过壳公司达到收购的目的。
目前以新设投资公司为持股主体的MBO收购方式开始大量出现。
如胜利股份(000407)的高管成立胜利投资公司,得到当地政府同意后受让集团公司全部股份,从而成为胜利股份的第三大股东。
可以说,这种方式开拓了国有股转让的一种新模式。
但这种方法也受到诸多限制,面临合法性挑战。
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实缴资本制以及第12条规定的"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壳公司并非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它应受该条限制,这实际上使管理层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杠杠收购成为不可能。
另外,《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2~50人,需要实施MBO的管理层人数可能大于这个数目。
因为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需要数亿元的资金,如果只由50人以下来实施收购,个人资产负担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管理层为完成收购必定会大幅度增加人数,这就难免会与《公司法》发生直接冲突。
这种理论上的可行性与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法律上的不合法性产生矛盾,也为可能会为日后埋下隐患。
管理层收购与《公司法》关于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存在冲突。
从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来看,壳公司向外的转投资本大大超过50%,有的甚至超过了100%,这明显地违背了《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同时,壳公司能否作为合法的收购主体也缺乏法律依据。
因为国务院从2000年中期开始暂停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向非国有主体的转让工作,要求相关工作等财政部制定国有股减持的政策以后进行,管理层收购运作中的壳公司因为是非国有主体而受到相应制约。
管理层收购违背《公司法》第61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而在管理层收购中,壳公司一般是由管理层组建而成,在收购完成后,管理层实质上兼任着壳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的双重职务,此时,两个公司能否保持独立且互不牵连将是一个难题。
如果管理层仍然重操旧业甚至进行关联交易,那么,必然会与《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相冲突。
三是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
有一些MBO实例,是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希望以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身份,避开《公司法》的限制。
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目前是不明确的。
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
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
2000年12月,证监会也表示:"由于职工持股会已经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2001年8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指出"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这些规定实际上已经阻断了通过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实现MBO的通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作为MBO买方主体的企业管理层,要合法的顺利地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收购不太容易。
资金瓶颈和法律障碍是其必须要解决的难题。
主体合格是法律行为合法的前提之一,除了第一种形式以外,其他几种都是转化形式,目的是规避现行法律法规。
这样的话,其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
三、融资行为合法性分析从融资方面来看,MBO尚存在法律上障碍。
融资问题虽然只是MBO收购主体单方面的事情,但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不当的筹资渠道对于成功的MBO操作依然是巨大法律障碍。
虽然我国民间的资金十分充裕,实施MBO所需的风险投资资本或产业基金十分充足,但我国目前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渠道还很不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