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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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1 工伤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中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的。据美
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1999》统计,至1999年,全世界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由于工伤与人身的密切
联系,工伤保险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我们可以从工伤保险范围的
发展、工伤赔偿的方式选择及其原则的确定等方面了解工伤保险制
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及演变脉络。
一、工伤、工伤保险概念及工伤保险范围的发展
(一)工伤、工伤事故及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是国际上通用的术语。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
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事故”是指劳动者(雇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者因职业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总称。它随着
现代化工业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并发展。从产业发展过程来看,至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工厂制度兴起,机器代替手工,伴随工业革命而来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骤增,加上机械化与化学的发展,以及
产业结构的复杂化,不但工伤事故发生率大,其影响范围也很广。
工伤事故发生,对劳动者个人而言意味着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影响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生活;对雇主而言,则可能造成原料、资金及生产工具等生产要素受到破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障碍。因此,工伤事故的发生,不仅是个别资本的损失,也在总体经济上对国力造成侵害。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全世界因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5%左右。所以工伤事故作为劳动者面临的普遍的风险,已经成为现代法制的重要课题。工业化国家纷纷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谋求对劳动者的工伤救济。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现在仍然处于发展过程中。
(二)工伤保险范围的发展
1、国际上,关于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工伤保险计划建立初期,仅包括工业上的意外事故,后来才把由于工作
原因造成的职业病也包括进来。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法案—1884
年德国工伤保险法案,就是仅以工伤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1925年
修正工伤保险法时才将11种职业病列入保险范围。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第12号)中把工伤
事故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
这里的“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是指工伤事故必须与工作或者职业的
时间和地点相关。在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中,有些并非是直接的工
伤事故,如许多国家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也算作工伤。根据国际劳工局调查统计,1925年世界上仅有7个国家把这种
非直接的工伤事故包括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而到1963年101个成员
国中有50个国家把这种事故视为工伤保险事故。
职业病虽非事故,但是因为从事一定的劳动而蒙受疾病,给劳
动者造成了损害,后来也归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职业病从广义上
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
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
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明文作出规定的法定的职业病类型。最早把职业
病纳入职业伤害补偿范围的是1906年英国的“职业补偿法修正案”,将6种职业病列入可赔偿的范围之内。法国在1919年、德国在1925年也开始把职业病列入赔偿范围。美国在1969年制定联邦煤矿劳动
安全卫生法第四编之黑肺症法为联邦法律中制定对特种职业病补偿
的最早例子。1925年国际劳工会议把铅中毒、汞中毒、炭疽病感染等三种疾病划入了职业病范围。但由于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公害。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把15种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到1980年被国际劳工组织列为职业病的疾病列入职业病的疾病已经达到29种。现代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都把职业病包括在内。
2、工伤保险对象范围的发展
早期的工伤保险的对象范围只是那些靠工资收入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即只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企业的职工,而且有些国家还把一些小企业排斥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后来才逐步扩大范围。目前世界各国有扩大工伤范围的趋势。在发展中国家,工伤保险的限制在减少,有权享受待遇的人在增加;一些工业化国家,现已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和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人同样包括在一个工伤保险制度中,如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日本、挪威、瑞典和突尼斯已把个体经营者也包括进来。奥地利、法国、德国、卢森堡、挪威和瑞典在法规中包括学生和教师。有些国家还把红十字救援人员、义务消防人员、从事工会工作人员、协助警察工作人员、为保卫国家安全人员、家庭雇工、家庭教师甚至保姆等因工作受到伤害,均包括在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列。
3、我国工伤保险范围的发展
在我国,工伤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新中国成立初期制
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了工伤保险事故范围包括“因工”和“因公”。1957年由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围,该规定1987年经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修订,列入了职业中毒、尘肺、物
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
职业病等九类共99种职业病范围。
二、工伤赔偿的方式
(一)工伤索赔
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并不是工业化以后才出现的。事实上
它是与劳动伴随的,劳动中总是存在受伤害的风险。在不同的发展
阶段和不同的国家中对伤害的补偿有多种形式。工伤保险是其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