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关于学分制中学位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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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关于学分制中学位课程学分绩点计算的实施细则
(试行)
各学院(系):
《东华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的实施,调动了广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校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与学习效果,本着既坚持质量,又从实际出发,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完善《东华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的操作实施,针对本科生的学位课程绩点计算,经反复讨论与征求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学位课程学习成绩与对应绩点的关系按原《东华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
2、学位课程补考、重新学习的绩点计算方法与课程期末考试绩点计算方法
相同。
3、补考、重新学习成绩必须在学业成绩表上注明。
4、期末考试已及格的课程,不得参加补考,但允许申请重新学习,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参加重新学习并考试。
5、补考、重新学习考试坚持正常考试相同的试卷难度和题量,坚持相同的评分标准。
6、学位课程(各专业报批备案)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不含2.0)以下,不授予学士学位。
7、学位课程(各专业报批备案)的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首先计算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再根据该平均分,得出对应绩点,该绩点即为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各学位课程学分*该课程分数)/∑各学位课程学分
8、本实施细则仅作为一个过度性管理附则,从05级开始试行,待新的学习成绩管理系统升级使用后即终止实施。
9、本管理办法作为《东华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补充,如有相异之处,以本细则为准,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