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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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教育是弥补残疾人缺陷的最重要的途径。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提升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入学率,是全面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的根本途径。我们应正视残疾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把握时机、用法律法规作支撑和加大投入等对策,积极推进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残疾人;高等教育;问题;对策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也从无到有,逐步前行,对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加快推进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必要性

残疾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2007年5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显示,全国共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共有残疾人家庭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总户数的17.80%。残疾人接受教育,是残疾人平等参与和共享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在全国残疾人口中,6~14岁的学龄残疾儿童共有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7%,其中63.19%的学龄残疾儿童正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在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现代社会,教育是弥补残疾人缺陷的最重要的途径,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提升高等教育阶段残疾人入学率,是全面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缩小残疾人群和普通人群差异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基础特殊教育迅速发展,现在残疾人高中阶段的教育也蓬勃向前,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地级以上城市都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陆续开办了残疾人高中教育,接受高中教育后的残疾人对进入高校学习的呼声日益强烈,需求日趋迫切。

二、当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

1与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不相适应

总的来说,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的发展。具体表现一是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明显偏少。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国民受教育程度迅速提高,目前全国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的有6764万人,占全国人口的5.18%,而在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的只有94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1.13%,可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明显低于普通人群。二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学历层次较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招收残疾人研究生的学校或专业,少数具备能力的残疾人只能到美国加劳德特大学、罗切斯特聋人工学院等国外高校去攻读社会工作、外语、管理及理工科专业的研究生。三是残疾人上大学

的机会很少。我国能上大学的残疾学生主要是肢残人,盲人、聋人只能上非常有限的几所普通高校中的特殊教育学院或系;且招生人教很少,而其他类型的残疾人还不能上大学。四是面向残疾大学生的专业多集中在推拿、计算机设计和服装等有限的几个专业中,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的专业选择。

2校园设施和教学条件不能满足要求

我国目前尚没有一所独立设置的残疾人高校,普通高校主要是以健全人为教育对象的,现在招收残疾人的几所高等学校,如长春大学、天津理工大学、滨州医学院等,其中的残疾人教育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残疾人在校内还是局限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里,不能满足残疾大学生在校学习时对无障碍校园、校园文化、语言沟通、专业书籍和心理疏导等方面的需求。

3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一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如普通高等教育有专门的机构设置,教育部有高等教育司,各个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高等教育处,而残疾人的教育只是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设立了特殊教育处,且不具备协调残疾人高等教育的职能。二是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对高校是按照在校学生数核拨经费的,目前标准是每个残疾大学生的经费投入同健全学生一样,而国外对残疾大学生的投入是健全人的3—5倍。三是残疾人的家庭大多是贫困家庭,我国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的收入只有普通人群家庭的1/3,但我国还没有建立和完善为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助学体系。四是招收残疾人学生就读的普通高校,没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教学条件、教学设备、教学质量评估和检查机制。五是招收残疾人的高校没有建立残疾人专业教育与康复医疗、康复训练相结合的教育机制。六是对残疾大学生的康复仅提供医疗康复,还没有建立起其他的康复服务的相关机制。

三、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对策

1把握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大好机遇

在举世瞩目的党的“十七大”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第一次在党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关心特殊教育”,给了所有特殊教育工作者和残疾人以巨大的鼓舞和信心。“十七大”报告还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带有全局性的任务”。联系起来看,“关心特殊教育”不是偶然的一句话,而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必然。党的“十七大”后,中央政治局又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国务院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残疾人事业问题。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号召下,由教育部牵头,中央财政在西部按每建一所特殊学校补贴400万元的标准,推进西部特殊教育的发展。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和措施,推进特殊教育和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鉴于此,各级

教育主管部门、残疾人组织和机构应牢牢把握这一机遇,积极规划落实,千方百计地大力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2将关于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要求落到实处

世界各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证明,逐步完善特殊教育和与残疾人有关的立法,可促进残疾人教育的制度化,明确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对残疾人接受教育将起到巨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当然,残疾人高等教育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后,始终将残疾人的教育保障纳入立法的范围。如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签发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实施教育”;1982年《宪法》第45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要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6年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无论是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还是面向全体公民的《高等教育法》,都对残疾人接受教育和高等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知名的特殊教育学者方俊明先生认为,从教育的立法环境来看,教育发展将需要法治和人治的结合。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受教育的权利,除了一般的号召、倡导和动员之外,还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发挥国家各级政府干预和指导的职能,明确各级组织机构和家长在负责特殊人群教育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虽然法律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的保障,但只有将法律法规从书面条文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确保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得到体现。

3国家应加大财力投入

去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在普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时候,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综合全国平均水平,现在我国培养一名普通大学生,国家每年按人头拨款约4500元,家庭还需投入住宿费、生活费和学习实践等费用约6500元。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生活补助、校园无障碍设施配备等计算在内,每年每人投入约为普通人的2倍,即每人每年需投入经费在11000元左右。才可以确保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迅速提升。如果我国现处于学龄阶段的246万残疾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总费用约为270亿元。2008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达到6.1万亿元,再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担,各地应能承受。况且,这笔钱还是在若干年内按实际上大学的残疾人数支出,所以,应该是可行的。

4科学设置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专业设置必须体现为残疾人掌握一项或多项技能、使他们接受高等教育走向社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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