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报告

按照县委县政府《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开展了调研。我们在调研中切实体会到,必须牢固树立并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扎实工作,完善规划督察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一、规划督察显现了三大优势

城乡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城乡空间资源、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的法定文件,对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我部开展了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对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把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大家普遍反映,这项制度对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三大优势:

(一)加强了对规划执行的层级监督。管理学理论认为,传达任务应从上到下逐级传达,而检查任务的落实情况要越级进行。目前,国务院批准城市规划以后,虽然具有监督权,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城市政府既是规划的执行者,也是事实上的监督者,造成规划实施随意性强,违反规划的行为屡禁不止。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层级监督机制,能够加强对国务院所审批总体规划的监督。督察员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与被督察城市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实施督察,保证了层级监督的有效性。

(二)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苗头。规划督察员长期在派驻城市工作,通过列席会议、踏勘现场、查阅文件、接受投诉等方式获取大量第一手信息,并及时向我部反馈,使我们可以及时掌握地方政府执行规划的实际情况。实践表明,城乡规划督察员通过实时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苗头,既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又保护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等不可再生资源。

(三)有效发挥了“专家监督”的优势。督察员多是技术或管理岗位上的老领导和老专家,他们熟悉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很高的业务水平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很强的协

调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规划执行中的问题。

二、规划督察初见成效

规划督察工作开展两年多来,通过督察员的辛勤工作,规划督察员制度的优越性得以显现,取得了以下初步成效:

(一)努力将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发现制止于事中事前。

(二)地方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普遍提高。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常常因为某些压力而不得不调整规划指标。督察员到位后,地方规划主管部门减少了被动违规的压力,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如某市规划部门在督察员的帮助下,顶住了压力,坚决纠正了某外商违反总体规划在沿江绿化隔离带建设别墅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城乡规划的严肃性。

(三)各城市对规划权威性严肃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通过督察员积极开展工作,地方领导增强了遵守规划的意识。驻某市督察员发现该市为加快某新区建设,忽视防洪安全,违反国家防洪规范编制规划,为日后新区建设带来隐患,即向市政府提出“慎重规划,注意防洪安全”的建议。该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决定提高防洪标准,调整新区功能定位,取消重要建设项目向该区迁建的计划。昆明市和桂林市的主要领导在约见督察员时都表示要努力做到“动土必有规划”,不搞一任领导一张规划,要在规划法定期限内做到“一张蓝图管到底,一届接着一届干”。

三、规划督察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出台了《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建稽…2007?8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对规范督察员工作方法与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如何更好地发挥督察员制度在推进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方面的抓手作用,将此行之有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大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思考。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督察员的职责

按照现行行政体制,重要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该规划执行情况,向地方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正是我部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城乡规划法》第51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规划编制执行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的职责,但没有以法规形式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其具体的监督方式。因此,建议在制订《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时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明确为具体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加大监督力度,使其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

(二)需要创新督察员队伍的管理体制

规划督察员素质高低关系着这个制度的效率,目前我们选聘的督察员大部分都是具有注册规划师资格且担任过一定领导职务的老同志,实践证明,效果较好。但是目前规划督察员的遴选渠道较窄,很多符合条件的人选未能纳入备选视线,致使遴选合适的督察员面临一些困难。因此,需要探索开拓督察员遴选渠道,如在网络上公开招聘、增加一部分在职同志通过异地交叉挂职的方式担任督察员等。

(三)需要抓紧完善督察员廉政工作制度

目前派驻城市不断增多、督察员队伍不断壮大、督察工作内容不断深化,虽然督察员队伍中尚未发生廉政问题,但督察员分散在各地工作,管理难度加大,廉政制度建设十分迫切,应该在已制订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试点工作暂行规程》(建稽…2007?8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组)管理暂行办法》(建稽…2008?92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廉政规定,形成更为完整的督察员工作和管理制度框架,保证规划督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需要提升督察工作的效能

目前规划督察员主要通过列席地方政府涉及规划事项的各类会议,查阅规划文本、图例、审批文件,接受投诉、踏勘现场、约谈知情人等方式获取工作线索与信息;通过约谈相关负责人口头提示,发出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进行警示和制止。这样的工作方式基本上抓住了规划执行中的主要环节,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在很多细节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平均每个城市只有1~2名督察员,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难免会有疏漏。可以考虑适当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担任规划监督志愿者,同时辅以卫星遥感动态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实现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全方位实时监督。

总之,我们将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发挥好督察员制度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抓手作用,不断探索建立更加规范的规划督察体制。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25日 (1998年3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 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合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控告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2-01 生效日期: 1996-12-0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 理权: 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 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城乡规划督察员交流会发言稿

城乡规划督察员交流会发言稿 一、充分熟悉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产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城乡规划和建设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题目。一些城市忽视资源环境约束,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全国2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就有183个曾经提出过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设想。一些城市随意对历史街区大拆大建,甚至毁坏历史文化建筑和街区,全国109座历史文化名城中有相称多的城市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建设性破坏”。有的城市为了招商引资,不惜违规批准在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别墅,致使大量天然和文化景观迅速退化和消失。还有的在城市建设中互相攀比,贪大求洋,劳民伤财地搞“形象工程”,有些还引发了社会不乱题目。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地方政府忽视规划严厉性和权势巨子性,违背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调整城市规划、擅自批准进行建设的题目已经十分凸起,严峻影响着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之音,必需加以有效制止。 产生上述题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方面分析,有三个主体。一是部门开发商受利益驱动,但愿从违规中获得逾额利润;二是少数地方主要领导为了吸引投资加快发展,经常违规干涉干与规划审批;三是规划主管部分或是迫于压力被动违规审批,或是个别人暗里

与开发商权钱交易主动违规审批。几种违规动因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利益链,终极使规划丧失权势巨子性严厉性,无法起到法定文件作用。通过分析,我们留意到在诸多矛盾中,一些地方个别主要领导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准确的政绩观方面发生偏差,急于招商引资、大干快上,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客观方面分析,这些题目也的确暴露泛起行规划治理体系体例存在着薄弱环节。一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缺乏切实有效的层级监视方法和手段;二是主要依赖群众投诉或者媒体曝光,以事后查处为主的传统监视方式,显得十分被动,而且经济损失过大。 针对上述矛盾的主要方面和轨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年我部鉴戒国外的作法,在等省探索规划监视体系体例机制立异。取得实践经验后,年月我部开始直接向南京等18个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派出两批共27名规划督察员,启动了城乡规划和建设监视治理模式体系体例机制立异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题目。可以说,这项工作是在为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轨制上的保障,其意义十分重大。 二、部派督察员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刚才听了9个组的发言,主要工作可以归纳出四个方面的特点:(一)加强沟通了解,建立畅通的规划督察渠道。各督察员组进驻试点城市以来,进一步与城市政府进行沟通,积极与地方建立融洽、规范、有序的规划督察渠道。武汉、长沙督察组与省建设厅、市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附录

精品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 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5.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 6.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 welcome

精品 上(不含九层)。 7.超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等于100米的建筑。 8.公寓式办公建筑 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每个单元平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平方米,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一般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10.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包含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1.商住综合楼 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2.商办综合楼 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3.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 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4.建筑间距类区范围划分 welcome

精品 ①Ⅰ建筑间距Ⅰ类地区: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其中心地段指湘以东,湘雅路以南,芙蓉路以西,劳动路以北所围合范围(Ⅰ0)。具体见附图《建筑间距Ⅰ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②建筑间距Ⅱ类地区,除建筑间距Ⅰ类,Ⅲ类地区外,城市规划区范围。 ③建筑间距Ⅲ类地区:指环境要求较高地区,如风景名胜区、纪念地周边地区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指定地区。 welcome

温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温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温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李主任、各位领导: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百忙之中莅临规划局视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贯彻执行工作~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关怀和支持~我代表温江区规划局的全体干部、职工向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按照会议安排~我就规划局贯彻执行《规划法》的工作报告如下: 2007年温江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统筹城乡规划为导向~以建立规划信息化平台为基础~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力保障了全区城乡建设的有序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成都市被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我局将重点加强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考和探索。 一、2007年城乡规划工作进展情况 ,一,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和深度~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在去年我区基本实现规划“满覆盖”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和城乡一体化的重大战略要求~科学规划~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提升规划成果质量。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划“满覆盖”要求~目前已经编制完成了区域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形态分区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市级规划目标任务,同时~根据我区城乡发展需要~编制完善了全区供水、电力、电力配网、通讯、人防、防洪、排水,修编,等基础设施专业规划以及包括部分拍卖地块在内的城市设计~完善了全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开展了温江城乡形态研究工作~规划年度报告、电力配网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现代服务业规划,研究,、文化发展产业规划等预计将在年后编制完成。

经过今年30余项规划的编制~丰富了我区从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到专业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成果的整体质量也在原有基础上有大幅提高~为科学指导我区统筹城乡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不断创新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统筹力度 为科学统筹城乡空间资源、城乡基础设施和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构建全区产业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空间发展新格局~温江区委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7?65号,~通过以城乡 规划的统筹的量变到质变~来引导温江经济社会的和谐快速发展。结合文件精神~区规划管理局从深化城乡规划统筹管理~强化规划的“龙头、刚性、法定”地位出发~及时制定了市政、测绘、临街建筑立面等技术管理规定。通过统筹城乡规划编制、统筹规划建设、统一测绘管理和创新规划管理机制等方式~将全区城乡规划工作纳入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体制上确保了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有力保障了城乡建设的有序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保障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明确、时序合理、尽快形成综合配套能力的原则~统筹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基础配套~强化全区基础设施建设从选址、审批、放验线、竣工验收的集中统一管理。截至目前~办理市政类《选址意见书》60件~道路总长13.6公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件。积极与区交通局一道争取市交委、市规划局、市地铁办支持~顺利开展地铁温江段可行性研究~地铁温江段建设将进一步加强温江与中心城区的对接~提高居民出行质量~带动区域经济实现第二次飞跃。针对成青旅游线交通对温江城区交通的巨大干扰~规划近期启动府通

(完整版)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6.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以方便居民生活,并与一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2.2.6.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 2.2.6.3居住用地中必须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4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8平方米小区核算。 2.2.6.4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方面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城乡规划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是指由若干督察员组成的工作小组。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督察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关于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一些探讨

关于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一些探讨摘要:新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一到配套、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再上升到法律的逐步完善过程。过去五十多年的城乡规划实践,既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但也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城市数量明显增加,小城镇的发展加速推进。 关键词:城乡规划;制度;法律;思考 abstract: the new chinese legal system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has gone through a scratch, from single to complete, from the department regulations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will rise to the legal process of gradual improvement. over the past fifty years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ractice, which has made many achievements,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experience is worth serious summary. at present, the city of our country changes development has reached a new level,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city,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towns and accelerate.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system; legal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变革基本上是以渐进的方式推进的。在总结建国以来城乡规划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4-4-27浏览次数:3632次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孝感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孝感市区城市规划(含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城镇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一书两证”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都有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23讲 第七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一)(2011年新款)

第七章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大纲要求 7.城乡规划方针政策 7.1熟悉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 7.2了解部门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 新版教材的变动 第一节“科学发展观”中新增“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知识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位置对调,“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做了改动。新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知识点。 第二节“住房建设”由第五部分提至第三部分;原第三部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删去。第四部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中吸收了原第三部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的部分内容。新增“容积率管理”知识点。 授课时间 本章大约需要一讲的时间。 近年来,建设部有关部门针对城乡建设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和具体事项,如节能与环保、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和住房建设,联合发布了通知或指导意见,这些也都是城乡规划工作必须熟悉的内容。 一、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1、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 (1)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 科学发展观强调第一要义是发展,就是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强调第一要义是发展,就是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紧紧抓住并切实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好字优先,以好为前提,促进国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就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与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与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与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就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就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与《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与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3 制定与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与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与其她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2、2、 3、1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独立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与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 2、2、 3、3居住用地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应根据居住用地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每个组团不少于一个公共活动空间,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3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5平方米核算。 2、2、 3、4为居住用地配套的商业规模不应大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商业用房,按规范配套的商业用房宜内置独立布局。距各级商业中心较远的小区,不宜小于总建筑面积的3%。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按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9米。 第三十八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并作为防护林带:

城乡规划实务-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知识点

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编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城乡规划的编制,征求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审批管理工作,主要针对城乡规划文件实行的分级审批制度,实施管理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经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批租土地。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于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是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管理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它是保障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的关键,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了解建设项目的基

强化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强化城乡规划督察制度 从2006年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借鉴国外经验, 建立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核心内 容是通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依 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 策,以及经过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相关国家 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 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部派城乡 规划督察制度实施四年来,各派驻城市人民政府对城乡规 划督察制度重视程度显着提高,城乡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正 从单一方面转向多个方面.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已经日趋成 熟,具备了全面推广的条件.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 工作,今年新聘任30名同志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五批新 任城乡规划督察员,新增加唐山等19个城市,使派驻城市 6『城乡建设』2010—11 达到70个,督察员总数达到83名,覆盖了国务院审批城市 总体规划的所有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不含直辖市). (一)新形势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类是为了生活的 更美好,聚集在一起,进入了城市,造就了城市.未来两 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即将达N5o%.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 中国举办世界博览会,提出了一个命题,即"城市使人类生 活地更加美好",这个命题就回到了人类城镇化的最初理

念.经过多年的反复实践,人们终于又重新认识到这个真理.同时,我们还处于"十一五"到"十二五"的转折期, "十二五"建议与"十一五"建议的重大区别,就是要把 以前单纯追求GDP真正转变为注重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怎样才能开展的更好? 我认为,我们要掌握这个趋势,并且明确这个趋势对城乡 规划工作新的要求.城镇化的新趋势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牢牢把握: 1.从过去城市优先发展模式逐步转向城乡协调发展. 纵观各国的城镇化,有很多经验教训.彼得?霍尔(Peter Ha11)把世界城镇化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糟糕的城镇化.这种模式在非洲,拉丁美洲有过长期的实践,特点是 劳动力转移在先,造成大量失地农民涌向城市,城市恶性 膨胀,最终使农村和城市两者都得不到较好发展.第二类 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的城镇化.特点是劳动力转移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剐部长仇保兴 和就业安置基本上同步发生,或者有弹性,农民在城市里 没有工作了还可以回到农村种田.他认为,这是一种比较 好的模式.第三类是发达国家的城镇化.主要特征是郊区 化和逆城市化.我国在城镇化率即将达到5()%的关键时刻, 要非常注意避免糟糕的城镇化模式.这就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把城市总体规划调控的范围从原来比较小的城市建成区转向区域调控,进而转向对整个行政区的调控,如北京和重庆的城市总体规划就已经大大扩展了调控范围.二是要防止片面理解城镇化,盲目撤并村庄的趋势. 典型的例子是陕西把农民赶出窑洞到集中的新村去居住.结果,农民住在窑洞里平均每天耗煤2吨,住在新村里平均每天耗煤20吨.山东也是强迫农民上楼,农民交不起暖气费, 披个大棉袄在寒风中瑟瑟发抖.这种做法不仅误导了城镇

城乡规划法规复习题标准答案

城乡规划法规复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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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规与案例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 城市规划 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市(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是由个人和单位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以确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许可证4. 城市规划法规 ?城市规划法规是调整城乡规划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城市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土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市规划得以实现。这就是城市规划的实施。 二、不定项选择题: 1.李某所在的居住小区已被公告列入拆迁范围,李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 A、将自己的房屋翻修扩建,增加了五十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B、将房屋出租给附近大学的大学生居住 C、将临街的的住房改造为商业铺面 D、将房屋转让给邻居赵某 2.居民孙某不满意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而拒绝搬迁。后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孙某应于30日内搬迁,县期限届满,孙某仍然未搬,那么下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 A、拆迁人可以对其房屋强制拆迁 B、拆迁人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 C、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D、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拆迁人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问题引起纠纷的,致使拆迁进展缓慢、为解决纠纷,拆迁人可采用的方法不包括(C) A、仲裁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城市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城市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工作情况的汇报自治区建设厅厅长、自治区城市 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建新 2009 年 4 月 9 日尊敬的杨刚常务副主 席、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常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领 导,各位专家大家好!下面,我代表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 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汇报全区城市规划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 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编制步伐,努力完善城市规 划体系,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城市规划效能管理。 特别是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后,各地进 一步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城乡规划作 为重要公共政策,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扩内需、保增长、促民生和统筹城 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不断改进,保障实施机制逐步建立,城 镇规划体系初步形成,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得到加强,有力地保障了 全区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一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加强,规划体系日趋完善城市规划编制和审 批工作基本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规划编制质量稳步提高,规划的科

学性和指导性明显增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该规划对 全区城镇结构、人口、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进行了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为促进全区城镇和区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目前全区城 镇化率达到 39,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伊宁、喀什、石河子市等 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天山北坡城镇带城镇间的相互协 作日益紧密,乌昌经济一体化稳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取得新成绩。 为深化实施《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我们正在组织编制《乌鲁木齐 都市圈规划》、《南疆铁路沿线暨南疆石化产业带发展战略规划》和《自 治区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目前编制工作进展顺利。 各地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力度明显加大。 阿克苏地区等 7 个地州完成了地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各县市都已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任务,完成了近期建设规划和住 房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 70 以 上。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各地积极开展以村庄布点为主要内 容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科学管理,村容 村貌明显改善。 全区所有建制镇和 80 的乡集镇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40 以上的行政 村编制了村庄规划,30 个小康社会示范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完成。 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逐步健全,规划实施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自 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我们切实加强了对各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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