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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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我县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及时应对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三)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四)保密原则
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
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03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本预案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直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直有债部门、有债乡镇)。县直有债部门、有债乡镇名单及债务金额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锁定的名单和金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