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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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权限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 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原则
11、罪从判定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
解析: 一是只有法院才有权确定刑事被追究者有罪 二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三是疑罪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
意义:
第一,有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诉讼过 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第二,有利于促使公安检察机关去全面 客观地收集证据,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 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7、检察院对刑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讼进行监督原则
范围: 对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对侦查活动监督 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对执行的监督
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障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 诉讼。
第二,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
9、保障辩护权原则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 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10、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 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 提出控告。
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节约司法 资源。
12、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 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
8、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 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 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 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 布告和其他文件。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3、司法主权原则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 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 刑事司法协助。
意义:
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统一及正确实施和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处理案件。 有利于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
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2、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
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分析:
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 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 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 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 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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