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沛教〔2011〕127号

沛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修订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006年7月教育局下发了《沛县中小学教师考勤制度》(沛教〔2006〕60号),各校在此文件基础上制定了本校考勤制度,对促进全县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起到很大的作用,时过5年,我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的变化,教育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结合考勤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将修订的《沛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讨论,并将意见反馈到教育局,以便完善。

附:沛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沛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假期的种类及待遇

(一)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日以政府部门通知为准。

(二)国内探亲假和年休假

1.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和年休假,但对探亲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学校负责报销

2.探亲对象及假期

探配偶,工作满一年,每年一次,每次15天。探父母,工作满一年,未婚教职工一年一次,每次15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一次,每次15天。但教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父母包括自幼扶养教职工长大,现在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住返车船费开支标准: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负担。

住宿费开支标准:教职工探亲住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单位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三)、产假、哺乳假

1.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3个月,难产、剖腹产或者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再增加一个月。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天之内。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的,假期顺延。

妊娠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力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假休息,按病假标准扣发工资。

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办理。

2.哺乳假假期: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实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6个月。

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产假哺乳假工资待遇

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待遇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产假前所在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执行;产假期满,经批准继续请哺乳假者,按病假人员计发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月数扣除。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职评,并计算工龄。

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及其病假期间待遇:

1.基本工资(指工资前两项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扣款办法

①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2%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②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基本工资按70%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的比例计发。

2.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扣款办法

①一次请假在1个月之内的,每天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10元,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月扣除。

②一次请假在1个月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岗位津贴部分。

④连续请病假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不满1个月按照1个月计算),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累计请假在三个月以上至四个月的(含四个月),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一;累计请假超过五个月的,不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执行第2条规定。

⑤全年请假累计达60天的,当年不能参加评优,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⑥全年请病、事假累计达个6个月的(含6个月),当年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升级,超过6个月的不能计算工龄。

⑦对于年满50周岁的女教师,年满55周岁的男教师,根据其病情及治疗措施的证明材料,病假在一个月之内的各项扣款减半执行,超过1个月的,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⑧经医疗权威机构(市级三甲以上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正处在治疗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基础性

工资中的各项扣款减半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可由各单位根据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报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五)事假、旷工及待遇

1.一次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的,不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在工作日,不履行请假手续,摘离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3.旷工1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旷工2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五分之一;旷工3天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个工作日及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单方面予以解聘。

以上请假期间,如含有国家法定假日的,不列入扣款天数。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的(女23周岁男25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根据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