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民法学思考——以胎儿利益保护为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 存 的 、 定 之 人 的 、 使 在 做 出 赠 与 之 时 尚未 受 孕 的 子 确 即
继承 了这份 遗产 , 因为此时胎 儿还无权 利能力 , 只有等 到
胎儿活着 出生成 为婴儿时 , 才具有权 利能力 , 正取得 他 真 遗产。
由此 可 知 ,此 规 定 也 只 是 保 留 了胎 儿 的继 承 份 额 , 并
定。 关于胎J N益 的保护 , L 我国仅在《 继承法》 中有所体现 , 根据《 继承法 》 2 第 8条 的规定 , 遗产分 i ,, 当保 留胎 “ Nn 应 l
儿 的继 承份 额 , 儿 出生时是死 体 的 , 留的份额 按照法 胎 保 定继承办理。” 如果被继承人留有 尚未出生的胎儿 , 继承人 在分割遗产时 , 应当为胎儿保 留一定 的遗 产份额 。所保 留百度文库 的遗产份额 , 般应 等同于各继承人 所得 的遗产份额 的平 一 均数。最高人民法院《 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 关 承法 >若干 问题 的意见》第 4 5条第一项 指出 :应 当为胎 “ 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 留的 , 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 的遗产 中扣 回。为胎儿保 留遗产 时 , 并不 意味着 该胎儿此时 即已
没有法律依据 , 本文从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探讨。 关键词 : 民事权利能力 ; L 胎J N益 ; 损害赔偿 请求权
中图 分 类 号 : 5 9 DF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8 ( 0 0 — 2 7 0 10— 8 12 1 3 00 — 2 0)
二 、 国法 律 对 , J N 益 保 护 的规 定 及 不 足 我 q L  ̄
以胎儿利益保护为例
马 丽艳
( 青海广播 电视大学 。 青海 西宁 8 0 0 ) 1 0 8
摘要 : 了我 国《 除 继承法》 2 第 8条对胎儿利益 予以保护外 ,
我 国现行立 法对胎儿 是否有 民事权利 能力均 没有 明确 的 规定 , 这为实践 中未 出生 的胎 儿遭受意外侵害进行赔偿 时
出生。 国台湾地区对胎儿 健康 利益的保 护也是采取的这 我
种立法 例。匈牙利 民法典规定 :人如果 活着 出生 , “ 其权 利
能力应 从受孕 时算起 , 出生前 3 0天 , 0 出生 E包括 在 3 0 t 0
天内。” 7 4条规定 : 同样 可以对 已经受孕 的或者某 一 第 8 “
的保护规定 明显存在不足 。
近 代 民法 关 于 胎 儿 利 益 保 护 之 立 法


综 观世界各 国立 法和我 国立法 , 关于胎儿是否具有 民
事 权 利 能力 , 致 对 胎 儿 利 益 的 保 护 在 目前 有 三 种 理 论 : 大 ( ) 括 主 义 。 未 出 生 的 婴儿 视 为 已 经 出 生 具备 权 一 概 尚
民事权利 的民法学 思考
— —
损害赔偿请 求权。” E本 民法典》 7 1 《t 第 2 条规定 “ 就损害赔
偿 请求权 , 视为 已出生 ” 。 ( 绝对主 义。不承认胎儿 有 民事权利能力 , 三) 也不认 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 出生 , 仅是在某些事 项上对胎儿 的利益予以保护。 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 律 的保护 , 这是最 为符 合法律逻 辑的说 法 , 但也违背 了法 律的 目的。—— 我国现行 立法采取 的是第三种体 例。
利能力 , 即胎儿 只要 出生 时尚生存 , 出生前就具 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绝对保护 主义 ) ( 也就是将其视为一般 的 自然人 予 以保护和救济 。 瑞士 民法典》 3 条第 2款规定 :胎儿 , 《 第 1 “
只要其 出生 时尚生存 , 出生前 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瑞 士民法的这 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 到出生前 。 其对胎儿 的 健康利 益是无条 件保 护 , 唯一 限制仅仅是胎儿必须 以活体
我 国民法规 定 , 自然人 的权利 能力始 于出生 , 尚未 出
生的胎 儿不是法 律意义上的人 , 不具备 民事权利能力 。胎
儿还没出生就不 是 自然人 ,因此就没有 民事 权利能力 , 没 有民事权利 能也就不能享有 民事权利 。 育中的胎 儿没有 孕 独立的人格 , 也不具 有人身 权利 , 出生的胎儿 利益得不 未 到法律法 的保 护 , 给胎儿 一定 的民事主体 地位 , 不 显然有 违公平且 与理不 符。胎儿作为一个 即将 出生 的 自然人 , 应 当享有 与 自然人 相等的权利 。 目前 , 我国法律对胎J N 益 L
我 国《 民法通则 》 9条 , 第 没有赋予胎儿 的民事主体资 格, 胎儿没有 民事权 利能力 , 没有请求赔偿 的权利能力 。 更
因为公民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 于出生 , 出生是指完全脱离 而 母体、 成为独立完整 的个体 。 而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 , 不 具有独立人格 , 当然也就不具备 民事权利 能力 。公 民的 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 终于死亡 。所 以在 我国胎儿不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 民法通则之 规定 , 胎儿 不具 有民事权利 能力 , 不得为 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 。 司法实践采用了“ 独立 呼吸说” 即胎儿 自母 体全部脱 离并且独立呼吸时开始 , 。 视 为 已出生。 成为 民事主体 , 享受民事权利。 出生之前不是 在 民事主体 , 不享有 民事权利 。 笔者认 为 , 上述关于 自然人 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 的制度过 于僵 硬 , 利于保护胎儿利 不 益。在我国现行法律 中找不 到法律依据 , 也有悖于 民法 以 人为本的传 统 , 势必会带来一 系列 问题 。 公 民的 民事权利能力始 于出生 , 于死亡。所 以在我 终 国胎儿不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 。依民法通则之规定 , 胎儿不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不得为 民事法律关 系的主体。仅关于 遗产分配 , 法律 为保 护胎儿将来 出生后 的利益设有特殊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