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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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总论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2.如何把握知识产权的体系范围?
答: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基本类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与《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相同。

其中,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科技成果推广的权利,都不具有“知识所有权”的专有财产权利性质,不应包括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

(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3)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一部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和依靠保密维系利益的信息,现在可以处于新的专门法的保护之下。

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1)知识产品的概念
知识产品是概括知识产权各类客体的集合概念,主要包括三类:
①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工业技术;
②经营性标记;
③经营性资信。

其中,创造性成果发生于科学技术及文化领域,经营性标记和经营性资信产生于工商经营领域。

(2)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属性
①创造性。

创造性是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它不同于物质产品,必须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②非物质性。

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虽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没有外在的形体。

③公开性。

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悉。

④社会性。

知识产品的社会属性表现在它的产生、使用和归属等各个方面。

4.什么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
答: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由于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如果无权使用人擅自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即法定保护期)届满与否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

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换言之,非权利人有可能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处分”属于他人而自己并未实际“占有”的知识产品。

基于上述特征,国家有必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以知识产权,并对这种权利实行有别于传统财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往往和民法联系在一起,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1)联系
①两种法律都是以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为杠杆,以权利和义务为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确认和保护权利为中心展开的。

②在知识产权法中,当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成为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依据债和合同的原则来处理。

这种现象可以看作是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交叉。

(2)区别
①两种立法的价值趋向不同
对于民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在于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来说,立法的目的则在于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或者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并不是简单地以保护和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为目标的。

②两种立法的结构不同
对于民法来说,主要的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对权利的确认,相当于物权制度和人身权制度;二是对权利使用的规范,相当于债和合同制度;三是对权利的保护,相当于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的侧重点在于交易和流通环节。

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规范和保护问题。

权利的交易和使用并不是知识产权法关心的重点。

③两种法律的属性不同
民法属于私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并不是明显地表现为私法,实际上,它更多地表现为公法,它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有条件地保护私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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