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沙利文原则到雷诺兹特权_对借鉴外国诽谤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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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同英国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10条有冲突。
在沙利文案以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一个原 则: 作为诽谤案被告的媒体, 在诉讼过程中, 有义务允许 原 告查证新闻编辑过程, 以确定媒体是否存有“实际恶 意 ”, 这 个 规 定 使 媒 体 不 得 不 公 布 许 多 编 辑 部 内 部 情 况 。#$%
这些案例建立了一个原则, 即涉及公众 “有权获 知 ”的 出 版 , 即 使 后 来 证 明 有 错 , 仍 有 可 能 受 到 特 权 保 护, 除非这种出版被证明含有恶意。只要不怀恶意, 报 章在报道读者极为关注的公众领域的信息时, 只要进 行了合理的审查, 即使不透露消息来源, 亦不会因此失 去特权保护。受特权保护的两个前提是: 一是报章有发 表那些重要而可信的消息的责任, 处理也是公平的; 二 是公众接受这些消息的兴趣也是合理的。如果满足上 述两个条件, 即使不能证明真伪, 也仍然可以受到雷诺 兹特权保护。⑦
新闻与法律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从
沙
利
□
——
文
原对 借
则鉴 外
国
诽
到谤
魏 永
雷法 征
的
诺思 白
考净
兹
特
权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1 9 64年美国的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美国确立了公众官员( public officials) 起 诉 媒 体 诽 谤 , 必 须 证 明 媒 体 具 有 “实 际 恶 意 ”( actual malice) 的原则①, 后来这个原则又被 延 伸 到 “公 众 人 物 ”( public figures, 又 译 公 共 人 物) 。这个在美国被称为“里程碑”的案例, 在我国业界已经广为人知, 并且不乏 有“引进”我国媒体名誉权案件的提议②。但是同为普通法系国家 , 英 国 却 拒 绝 沙利文原则, 而随着表达自由广受重视, 那里的诽谤法也有所发展。上世纪九 十年代的雷诺兹案, 是英国诽谤法的一个重要案例, 此案确认, 如果涉讼新闻 内容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而 媒 体 的 表 现 又 符 合 负 责 任 的 新 闻 业 ( responsible journal- ism) , 那 么 即 使 出 现 错 误 也 可 以 免 除 责 任③, 这 被 称 为 “雷 诺 兹 特 权 ”( Reynolds Qualified Privilege) 。
法庭认为, 本案的
爱尔兰总理下台新闻
无疑与公共利益有关,
公众有权知悉, 但是衡
量 《星 期 日 泰 晤 士 报 》
报道的全部情况存在
缺陷: 爱尔兰新闻官员
曾告诉记者, 雷诺兹要
讲的话, 都会在下议院
交待, 他会回击所有对
他 的 攻 击 。爱 尔 兰 版 的 报道写了这些内容, 而
李启新
英国版的报道却只字不提, 这样的报道既不公正, 也不
英国为什么拒绝沙利文原则
在雷诺兹案中, 被告律师曾向法庭建议借鉴美国沙 利文案原则, 在英国诽谤法中也建立起公众人物起诉诽 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这样的制度, 但是未获采 纳。法庭指出, 早在1991年最高法院关于诽谤案件的一 个报告中就对公众人物抗辩表示了反对立场。在雷诺兹 案判决中, 大法官们主要表达了两方面的理由。
一般而言, 即使是新闻报道, 作者对其作品仍然享 有 署 名 权 、改 编 权 、汇 编 权 等 等 。但 有 些 新 闻 机 构 规 定 , 其管辖人员的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利归单位所有, 职务
行为人即使是汇编其作品也需经过单位同意。这里, 如 将作为职务作品的新闻作品转交给第三人, 可能侵犯 新闻机构的权利。但将新闻作品汇编成册, 是体现职务 行为人职业水准的一般选择, 也有益于当初发表的新 闻机构。即使不考虑“有益”这个因素, 将职务作品的一 般权利都收归于新闻机构, 则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 就显得非常薄弱。虽然与软件作品相比, 署名权还没有 被剥夺。
虽然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与初审判决一样, 都是判媒体败诉, 但是大法官们在判词中提出一些重 要原则, 使得按照传统普通法在诽谤案中很难胜诉的 媒体大受鼓舞。法庭判决肯定媒体在民主社会的重要 地位和功能, 肯定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的新闻 和言论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上议院大法官李启新⑥在引用 《欧洲人权公约》和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判 例 、英 国1998年 《人 权 法 》等 文 件 中 有 关表达自由的规定后发表了一些重要观点, 他指出:
因此, 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实质上是一个有待 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 作者系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所长、中国记者杂志总 编辑)
新闻记者 42 2007.08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新闻与法律
此案于1996年11月初审, 被告提出的一个抗辩 理 由为, 本文属于政治性报道, 与公共利益有关, 应该享 有“受约制特权”( Qualified Privilege) ④保 护 。 法 庭 裁 定 政治性报道不属于特权保护范围, 但鉴于作者和编辑 没有恶意,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便士。原告和被告均提 起上诉。但是上诉法院的二审( 1998) 和上议院⑤的终审 ( 1999) , 都维持了一审判决。
雷诺兹案及其原则
1994年11月17日, 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 (Albert Reynolds)在议会下院
宣布辞职。11月20日星期天, 《星期日泰晤士报》
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这个事件的长篇调
查性报道。英国版题为 《再见了, 放高利贷的
人》, 占据了大约整版篇幅。爱尔兰版题为《为何
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
第一, 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表达自由和名誉不受 侵犯两者相互平衡的原则存在着冲突。有些大法官引 用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 , 有的指出, 表达自由不是 绝对的, 而是可限制的权利, 依法制裁诽谤行为并非妨 碍表达自由。
应该说, 沙利文案中也没有说公众人物的名誉不 受保护, 它只是把公众人物名誉保护的底线降低到侵 权行为人具有实际恶意而已, 那么为什么在英国大法 官看来就不平衡了呢? 这说明英美两国法律文化对于 两者平衡的尺度存在着差距。李启新在判词中写道: “名 誉 的 保 护 有 利 于 公 共 利 益 。 ”表 明 他 并 未 把 名 誉 看 作为单纯的私权; 就是说, 表达自由同名誉权之间, 并 不一定都是公共利益同个人权益的抗衡, 有时也会是 两种不同的公共利益的抗衡。这种观念固然令人想起 英国古老的诽谤法把国王、政府官员等名誉和尊严都 视之为“国家利益”, 都归于公法( 刑法) 保护的传统, 但 是李启新并不是沿袭这条思路。他以选举为例, 说明选 民需要如实地识别好人和坏人, 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 不应被虚伪地贬低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也是民主社会 所必需的。
者的重要性》, 长达3个版。这两篇报道虽然都对
雷诺兹持批评立场, 但爱尔兰版详细报道了全
过程, 而英国版则略去了一些重要内容, 特别是
没有报道雷诺兹在下院的辩护声明, 雷诺兹对
英国版的报道极为不满, 对泰晤士报公司及文 章 作 者 、编 辑 提 起 诽 谤 诉 讼 。
艾 伯 特·雷 诺 兹
责 。这 也 是 基 于 一 个 管 理 正 常 的 新 闻 机 构 必 须 依 编 辑 、 审签三级程序运行的事实。
“法 庭 应 当 格 外 重 视 表 达 自 由 的 重 要 性 。媒 体 履 行 ‘警 报 ’和 ‘监 视 ’的 重 要 功 能 , 对 于 媒 体 报 道 是 否 涉 及 公共利益, 公众是否有权知晓, 特别是当报道涉及政治 领域时, 应当慎重对待。解决任何疑难应当有利于出 版。”
他解释说, 在很多情况下, 基于某种特殊利益, 诚 实地发表一些言论, 即使这些言论不能被证明是真实 的, 但其发表的重要性高于名誉保护, 普通法可以予以 特 权 保 护 。 这 种 特 权 有 的 是 “绝 对 特 权 ”( absolute privilege ) , 例 如 法 官 、律 师 、证 人 在 法 庭 上 的 言 论 ; 但 在通常情况下, 主要是“受约制特权”。虽然他不赞成把 政治性报道列为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 但是他在列举 了 以 往 诽 谤 案 判 决 “受 约 制 特 权 ”保 护 的 一 些 情 况 后 指 出: 当一个人基于某种利益, 或者职责、法律、社会甚至 道义的需要发表意见, 比如这种发表关乎公众利益, 发 表 时 的 表 现 又 是 负 责 的 , 就 可 以 得 到 “受 约 制 特 权 ”保 护。这自然也适用于新闻报道。
他们还说, 雷诺兹案审慎地推动了诽谤法向过错 责任侵权方向发展, 现在问题集中在编辑和记者的“过 错”, 即是否专业和负责。⑧
近年来, 有若干媒体被控诽谤的案件采用“雷诺兹 特权”进行抗辩, 有的获得了成功。例如2002年某公司 总裁伯尼克诉记者玛丽斯案, 记者报道这位总裁被解 雇一事时, 与公司卷入一起合约纠纷搅在一起, 令人联 想到他可能是因为签约不当而遭撤职, 其实总裁曾表 示, 他是主动辞职, 为了取得较佳赔偿而选择公司解雇 方 式 。但 记 者 忽 略 了 这 一 点 。案 件 上 诉 到 英 国 枢 密 院 ,
( 2) 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与上述规则相关的 是, 如果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下, 作者与所在新闻出 版机构就成为同一法律主体, 新闻机构须为其管辖人 员的职务行为负有责任, 只要是职务行为, 所谓作者个 人的文责自负就成为一种例外; 那么, 相应就出现了另 一问题, 新闻机构管辖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形成职 务作品, 其相应的权利如何得到适当保护?
准确, 会对英国读者产生误导, 所以不能免责, 不过只
需象征性赔偿。
雷诺兹案的影响
雷诺兹案把受制约特权推广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 新闻报道, 比起传统诽谤法一味要求被告媒体承担严 格责任来, 是一个很大的放宽。本案成为英国侵权法中 的重要判例, 英国本世纪出版的主要媒介法著作都详 细介绍此案, 有些英国学者作出这样的归纳:
2007.08 43 新闻记者
新闻与法律
S HANGHAI J OURNALI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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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认为报道符合公共利益, 原告对事件的主要看 法媒体亦有报道, 平衡各项因素, 受约制特权成立⑨。
但是由于对李启新的10条存在机械理解, 有的法 官要求媒体在抗辩时完全满足这10条, 媒体抗辩成功 率很低。2006年10月, 英国上议院对沙特阿拉伯商人贾 米 尔 诉 《华 尔 街 日 报 》诽 谤 案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 纠 正 了 初 审和上诉时媒体两次败诉的局面。媒体以雷诺兹特权 进行抗辩, 5位大法官一致认为, 涉讼新闻内容与公共 利益有关, 手法也是负责任的, 裁定接纳媒体抗辩。大 法官还申明雷诺兹特权的目的就是在于纠正诽谤法长 久以来不利于传媒的弊端, 强调在衡量媒体是否负责 任 时 , 不 能 机 械 套 用10条 要 求 ,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 更 加 具 有 弹 性 。 ⑩这 被 认 为 是 雷 诺 兹 特 权 的 新 发 展 。
大法官们说, 美国可以这样做, 英国不可以。《藐视 法 庭 法 》规 定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法 院 不 得 要 求 当 事 人 披 露他所负责的出版物中的消息来源。因此, 如果按照沙 利文原则, 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 但又无法 要求被告披露消息来源, 这会使原告处于非常不利的 地位。
那么怎样衡量新闻报道是负责任的呢? 李启新提 出 , 法 庭 可 以 考 虑 以 下 一 些 因 素 : 1.对 当 事 人 ( 诽 谤 案 件的 原 告 ) 指 责 的 严 重 程 度 ; 2.有 关 事 项 受 到 公 众 关 注 程 度 ; 3.消 息 来 源 是 否 可 靠 ; 4.发 表 前 是 否 作 过 核 实 ; 5. 有关 事 项 所 处 状 态 , 例 如 是 否 正 处 于 当 局 调 查 中 ; 6.发 表 的 迫 切 性 ; 7.有 没 有 请 当 事 人 回 应 ; 8.有 没 有 报 道 当 事人的意见; 9.行文的格调; 10.报道发表的现实环境和 时机。李启新说, 上述是10点并非全部衡量标准, 可视 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在沙利文案以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定一个原 则: 作为诽谤案被告的媒体, 在诉讼过程中, 有义务允许 原 告查证新闻编辑过程, 以确定媒体是否存有“实际恶 意 ”, 这 个 规 定 使 媒 体 不 得 不 公 布 许 多 编 辑 部 内 部 情 况 。#$%
这些案例建立了一个原则, 即涉及公众 “有权获 知 ”的 出 版 , 即 使 后 来 证 明 有 错 , 仍 有 可 能 受 到 特 权 保 护, 除非这种出版被证明含有恶意。只要不怀恶意, 报 章在报道读者极为关注的公众领域的信息时, 只要进 行了合理的审查, 即使不透露消息来源, 亦不会因此失 去特权保护。受特权保护的两个前提是: 一是报章有发 表那些重要而可信的消息的责任, 处理也是公平的; 二 是公众接受这些消息的兴趣也是合理的。如果满足上 述两个条件, 即使不能证明真伪, 也仍然可以受到雷诺 兹特权保护。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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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64年美国的警官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在美国确立了公众官员( public officials) 起 诉 媒 体 诽 谤 , 必 须 证 明 媒 体 具 有 “实 际 恶 意 ”( actual malice) 的原则①, 后来这个原则又被 延 伸 到 “公 众 人 物 ”( public figures, 又 译 公 共 人 物) 。这个在美国被称为“里程碑”的案例, 在我国业界已经广为人知, 并且不乏 有“引进”我国媒体名誉权案件的提议②。但是同为普通法系国家 , 英 国 却 拒 绝 沙利文原则, 而随着表达自由广受重视, 那里的诽谤法也有所发展。上世纪九 十年代的雷诺兹案, 是英国诽谤法的一个重要案例, 此案确认, 如果涉讼新闻 内容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而 媒 体 的 表 现 又 符 合 负 责 任 的 新 闻 业 ( responsible journal- ism) , 那 么 即 使 出 现 错 误 也 可 以 免 除 责 任③, 这 被 称 为 “雷 诺 兹 特 权 ”( Reynolds Qualified Privilege) 。
法庭认为, 本案的
爱尔兰总理下台新闻
无疑与公共利益有关,
公众有权知悉, 但是衡
量 《星 期 日 泰 晤 士 报 》
报道的全部情况存在
缺陷: 爱尔兰新闻官员
曾告诉记者, 雷诺兹要
讲的话, 都会在下议院
交待, 他会回击所有对
他 的 攻 击 。爱 尔 兰 版 的 报道写了这些内容, 而
李启新
英国版的报道却只字不提, 这样的报道既不公正, 也不
英国为什么拒绝沙利文原则
在雷诺兹案中, 被告律师曾向法庭建议借鉴美国沙 利文案原则, 在英国诽谤法中也建立起公众人物起诉诽 谤必须证明媒体具有实际恶意这样的制度, 但是未获采 纳。法庭指出, 早在1991年最高法院关于诽谤案件的一 个报告中就对公众人物抗辩表示了反对立场。在雷诺兹 案判决中, 大法官们主要表达了两方面的理由。
一般而言, 即使是新闻报道, 作者对其作品仍然享 有 署 名 权 、改 编 权 、汇 编 权 等 等 。但 有 些 新 闻 机 构 规 定 , 其管辖人员的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利归单位所有, 职务
行为人即使是汇编其作品也需经过单位同意。这里, 如 将作为职务作品的新闻作品转交给第三人, 可能侵犯 新闻机构的权利。但将新闻作品汇编成册, 是体现职务 行为人职业水准的一般选择, 也有益于当初发表的新 闻机构。即使不考虑“有益”这个因素, 将职务作品的一 般权利都收归于新闻机构, 则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 就显得非常薄弱。虽然与软件作品相比, 署名权还没有 被剥夺。
虽然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与初审判决一样, 都是判媒体败诉, 但是大法官们在判词中提出一些重 要原则, 使得按照传统普通法在诽谤案中很难胜诉的 媒体大受鼓舞。法庭判决肯定媒体在民主社会的重要 地位和功能, 肯定涉及公共利益、受到公众关注的新闻 和言论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上议院大法官李启新⑥在引用 《欧洲人权公约》和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判 例 、英 国1998年 《人 权 法 》等 文 件 中 有 关表达自由的规定后发表了一些重要观点, 他指出:
因此, 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实质上是一个有待 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 作者系新华社新闻研究所所长、中国记者杂志总 编辑)
新闻记者 42 2007.08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新闻与法律
此案于1996年11月初审, 被告提出的一个抗辩 理 由为, 本文属于政治性报道, 与公共利益有关, 应该享 有“受约制特权”( Qualified Privilege) ④保 护 。 法 庭 裁 定 政治性报道不属于特权保护范围, 但鉴于作者和编辑 没有恶意,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便士。原告和被告均提 起上诉。但是上诉法院的二审( 1998) 和上议院⑤的终审 ( 1999) , 都维持了一审判决。
雷诺兹案及其原则
1994年11月17日, 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兹 (Albert Reynolds)在议会下院
宣布辞职。11月20日星期天, 《星期日泰晤士报》
英国版和爱尔兰版都刊登了这个事件的长篇调
查性报道。英国版题为 《再见了, 放高利贷的
人》, 占据了大约整版篇幅。爱尔兰版题为《为何
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
第一, 同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表达自由和名誉不受 侵犯两者相互平衡的原则存在着冲突。有些大法官引 用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 , 有的指出, 表达自由不是 绝对的, 而是可限制的权利, 依法制裁诽谤行为并非妨 碍表达自由。
应该说, 沙利文案中也没有说公众人物的名誉不 受保护, 它只是把公众人物名誉保护的底线降低到侵 权行为人具有实际恶意而已, 那么为什么在英国大法 官看来就不平衡了呢? 这说明英美两国法律文化对于 两者平衡的尺度存在着差距。李启新在判词中写道: “名 誉 的 保 护 有 利 于 公 共 利 益 。 ”表 明 他 并 未 把 名 誉 看 作为单纯的私权; 就是说, 表达自由同名誉权之间, 并 不一定都是公共利益同个人权益的抗衡, 有时也会是 两种不同的公共利益的抗衡。这种观念固然令人想起 英国古老的诽谤法把国王、政府官员等名誉和尊严都 视之为“国家利益”, 都归于公法( 刑法) 保护的传统, 但 是李启新并不是沿袭这条思路。他以选举为例, 说明选 民需要如实地识别好人和坏人, 所以公众人物的名誉 不应被虚伪地贬低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也是民主社会 所必需的。
者的重要性》, 长达3个版。这两篇报道虽然都对
雷诺兹持批评立场, 但爱尔兰版详细报道了全
过程, 而英国版则略去了一些重要内容, 特别是
没有报道雷诺兹在下院的辩护声明, 雷诺兹对
英国版的报道极为不满, 对泰晤士报公司及文 章 作 者 、编 辑 提 起 诽 谤 诉 讼 。
艾 伯 特·雷 诺 兹
责 。这 也 是 基 于 一 个 管 理 正 常 的 新 闻 机 构 必 须 依 编 辑 、 审签三级程序运行的事实。
“法 庭 应 当 格 外 重 视 表 达 自 由 的 重 要 性 。媒 体 履 行 ‘警 报 ’和 ‘监 视 ’的 重 要 功 能 , 对 于 媒 体 报 道 是 否 涉 及 公共利益, 公众是否有权知晓, 特别是当报道涉及政治 领域时, 应当慎重对待。解决任何疑难应当有利于出 版。”
他解释说, 在很多情况下, 基于某种特殊利益, 诚 实地发表一些言论, 即使这些言论不能被证明是真实 的, 但其发表的重要性高于名誉保护, 普通法可以予以 特 权 保 护 。 这 种 特 权 有 的 是 “绝 对 特 权 ”( absolute privilege ) , 例 如 法 官 、律 师 、证 人 在 法 庭 上 的 言 论 ; 但 在通常情况下, 主要是“受约制特权”。虽然他不赞成把 政治性报道列为一项新的受约制特权, 但是他在列举 了 以 往 诽 谤 案 判 决 “受 约 制 特 权 ”保 护 的 一 些 情 况 后 指 出: 当一个人基于某种利益, 或者职责、法律、社会甚至 道义的需要发表意见, 比如这种发表关乎公众利益, 发 表 时 的 表 现 又 是 负 责 的 , 就 可 以 得 到 “受 约 制 特 权 ”保 护。这自然也适用于新闻报道。
他们还说, 雷诺兹案审慎地推动了诽谤法向过错 责任侵权方向发展, 现在问题集中在编辑和记者的“过 错”, 即是否专业和负责。⑧
近年来, 有若干媒体被控诽谤的案件采用“雷诺兹 特权”进行抗辩, 有的获得了成功。例如2002年某公司 总裁伯尼克诉记者玛丽斯案, 记者报道这位总裁被解 雇一事时, 与公司卷入一起合约纠纷搅在一起, 令人联 想到他可能是因为签约不当而遭撤职, 其实总裁曾表 示, 他是主动辞职, 为了取得较佳赔偿而选择公司解雇 方 式 。但 记 者 忽 略 了 这 一 点 。案 件 上 诉 到 英 国 枢 密 院 ,
( 2) 职务行为人的权利保护。与上述规则相关的 是, 如果在履行职务行为的情况下, 作者与所在新闻出 版机构就成为同一法律主体, 新闻机构须为其管辖人 员的职务行为负有责任, 只要是职务行为, 所谓作者个 人的文责自负就成为一种例外; 那么, 相应就出现了另 一问题, 新闻机构管辖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形成职 务作品, 其相应的权利如何得到适当保护?
准确, 会对英国读者产生误导, 所以不能免责, 不过只
需象征性赔偿。
雷诺兹案的影响
雷诺兹案把受制约特权推广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 新闻报道, 比起传统诽谤法一味要求被告媒体承担严 格责任来, 是一个很大的放宽。本案成为英国侵权法中 的重要判例, 英国本世纪出版的主要媒介法著作都详 细介绍此案, 有些英国学者作出这样的归纳:
2007.08 43 新闻记者
新闻与法律
S HANGHAI J OURNALIS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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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认为报道符合公共利益, 原告对事件的主要看 法媒体亦有报道, 平衡各项因素, 受约制特权成立⑨。
但是由于对李启新的10条存在机械理解, 有的法 官要求媒体在抗辩时完全满足这10条, 媒体抗辩成功 率很低。2006年10月, 英国上议院对沙特阿拉伯商人贾 米 尔 诉 《华 尔 街 日 报 》诽 谤 案 作 出 终 审 判 决 , 纠 正 了 初 审和上诉时媒体两次败诉的局面。媒体以雷诺兹特权 进行抗辩, 5位大法官一致认为, 涉讼新闻内容与公共 利益有关, 手法也是负责任的, 裁定接纳媒体抗辩。大 法官还申明雷诺兹特权的目的就是在于纠正诽谤法长 久以来不利于传媒的弊端, 强调在衡量媒体是否负责 任 时 , 不 能 机 械 套 用10条 要 求 , 要 从 实 际 出 发 , 更 加 具 有 弹 性 。 ⑩这 被 认 为 是 雷 诺 兹 特 权 的 新 发 展 。
大法官们说, 美国可以这样做, 英国不可以。《藐视 法 庭 法 》规 定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法 院 不 得 要 求 当 事 人 披 露他所负责的出版物中的消息来源。因此, 如果按照沙 利文原则, 要由原告来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 但又无法 要求被告披露消息来源, 这会使原告处于非常不利的 地位。
那么怎样衡量新闻报道是负责任的呢? 李启新提 出 , 法 庭 可 以 考 虑 以 下 一 些 因 素 : 1.对 当 事 人 ( 诽 谤 案 件的 原 告 ) 指 责 的 严 重 程 度 ; 2.有 关 事 项 受 到 公 众 关 注 程 度 ; 3.消 息 来 源 是 否 可 靠 ; 4.发 表 前 是 否 作 过 核 实 ; 5. 有关 事 项 所 处 状 态 , 例 如 是 否 正 处 于 当 局 调 查 中 ; 6.发 表 的 迫 切 性 ; 7.有 没 有 请 当 事 人 回 应 ; 8.有 没 有 报 道 当 事人的意见; 9.行文的格调; 10.报道发表的现实环境和 时机。李启新说, 上述是10点并非全部衡量标准, 可视 情况的变化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