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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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2023-10-27CATALOGUE目录•进出口管制概述•进口货物管制制度•出口货物管制制度•进出口货物管制制度的国际比较•我国进出口管制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案例分析01进出口管制概述进出口管制的概念进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审查、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的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实现本国的安全、利益及对其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有效控制。

进出口管制是国家管制的一种,是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家安全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制定的商品进出口计划和为实施这一计划而采取的措施。

进出口管制也称为进出口控制,它是一国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审查、限制和监督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的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实现本国的安全、利益及对其政治和经济关系的有效控制。

保护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防止本国的战略资源流失。

保护本国的国际政治利益,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目标。

防止其他国家利用对进口施加的限制,采取的报复措施。

进出口管制的目的进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双边和多边协议各国政府之间签订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也是进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国的进出口管制措施也具有约束力。

宪法和法律各国政府在宪法和法律中就涉及进出口管制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02进口货物管制制度定义与目的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进口单位必须向国家进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特定货物适用范围进口许可证制度适用于各种货物,如能源、资源、机电产品、关键零部件等。

申请程序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进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进口合同、发票、产品质量证明等。

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进口许可证。

监管措施国家进口管理部门对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使用和转让进行监管,确保进口许可证不被滥用。

进口许可证制度01020304定义与目的进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和环保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确定,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税则号列。

第八条海关在依法确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包括外文资料的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国家管制制度

02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3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
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
10
目 录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01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02
第三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03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04
第五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05
1、对外贸易管制是政府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 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2、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三种分类形式: (1)是按管理目的分: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 (2)是按其管制手段分: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3)按管制对象分: ①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 ②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 ③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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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可管理制度
非关税措施
目录
01 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 理范围
03 限制进出口制度
02 禁止进出口制度
04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 术管理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非关税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将长期存在,并广泛应用。
进出口许可制度的管理范围
1、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2、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 3、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4、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
禁止进出口制度
禁止进出口管理 · (一)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列入目录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技术,不得经营进口。 · 1、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 ·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批 ·第一批、第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麝香 等。 ·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 ·第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 ·第六批:履行《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而颁布的,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限制进出口制度
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范围 · (一)限制进口管理 ·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 (1)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 (2)保护人体、动、植物健康,保护生态环境 · (3)实施与黄金白银进出口有关措施 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 · (4)建立或加快国内特定企业 · (5)对农、牧、渔业有必要限制的 · (6)保障国家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 · (7)其他规定,国际条约协定规定
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务院令第33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

第19讲_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第19讲_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征税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在具体计算时分不同情况采用规定的退税率、适用税率、征收率。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9%。

(调整)【注意理解】1.我国目前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般与适用税率一致——绝大多数货物、劳务和服务征退税率一致。

2.教材P107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高于适用税率的情况是我国减税降费特殊时段的特殊表现,这一差异视为0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3.增值税出口的退税率存在低于适用税率的情况,这一差异在免抵退税计算中需要使用“剔”的步骤。

为什么退税率可能低于适用税率?举例分析:1.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一般规定——规定的退税率或适用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1.票据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1.12.1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22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大型制造企业①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 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中小型制造企业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② 2、符合条件的自产配套出口产品 3、认定的集团公司内部间购买的自产货物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5、中标机电、承包、援外、投资等 6、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25
②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26
③应税服务:国际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
27
出口退税率及税种
①增值税 • 退税率:3%、5%、6%、9%、11%、13是2016B • 购进环节承担的增值税,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特定企业
中免集团 中标机电 海洋工程结构物 外轮供应、远洋运输供应 航空供应
17
国际运输服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对外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个人
18
出口退(免)税对象
①货物 •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 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视同出口货物:
32
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
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 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 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于
生产企业。
3、计税金额 为出口销售 额(FOB)。
33
免抵退税
出口环节不计提、不申报销项税额,直接按照实际出口销售额与汇 率的乘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海关禁止与限制商品与法律风险

海关禁止与限制商品与法律风险
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监管措施
加强风险分析,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管;严厉打击走私违法 行为等。
02 禁止进口商品及法律风险
禁止进口商品种类
毒品及精神药品
包括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等毒品,以及未 经许可的精神药品。
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包括象牙、犀牛角、虎骨、熊胆等濒危野生 动植物及其制品。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在面临海关处罚时,企业应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了解自身权益和申诉途径,确保合法权 益得到保障。
整改与预防措施
针对海关指出的问题和不足,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同时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更好地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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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进境商品
指需满足一定条件或履行相关手 续后方可进境的商品,如濒危动 植物及其制品、部分医疗器械等 。
法律法规依据
01
02
03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监管原则及措施
监管原则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禁止出口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如走私罪、非法出口罪等。
国际制裁
违反国际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可能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 ,如联合国、欧盟等,对个人和企业实施经济制裁、贸易 限制等措施。
案例分析:禁止出口商品违规事件
01
案例一
某公司违规出口导弹技术,被海关查获并处以巨额罚款,同时被列入出 Nhomakorabea01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务院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1.12.30•【文号】外经贸部、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0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令(二00一年第十四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技术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另行发布)中的禁止出口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条国家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应当按本办法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四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的出口许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科学技术部管理。

第五条技术出口经营者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相关产品时,应填写《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表一),报送外经贸部履行出口许可手续。

第六条外经贸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科学技术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技术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因申请内容不清、申请材料不完备或其它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退回申请人修改或补充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或补充最后材料之日为申请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财税[2012]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 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 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 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 区域的水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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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财税〔2019〕39号) :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
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 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 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 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 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 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 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 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 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 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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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 (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出 口企业提供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 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 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 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款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7.07.01【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6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7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但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处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五条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三)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9-3-6 14:53:110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原则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1、禁止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先后共颁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已脱胶及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旧机电产品类商品,固体废物类商品,废物类商品,废机电产品类商品等。

出口退税知识200问

出口退税知识200问

出口退税知识200问1、什么是出口退税?2、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范围有哪些?3、享受退(免)税的货物出口贸易方式有哪些?4、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5、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那些条件?6、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有哪些?7、特准退(免)税的业务包括哪些?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18、什么是“免、抵、退”税?19、“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企业?20、哪些货物出口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1、“免、抵、退”税的基本计算公式是什么?22、“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23、“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计算?24、“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如何计算确定?25、采用计算机管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如何确定?26、“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如何计算“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27、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计算确认应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28、“进料加工”和“视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运用的?29、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应在什么时间做销售收入?30、出口货物应使用什么汇率将外币金额折成人民币金额?31、“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32、“免、抵、退”税的申报要经过哪几道环节?33、“免、抵、退”税的计算日期是如何规定的?34、如果当月没有出口收入,是否要进行“免、抵、退”税的申报?35、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什么口径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免、抵、退”税的计算?3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有什么规定?37、货物出口后,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时间规定是什么?38、办理免抵退税预申报(免税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39、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提供哪些凭证资料?4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4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4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4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45、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46、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47、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48、外贸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退税申报方式?5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按单票对应法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51、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如何计算?怎样申报?5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需提供哪些资料?53、外贸企业一批进货,分批出口应如何申报?5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5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56、出口货物进货凭证号码应如何确定?5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计量单位不一致时怎么办?58、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项目有哪些?59、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电子审核的审核具体内容是什么?60、出口企业如何进行清算备案?61、外贸企业对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如何进行退税申报?6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上有那些规定?63、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是如何办理退(免)税的?6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范围有哪些?65、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如何掌握?66、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如何掌握?68、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何掌握?69、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与出口的自产产品在退(免)税申报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70、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处罚?71、出口企业出口的样品、展品是否能办理退税?72、什么是易货贸易,其退(免)税有何规定?73、什么是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74、申请境外带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税需提供哪些资料?75、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退税是如何规定的?76、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在税收政策上有什么规定?77、使用“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加工企业在税收上是如何管理的?78、“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如何办理?79、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退(免)税有何规定?80、哪些项目可以享受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政策?81、中标机电产品在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资料?82、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83、享受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范围是什么?8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有哪些条件?85、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投资总额如何确定?8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如何掌握?87、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8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后如何办理退税?8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如何取得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9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91、对已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国产设备应如何进行管理?9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零部件就地安装后形成设备生产线,对外购的不属于“设备”范围的零部件(是单个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是否能享受退税?9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从流通企业购进的设备能否享受退税?846321115.doc9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监管期是几年?95、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如何办理退税?96、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如何办理退税?9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如何办理退税?98、海洋工程结构物如何办理退税?99、运往保税区内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100、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101、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10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然后再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103、外商将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在保税区内仓储,然后再出口的,在退(免)税政策上有何规定?104、对进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海关如何处理?105、哪些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可以办理退(免)税?106、哪些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不可以办理退(免)税?107、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具体规定是什么?108、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应退税额如何计算?109、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有何征退税的规定?110、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其他税收政策有何规定?111、什么是“四自三不见”业务?112、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如何处罚?113、第一次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应注意那些事项?114出口企业如何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115、、外贸企业对不符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退税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116、如何区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117、生产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的单证?118、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如何进行免、抵、退税管理?11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购进法”的管理方法和操作程序是什么?12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购进法”管理有什么特点?12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耗法”的管理方法和操作程序是什么?122、目前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主要使用什么方法?123、如何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备案手续?12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的具体填报内容要求是什么?125、什么时候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12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27、如何审核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28、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12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中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30、如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13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中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32、如何审核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第3 页共63 页13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3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中各项目之间的关系是什么?135、生产企业在申请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时,是否必须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请表”?136、为什么要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37、生产企业在国内购买的哪些材料用于出口,需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38、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的“免抵退税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139、生产企业如何办理《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140、主管退税机关如何出具《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41、生产企业取得《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如何使用?142、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143、生产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是如何规定的?144、目前对生产企业从事的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如何进行免税管理的?145、如何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146、如何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147、《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有哪些要求?148、如何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149、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需提供哪些资料?150、如何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15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有哪些?152、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153、如果“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购买的原材料未单独核算,与其它货物耗用的原材料无法区分,其进项税额该如何确定?154、生产企业承接外(工)贸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如何办理免税手续?155、取得《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如何对已免税货物金额进行税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156、生产企业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有关政策规定是什么?157、生产企业如何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158、《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159、如何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16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161、如何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162、《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163、如何审核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164、外贸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哪些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的单证证明?165、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166、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应如何到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免税事项?167、外贸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时,需提供哪些资料?168、外贸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时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69、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170、《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71、外贸企业承接的进料加工业务,是否能既进行“双代理”又自营?172、外贸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173、外贸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需要哪些手续?174、外贸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75、《外贸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申请表》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76、《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77、外贸企业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846321115.doc178、《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申请表》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79、在来料加工贸易中,如果外贸企业变更加工企业该如何处理?180、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货物有何政策规定?181、外贸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82、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时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83、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有既有自营又有代理业务出口单位应如何进行分割?18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委托外(工)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为什么?185、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采取如何补救措施?186、出口企业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87、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如何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188、外贸企业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时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89、双代理业务的退(免)税有哪些具体手续?190、外贸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91、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时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9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如何操作?193、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194、外贸企业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申请时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95、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经修复后复出口,应如何操作?196、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运后,将退运货物再退回生产单位,应如何操作?197、外贸企业将退运货物转内销,应如何操作?198、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时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199、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进货分批单》时需提供哪些资料?200、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进货分批单》申请时有哪些具体填报项目和要求?第5 页共63 页出口退税知识200问1、什么是出口退税?答: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最新权威解读《出口管制法》

最新权威解读《出口管制法》

解读 |《出口管制法》让发布君带你走进12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将成为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的有力法治保障,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01、立法背景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实施出口管制,既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也日益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此前,我国已制定包括化学品、核、核两用、生物两用、导弹及军品等6部出口管制相关行政法规,但由于立法相对分散,缺少统筹、协调、一体化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和架构。

《出口管制法》的制定出台,是我国在战略和立法层面回应国际经贸新形势的重要举措。

02、新法框架《出口管制法》共五章49条,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规定了出口管制范围,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等内容。

法案系统地设计了我国在出口管制方面的统一立法原则和制度框架,有效填补了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法律体系上的空白,提升了立法层级,并且充分强调了法案的立法目的及执法重点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和功能”。

03、适用范围NO.1管制物项包括有形的货物、无形的技术和服务,还将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涵盖进来。

法条链接第二条第一、二款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

上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NO.2适用主体:涵盖出口行为所涉各类主体,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9.19•【文号】国务院令第42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九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我国货物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出口管理制度
i 出 口商 品 配颠 管理 办法 、 根据 《 口商 品配氟 管 理办 法》 一 般 出 口商 品配额 按照效 益 、 出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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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时 .充 分考 虑 申请 企 业或 地 区最 近 三 年 内该项 商 品的 出 口业绩 、 配额 使用 率 、 营能力 、 经 生产 规模 、 资
当年 1 2月 3 1日。于每 年 1 0月 3 1日前 公 布下 一 年 度 出 口配颧 总量 。外 经 贸部 确定 出 口商 品 配额 总量
如 发生 下 歹 情 况时 ,外经 贸 部可 以 对 已分 配 给 各 省级 外经 贸 主管 部 门或 中 央管 理 的配 额进 行增 加 或 减少 的 调整 国际 市场 发生 重 太变 化 ; 国内资 源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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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贸 知 识
我 货 出管制 国物 口理度
●石 杰
为 履 行 我 国 加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有 关 承诺 . 0 年 I 月 国 务 院 2 01 2
制定 了《 物 进 出 口管 理 条例 》 形成 了一套 进 出 口管 理 的政 策 措 施 。 货
2 坊 织 品 被 动 配 额 管理 办 法 、
① 实行 配额 招标 或有 偿 使用 管 理 的 出 1 商 品 ; 2 1 ② 根据 多 、 双边协 议 的规 定 . 实行 被动 配 额 管理 的 出 口商 品 ;
《 纺织 品 被动 配额 管 理办 法》 据世 界 贸 易组织 依 《 纺织 品与 服 装协议 》 中 国加 入 世 界 贸易组 织 后 的 和 有关 纺 织 品贸 易安 排制 定 .对 下 列事项 作 了详 细规 定 : 1 总 则 ; 2 出 1许可 制 度 ; 3 配 额 的招 标 , () () 2 1 () 对 部 分 类 别纺织 品 配额 实行 招标 , 额招 标 接 《 1商 配 出2 1 品配 额招 标办 法 》和 《 织 品被 动配 额 招标 实 施细 纺 则) 执行 ;4 配额 的 自主 申领 ;5 业绩 配额 的管 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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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

2.《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3.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4.《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5.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7.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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