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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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
策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黄政[2009]22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31
【实施日期】2009.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9〕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黄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市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龙头骨干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培育对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三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主管部门举荐、市金融办审核的办法择优遴选。

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改、正式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金融办认定的企业。

上市培育对象企业是指:经市企业上市办公室审核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改制辅导协议等各类上市工作证明文件,进入改制辅导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鼓励促进”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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