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项目设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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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项目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的项目规划设计,提高项目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项目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项目、安全生产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
(一)建筑安装项目包括地面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安全生产项目指与井下通风、生产、机电、监控等有密切联系,需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更新的项目等;
(三)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新产品研制、技术攻关等;
(四)其它项目。
第三条技术开发项目、建筑安装项目设计由总工办负责,安全生产项目和其他项目由相应职能科室负责。
第四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项目、安全生产项目、技术开发项目和其它项目需进行设计评审;自行设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技术含量低的实施项目可不组织设计评审;如属工艺技术改造项目,须组织设计评审。
第二章项目设计
第五条勘探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依据投资规模、类型及特点等进行勘探;
(二)依据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勘探单位;
(三)依据分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与勘探单位签订合同;
(四)勘探单位进行勘察,并出具《勘察报告》。
第六条内部设计申请提出与审批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提出《设计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进行设计。
(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形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初步设计图纸、预算书等。
第七条外委设计提出与审批
(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或《勘察报告》,提出《设计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外委设计。
(二)依据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设计单位。
(三)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委托设计任务书,经项目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出具《设计委托书》,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四)设计单位依据合同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图》、《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书,形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工程主管部门。
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实施
第八条内部设计审查实施
(一)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二)项目主管部门按评审意见修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形成《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包括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预算书,设计图,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九条外委设计审查实施
(一)设计单位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后,分公司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二)设计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形成《项目施工设计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