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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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目录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3、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7、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9、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程序
10、动态巡回检查督查工作运作程序
11、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运作程序
12、动态巡查督查人员工作职责
13、动态巡回检查人员工作职责
14、执法监察工作人员道德规范
15、暂扣违法开采机械程序
制度一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全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各业务科室必须按各自职责将本区域、本部门发现、受理的各类违法用地、乱采滥挖、涉土信访等情况及时按规定上报。
一、动态巡查月报制度。各国土资源所应当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报告上个月对矿山、土地的动态巡查情况,并附动态巡查月报表;执法监察局各中队每月5日前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将上个月动态巡查督查和案件查处情况向执法监察局报告,并附动态巡查月报表;执法监察局每月10日前向市局领导书面报告上个月动态巡查和案件查处情况。
二、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各国土资源所、各执法监察中队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必须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录入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上报执法监察局。(书面材料包括①基本情况调查报告②违法案件报告表③现场照片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收情况复印件等)。执法监察局必须明确专人登记(报告单位经办人须在登记本上签字),并于接到报告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领导和市政府报告。
三、督办、交办情况报告制度。各国土资源所(分局)、监察中队、执法监察局对市局领导和上级国土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延长办理期限。
四、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各业务科室在工作中发现的重要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应及时总结报告。
五、上报的违法案件和统计报表应实事求是,不得瞒报、漏报,分析要有根有据,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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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
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二、检举和控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可采取书信、上访、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市局和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均设立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处理群众举报事项。
三、必须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必须予以保密。
四、群众举报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可以首先向违法行为案发地的国土资源所(分局)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举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对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奖励。
五、负责举报受理的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应认真登记,并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批。不得私自隐瞒举报事项。
六、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按信访规定办理。经初步调查属实的应按规定立案查处。
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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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各自区域内国土资源动态巡回检查工作,各国土资源所长、分局长为各辖区内动态巡查第一责任人;执法监察局各中队按各自分工对分片区域内的国土资源所(分局)的动态巡回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各中队长为直接责任人。
一、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根据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特点,制定动态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人。相关责任人要认真按动态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和上报。
二、执法监察局及各中队要制定动态巡查工作督查方案,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各相关责任人必须按督查工作方案开展责任区动态巡查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责任区域内国土资源所(分局)的动态巡回检查工作。
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责任人员对所包干责任区域巡回检查每月不得少于8次。执法监察局各中队对责任区域的督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进行实地巡回检查。
四、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当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发现并制止,没有及时发现的列为"失察"。因"失察" 或制止不力,一个责任区域一年内发生三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将追究动态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动态巡查工作督查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域内的土地、矿产资源利用动态做到了如指掌,督查单位应当发现却没有发现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巡回检查、督查应当认真负责,注重质量。巡查、督查人员应认真做好巡查、督查记录,在巡查、督查的当日必须如实记录巡回检查、督查的时
间、人员、线路、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并在下一工作日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
六、动态巡查、督查责任人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因工作不力,或徇私舞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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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集体会审制度。
二、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小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查清案件的主要事实,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局应及时对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进行讨论,形成处罚建议意见经局法规科审核后报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讨论,形成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须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
三、所有案件均须会审,其中下列案件属于重大案件:
1、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2、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3、经行政复议,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4、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5、情节复杂,经办人员或审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6、局领导认为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会审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将笔录归档。
五、执法监察局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案件会审会,并对其他与会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解释。
六、会审后,执法监察局应在3日内根据会审意见形成案件处罚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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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国土资源监察工作考核制度,市局对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国土资源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各项监察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2、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
3、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情况和创建信访工作"四无"乡镇情况;
4、其他监察工作情况。
三、 执法监察局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百分考核制。
五、奖励:对当年监察工作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局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制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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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实施执法监察过程中,因执法监察工作人员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二、执法监察人员有下列过错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1、对举报、巡回检查发现或上级交办的违法行为,应当受理并给予处罚而不予受理或不予处罚的;
2、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举报人要求或应当给予保密的,不予保密,泄露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3、违反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私自隐瞒举报的违法事实的;
4、违反巡回检查制度,致使巡查漏查,或徇私舞弊,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5、违反案件查处程序,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办案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统计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漏报违法案件的;
7、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
8、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三、对执法监察人员工作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调离原岗位:
4、政纪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1、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的;
2、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行政干预等外部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责任:
1、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2、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执法过错的;
3、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向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七、追究国土资源监察人员的过错责任,给予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制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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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一、为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打击土地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等条款规定的土地违法案件。
在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经局长办公会会审认为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查机关;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三、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按下列规定移送;
1、行为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查。
2、行为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
四、在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的,应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书》包括以下内容:受移送机关名称、案件移送编号、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移送理由、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移送日期、移送机关盖章等。
五、公安、检察机关在查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时需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的,应予以配合。
六、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后,应停止办理涉案用地审查报批、土地资产处置及土地登记等手续。
七、在侦察涉嫌土地犯罪事实时需要确定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地价、宗地开发费用、非法所得的,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调查或评估,其结果须经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
八、涉嫌土地犯罪移送案件经处理后,依法应当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九、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拒不履行有关处理、处罚决定的,或破坏土地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检察机关通报。
十、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提供伪证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土地犯罪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度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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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执法监察局及各中队在受理涉及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信访、网上举报或动态巡查发现、上级交办、横向部门移交、媒体披露的案件,必须进行登记并确定人员进行基本情况的核查,凡是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报、送执法监察局依法立案。对于公开举报的必须经举报人签字确认。
二、立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经办人填写《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由执法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调查取证
对于明确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可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可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非法开采现场进行勘测,做好勘测笔录。
经调查确认有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并正在进行的,应及时向违法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及时取得影像资料(照片、录像)等证据。
承办人必须在十五天内完成对承办案件的调查工作,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在案件调查结束时,承办人必须同时向执法监察局提交《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或《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案件会审
执法监察局在接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等案卷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集体会审,提出包括补充调查、撤销立案或处罚建议等会审意见。
对于应补充调查的,承办人必须在7天内完成补充调查,并报执法监察局再次会审。
法规科派员参加执法监察局组织的案件集体会审,并对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进行审查。
法规科将通过审查的案件报局分管领导。对于一般案件,由分管领导在7天内组织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案件会审,提出处罚建议意见;对于重大案件,由分管领导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会审,形成处罚意见。
五、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
执法监察局根据案件审查委员会或局长
办公会议、党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呈批表、起草《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其中行政处罚呈批表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批准。
《听证告知书》在局长批准处罚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处罚告知书》在听证告知书到期或听证结束后三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告知书到期后七日内作出并送达。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规科组织听证。
六、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执法监察局必须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对当事人在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处罚十五日内)仍不履行的,必须在送达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处罚在送达之日起满十五日后三个月内)拟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监察局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七、行政复议或诉讼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法规监察科会同案件承办人及相关科室、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
八、结案
案件办理完成后,承办人必须填写结案报告,经执法监察局负责人审核后由局分管领导批准结案。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案件涉及的各类资料装订归档。
制度九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程序
一、接待。法规科全面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信访员具体负责来访接待、来信登记、上级和其他部门转件的登记工作,负责对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涉及我市国土资源事项的收集登记工作。各国土资源所(分局)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来访接待、来信登记等工作。
二、受理。信访员在接待来访或收到来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报科室负责人审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批办。
三、办理。信访员必须及时将领导批办意见转达有关科室或国土资源所(分局)等信访事宜处理单位(部门)。相关单位(部门)必须在七天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信访员,信访员按规定形成答复意见报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审核。特殊事项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对涉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按国土资源案件查处程序办理。
四、答复。信访员根据领导审核过的答复意见,按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规定,负责对上级报告或对信访人答复。
五、归档。信访件处理完毕后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材料的归档工作。
制度十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动态巡回检查督查工作运作程序
一、督查责任人员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基层单位开展动态巡回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总结基层所(分局)开展动态巡回检查工作。
二、动态巡查督查人员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巡回监察督查检查工作;开展督查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必须携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监察局及各中队自行制订督查计划,组织开展动态巡查督查工作。
三、督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必须现场采取措施,并立即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切实制止违法行为。
三、督查人员在督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的,必须及时和相关国土资源所(分局)上报的违法案件核对,确定国土资源所(分局)是否漏报或错报,并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执法监察局,执法监察局应在接报后3天内报市局分管局长、局长和市政府分管市长、市长,同时通报相关镇主要领导。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填写立案呈报表,逐级上报依法立案查处。
四、督查人员必须当天做好督查登记,如实记录巡回监督检查的时间、人员、区域、巡回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在下一工作日交中队负责人签字确认。
制度十一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运作程序
一、动态巡查责任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开展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巡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必须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二、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分别作出批评教育,口头制止,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必须在2天内完成基本情况说明报告、填写报告单经所长审核后报执法监察局,同时汇报当地镇政府。
四、巡查人员发现涉及农民宅基地的违法案件,报所长审核后,会同所在镇政府处理并跟踪监督。
五、巡查人员必须做好巡查笔录,如实记录巡回检查的时间、人员、区域、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巡查记录必须在巡查的次日由所长(分局长)签字确认。
制度十二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动态巡查督查人员工作职
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相关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情况。
二、对相关重点区域(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可视范围、工业集中区、集镇周围等地区)进行直接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对每个地区巡回督查每月不少于2次,直接巡查不少于2次,督查、巡查情况必须做好记录。
四、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填写立案呈报表,按市局案件查处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坚持秉公执法,严格依法行政,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确保无错案、无败诉案件。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度十三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动态巡回检查人员工作职责
一、检查责任区域各村、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巡回检查责任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动态变化情况,重点是村道以上等级道路两则可视范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集中区、集镇周围、工矿居民点、矿山宕口土地利用情况和矿山开采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对责任区域的巡回检查,每月不少于8次,并及时做好巡查情况记录。
四、对群众举报或领导交办的案件,必须在7天内形成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并经所长(分局长)审核后上报,特殊情况按领导批办意见办理。
五、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如实及时提供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度十四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工作人员道德规范
执法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提高素质,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自己,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献身精神、务实、开拓的精神面貌,必须做到"五要",严守"十不准"规定。
"五要"
一、要同党中央在思想、政治上保持一致;
二、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发令和法规,不当特殊公民;
三、要服从命令听指挥,坚持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处理案件,不越权越职;
五、要认真执行市局和执法监察局的管理制度,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
"十不准"
一、不准各取所需,随意解释政策法律、法规;
二、不准一人外出查案、办案;
三、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四、不准弄虚作假,瞒报或虚报案情;
五、不准吃请收礼,受索贿赂;
六、不准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七、不准放任自流,不听指挥;
八、不准随意私自表态,以言代法;
九、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款
;
十、不准赌博和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制度十五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暂扣违法开采机械程序
为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保护矿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发现的乱采滥挖行为属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开采;属情节较重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责令停止开采,接受处理,实施违法开采的机械设备仍在现场的,必须暂扣。
二、本系统人员实施暂扣机械设备的,统一以宜兴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进行,必须出具《暂扣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三、暂扣的机械设备一般委托公安、城管等部门的停车场代为保管,需出具《协助保管机械设备的函》,并请协助保管单位负责人签收;暂扣设备的运输、保管等费用均有当事人支付。
四、需实施暂扣机械设备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暂扣机械设备审批表》,经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局长批准执行;特殊情况下可经分管局长电话同意,由执法监察局相关中队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现场实施,事后再由分管局长签字确认。
五、各中队在实施暂扣机械设备时,一般应主动和相关镇政府(园区、街道)进行衔接,取得其支持和配合。
六、承办人员必须在机械设备被扣押后五日内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七日内对暂扣机械设备作出处理。
七、对于由当事人缴纳保证金后放行被扣机械设备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承办人根据涉案开采量、开采地点是否位于禁采或限采区等情况提出建议,并填写《放行被扣机械设备审批表》,经分管局长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收取保证金,出具《放行被扣机械的函》,通知放行所扣机械设备。
八、承办人必须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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