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针黑茶企业标准Q.FJCY0001S-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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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CY 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标准
Q/FJCY0001S-2014
梵针茶(黑茶)
2014-11-18发布2014-11-28实施
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发布
Q/FJCY0001S-2014
前言
本文件是对Q/FJCY0001S-2012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Q/FJCY0001S-2012同时废止。
本标准符合《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的要求。
本标准与原Q/FJCY0001S-2012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标准名称由“天尖茶(黑茶)”修改为“黑茶梵针茶”;
——标准等级由“天尖茶、贡尖茶、生尖茶三等级”修改为“梵针一级茶、梵针二级茶两个等级”
——标准原料由“天尖茶以一级黑毛茶为原料、贡尖茶以二级黑毛茶为原料、生尖茶以三级黑毛茶为原料。”修改为“梵针一级茶以一级黑毛茶为原料、梵针二级茶以二级黑毛茶为原料。”
——标准卫生指标删除顺式氰戊菊脂、杀螟硫磷
本标准由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兆鹏
Q/FJCY0001S-2014
梵针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梵针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黑茶为主原料,经过拣剔、拼堆、汽蒸、踩制压包、凉置干燥等级工艺生产的黑茶—梵针茶成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夹,公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范围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
GB/T8304 茶水分测定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06 茶总灰分测定
GB/T23776 茶叶感官评审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术语及和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实用于本标准
梵针茶:
以黑毛茶为主要原料,经过筛分、拣剔、拼堆、汽蒸、踩制压包、凉置干燥等工艺生产的梵针茶产品。
4 产品分类
根据采用原料等级的不同,梵针茶分为梵针一级茶、梵针二级茶两个等级,其中:梵针一级茶以一级黑毛茶为原料、梵针二级茶以二级黑毛茶为原料。
5 技术要求
5.1 等级和实物样
梵针茶分为梵针一级茶、梵针二级茶两个等级;分别制作梵针一级茶、梵针二级茶两个标准实物样为产品质量的最低界限,每三年更换一次。
5.2 感官品质
Q/FJCY0001S-2014
梵针一级茶、梵针二级茶感官品质必须符合标准实物样。
梵针茶品质特征应符合表1要求。
黑茶——梵针茶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5.4 卫生指标
黑茶——梵针茶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2672和2673的要求。
5.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670的规定,本产品不允许添加任何非茶类物质。
5.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品质检验
按SB/T10157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
按GB/T8304规定执行。
6.2.2 总灰分
按GB/T8306规定执行。
6.2.3 水浸出物
按GB/T8305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 .1 铅
按GB5009.12规定执行。
6.3 .2 稀土
按GB/23199规定执行。
6.3 .3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5009.19规定执行。
6.3 .5 乙酰甲安磷
按GB5009.1 规定执行。
6.3 .6 氯氰菊酯、氰菊酯
按GB5009.110规定执行。
6.4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的规定执行。
6.5 净含量负偏差
按JJF1070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7.1.1抽样以“批”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抽样以GB/T8302规定执行
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每批次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质、水分、灰分、净含量、含梗、非茶类夹杂物。
7.2.2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下,应按国家规定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即对本部分5.3~5.6的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a)新产品试制时;
b)产品工艺发生改变时;
c)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e)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7.3 判断规则
检验结果中,卫生标准,感官指标和水分只要一项不合格,该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净含量、总灰分、净含量、含梗、非茶类夹杂物四个指标如有两项不合格,该产品即为不合格产品(水浸出物、长梗、外形规格系参考指标,不作判定依据),如对检验结果有争议,应对留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 质量争议
销售时如对质量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志、标签按GB7718规定执行。
8.2 包装
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密封无洞封,口牢固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防潮、卫生、无异味、无 。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必须有防雨、防潮、防爆晒措施。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甩掷。
8.4 贮存
产品贮存在清洁、干燥、防潮、卫生、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库房中应有通风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8.4的条件下,产品可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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