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4]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4.04.27
【实施日期】1984.04.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0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试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京政发〔1984〕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关于“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坚持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中央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北京市的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经过正式
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不含筹备机构)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单独或联合举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大学后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其他各级各类教育事业。
在职人员个人办学须先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开据证明。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集体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办学的必要补充,是发展首都教育事业的长期的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应支持和帮助社会力量办学,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物质供应上,与企业事业组织办学同等对待。
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