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信用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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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

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摘要:信用证是在国际结算中逐步形成的,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成为了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

但由于其独立于原合同,给企图利用信用证实施欺诈行为的欺诈者提供了机会,致使信用证欺诈案件频发。

本文从信用证欺诈相关问题着手进行分析,探寻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独立抽象原则;救济一、概述由于国际贸易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交易双方会担心对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银行的参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银行代当事人收款交单,使交易更加安全。

银行此时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即由银行开立,与基础合同相独立,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载体,使银行承担独立付款的责任。

且根据UCP600第四条的规定,其独立性不会因对原有合同的援引而丧失。

银行在相符交单时就必须付款,不考虑合同的执行情况。

使得信用证欺诈事件频繁发生。

但至今对于信用证欺诈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而是由国际商会把认定信用证欺诈的权利交给各国。

在我国,《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因为实践中信用证欺诈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前三项可能难以列举穷尽,故在此作一个兜底性规定。

二、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一)相关立法欠缺国际方面,国际商会于2007 年形成了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

并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从制定到如今的UCP600,国际商会一直坚持“严格相符”原则,对信用证欺诈的治理并无涉及。

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证明了很多国家没有关于信用证欺诈的专门立法,仅有美国《统一商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其他国家的一些判例对信用证欺诈做出了规定。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案例及防范一、信用证诈骗行为类型及、案例1、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这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1)伪造全套单据或部分单据(主要是提单)(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单据是真的,货物非信用证要求的货物)(3)伪造变更信用证案例1:1985年意大利一诈骗集团,连续诈骗中国浙江温州四个钢材进口合同。

该集团挂两个牌子,一是钢村贸易公司(中间商),另一个是船务公司(承运人),利用这两个公司的身份伪造提单及其他单据,伪造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骗取买方付款1400万美元。

由于提单及其他单据全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买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难以追回。

案例2: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从新加坡装了500吨糖卖给索马里政府,但卖方伪造了一张载有2000吨糖的提单到银行办理了结汇,然后便逃之夭夭。

而索马里政府在付了钱以后,自然安心等待2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现只有500吨糖,于是在盛怒之下降罪于船东,立即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后来,希腊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出面交涉,索马里政府仍不予理会。

最后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索马里政府才把船、人释放,但船东因此蒙受了巨大损失,而该船的船长在归途中命丧黄泉。

案例3:1987年6月10日,越南A公司与巴西B公司签订合同进口一批咖啡豆,越南A公司通过其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一份金额为USD1350000.00的即期议付信用证,7月23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银行提交的单据,经审核为相符交单,按照惯例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付款,越南A公司携提单到约定目的港提货,被告知无该笔货物到港,经查实,发现提单为伪造单据,越南A公司才得知被受益人欺诈。

2、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

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文章属性•【案由】信用证诈骗罪•【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0.08.16裁判规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因此,单位为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获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正文天津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信用证诈骗案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1991年8月1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2—1号,法定代表人牟某1,注册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集团下属有40余家分公司。

被告人牟某1。

1999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姚某某。

被告人牟某2。

被告人牟某3。

被告人夏某某(炜)。

1999年4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南德经济集团、牟某1、姚某某、牟某2、牟某3、夏某某涉嫌信用证诈骗单位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9年9月20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被告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5年2月,被告人牟某1为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返还债务和集团业务,提出组建临时突击融资小组,由被告人牟某1挂帅,组员有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牟某3等人。

被告人牟某1经与何君合谋,提出以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获取银行资金。

同年7月,被告人牟某1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以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总金额为1.5亿美元的外贸代理进口货物协议。

同时,被告人牟某1委托何君作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的代理,编造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从湖北中行对外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被告人牟某1授权被告人姚某某、牟某2配合何君进行诈骗活动,并指示被告人牟某3联系交通银行贵阳分行为其提供具有担保内容的“见证意见书”,作为开证的担保文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欺诈构成要件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这个词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就是一种支付方式,像是买家给卖家开了一张“保函”,确保钱能顺利到账。

简单说,就是银行替买家出面,向卖家保证“放心,我会给你钱”。

所以,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像是交易的“保护伞”。

但是,万事都不是绝对的,信用证也有可能被人拿来做坏事,这就涉及到今天要聊的主题——信用证欺诈。

2. 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2.1 欺诈的定义先说说什么叫信用证欺诈。

通俗点说,就是有人在信用证交易中搞鬼,利用假材料或者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

比如,有人假装发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任何货物,结果就把钱揣进了口袋。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交易的公平性,也让不少无辜的参与者遭殃。

2.2 例外原则的由来那么,既然如此,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是什么呢?这就要提到法律的“保护伞”了。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简单来说,如果银行发现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或者能证明交易存在重大瑕疵,就可以“说不”。

这就像在打麻将,碰到别人碰了假的牌,你可以立刻“杠”起来,绝不能让他们得逞。

3. 欺诈的构成要件3.1 欺诈行为的表现那么,怎么才能判断信用证欺诈是否成立呢?我们来看看构成要件。

首先,得有“欺诈行为”,这就是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比如伪造发票或者货物运输单。

你想想,要是卖家说他寄了货,但实际上根本没发,这就像是空口无凭,根本没道理成立。

3.2 受害者的损失其次,受害者也得受到损失。

比如,买家辛辛苦苦准备了资金,结果被骗了,钱打了水漂,那这损失就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上可不是光说不算的,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损失证据。

这就像是吃了亏之后,得有凭有据,才能讨个说法。

4. 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4.1 提高警惕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参与者得多留个心眼。

比如,在审核信用证的时候,得认真检查相关文件,确保每一项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

这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买东西时总得看看质量,不然很可能上当受骗。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信用证欺诈及防范和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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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 us n a d rsac 探 与 究 s si n eerhJ 讨 研 c o
6利用信 用证本身 的特 点进行诈 .
骗活动 , 利 用远期信 用证诈骗 。 由 如
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人( 受益 的单据 、 文件 行 骗 。 以是 买 方骗 取 卖 须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并 以修 改 书形 式 可
人) ,通 常是 卖方或 其指定 人付 款或 承 方 货 物 或 卖 方 骗 取 买 方 开 出 真 信 用 通 知 。⑧ 品 质 证 书 须 由开 证 申请 人 出 兑 支付 受益人 出具 的汇 票。 证 ,也 可 以是 直 接 骗 取 银 行付 款 。伪 具 ,或须 开 证 行 核 实 或 与开 证 行 存档
信 用 证 是独 立于 买 卖 合 同 或任 何 造 、 造 附随 的单 据 、 件 , 变 文 即伪 造 、 变 之样相符。④收货收据须开证 申请人
假 签 发 或核 实 。 其 他 合 同 之外 的交 易 ,开 立 信 用 证 的 造 与信 用 证 条 款 相 一 致 的假 单 据 、
履行 信 用 证 下其 他 义 务 的承 诺 不 受 申 使 用涂 改 的信 用证 等。 请 人 与开 证 行 或 与 受益 人 之 间 的基 础
用证 规 定 的 日期 签 发提 单 。 预借 提 单
3 骗取 信 用证 。 可 以是 开证 申请 主要是指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 .
关 系而 提 出的 索 赔 或抗 辩 的 约 束 。 因 人 骗 银 行开 具 信 用 证 ,也 可 是 他 人 骗 的 ,并 将 当天 的 日期记 载 于 提 单 签发 此 对 于 出 口商 来 说 ,只 要 按 信 用 证 规 取 他 人 已开 出 的信 用证 行 骗 。 日期 栏 内 。倒 签 提 单 和预 借 提 单 都 属 此 卖 4 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 于 欺诈 行 为 。 外 , 方 为 了掩 盖 货 物 .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一、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理论基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凡地位来源于这种机制所独具的无法取代的作用,他已经成为金融和贸易领域重要的结算支付工具,确保信用证具有快捷、可靠、经济和便利优点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则便是“独立抽象原则”,该原则将的实质在于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买卖合同、开证合同等基础性或附属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使信用证能够在相对自我封闭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的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也恰恰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为不法商人留下了可钻的空子,为欺诈行骗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常常成为不法商人鱼目混珠,骗取巨款的保护伞”「1」。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发生信用证欺诈案件,有报告说,仅在1995年美国就有超过5亿美金的损失可归因于信用证诈骗「2」,在我国也发生过数起信用证诈骗案「3」。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因为如果固守该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在遇到卖方有欺诈行为时,银行仍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即予以付款,买方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失,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如果受益人却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

「4」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1、“欺诈使得一切无效。

”这是民商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L/C欺诈也不例外,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第一个理论基础。

各国一致认为,基于维护社会公正及良好的商业道德的需要,在发生L/C欺诈的情况下,应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软化处理或排除适用,因为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解决,不能通过信用证制度内部找到答案,产生信用证欺诈的根源是独立抽象原则,而这一原则信用证制度的核心所在,若因欺诈而否定独立抽象原则,则等于否定整个信用证制度。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帝王原则”,是现代民法理论及立法和实践中普遍遵守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特作如下决定:一、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浅谈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措一、信用证欺诈的定义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1.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缺陷。

信用证巨大的生命力在于所特有的“独立抽象原则”,即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合同交易,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根据“严格相符”原则审单,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对于单据的真伪性,买卖双方的资信以及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银行没有了解的义务。

但这种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环节相独立的制度虽然能够保证银行在付款时的独立地位,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欺诈提供了条件,例如出口商以伪造单据,以伪劣货物或根本无货的情况下以表面符合的单据骗取货款。

2.信用证欺诈获利大而风险相对较小。

信用证要求的只是单据,而当今的科技没有什么单据是难以伪造的。

伪造单据的微薄成本和可得的付款比例令不少人铤而走险,况且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

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

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信用证欺诈的规定,但已有的规定软弱无力。

《UCP500》第7条中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真伪,必须如实通知受益人。

第13条规定,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要/合理审慎0地审核单据,看其是否与信用证表面相符。

《UCP500》第15条又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一概不负责。

显然,《UCP500》的这些规定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

3.国际贸易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也是导致欺泛滥的原因。

例如,我国一些进口商对何谓《UCP500》却一无所知,误以为银行会开立信用证会把关。

但是,银行的审单责任在实践中是一项较有难度的工作,需要借助于经贸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人士的经验,而银行恰恰缺少这方面的专家。

但从事信用证欺诈的骗子们却一般具有较丰富的国际贸易经验,两者比较使得骗子们屡屡得逞。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作者:张凤贤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7年第11期引言信用证的存在的功能是为了防止异地以及异国之间进行贸易时存在两方不信任以及诈骗行为,因为其复杂性与抽象性,使其增加了更多的风险。

而所谓的信用诈骗,其是对金融管理秩序进行危害的一种犯罪,是跟随着信用证的出现以及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国际性犯罪方式。

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犯罪离不开对信用证的运用,其也是在金融市场以及国际贸易这个领域中滋生的。

因此,对信用证诈骗进行研究,就需要对金融行业的运作情况进行了解。

一、信用证诈骗的相关特点以及危害1. 国际性信用证是目前进行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支付方式,国际贸易是在世界上的各国之间进行的,其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

若是再进行转手以及转租等等,则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

因此信用证诈骗就会包含很多个国家,并且行骗人员以及受害人员经常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在诉讼时就受到外在因素以及各国国家法律不同的影响。

信用证诈骗存在的跨度性,这让受害人员在跨国界维护权益时受到了限制,有些人员甚至于无法行使这种权益。

这种性质的诈骗一旦出现,行骗者就会携款潜逃,严重的危害了受骗者的财产安全。

2. 复杂性与多重性信用证业务不但包含了很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其中还包含了很多环节的国际惯例以及专业知识等等。

比如一种进口业务中含有很多的单证,其中有运输收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等等,还有卖方和运输方的资信、货物数量以及质量等等。

因此对于商人而言,全面的了解这些复杂程序并且进行准确的判断,存在很大的困难,并且在环节中有有很多纰漏。

因为银行在付款的时候只是审单而不看货,有些商人趁虚而入,制造各种谎言进行不发货以及少发货等等相关的行为,这种风险总是出现。

信用证诈骗有着贸易的背景,其是产生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

信用证诈骗不但有犯罪性质,并且还有民商法概念上的违约以及侵权性,这样就导致了信用证诈骗存在了多重非法的性质。

因此运用简单的方式对信用证诈骗进行防范与制约是不够的,其要在多个角度并且结合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性运用,以此来对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试述信用证欺诈与防范信用证欺诈是一种常见的金融犯罪,发生率也相当高,给金融机构和贸易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信用证欺诈是怎么发生的呢?信用证欺诈是指借助信用证的种种不完善和漏洞,对银行和进出口公司进行的金融欺诈行为。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出具的一种保证函,是一种在贸易过程中融资的方式,也是一个贸易交易的安全保障。

但是,信用证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催促或其它原因,很容易出现错误和漏洞,让一些不良商家钻空子,从而进行欺诈行为。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1) 假冒信用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欺诈。

欺诈者银行资料,伪造信用证,让进出口公司判断它是正规信用证。

进出口公司据此进行贸易,在向开证行提交货运单据时,伪造的银行通知的追索权利也就使货品被送到欺诈者手中。

(2) 盗用信用证:指非法手段获得真实的信用证,将信用证授权给持有人等,获得虚假财政担保。

(3) 虚增信用证金额:仿照真实信用证,将金额进行虚增。

欺诈者透过信用证银行的数额,使用不合理的价格或数量来获得更高的进出口贸易风险金。

(4) 恶意修改信用证:信用证指定了收款人与交单人之后,欺诈者修改信用证,将收款人修改为自己,篡改信用证,以便将信用证提供给恶意人士。

(5) 集装箱问题:将一批和信用证所要求的不符之集装箱货品提供给银行后,欺诈者则取走货品并将集装箱送向另一个目的地。

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信用证欺诈的危害不言而喻,它不仅会影响贸易双方之间的信任,而且会影响市场,造成经济失调。

信用证欺诈会带给进出口公司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也会减少银行的信誉和声誉。

所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对于进出口公司和银行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方法:(1) 掌握信用证的相关法律与规定:企业需对信用证授权,贸易合同,单据,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做到全面掌握,形成强制性规定。

(2) 长期与可靠的合作伙伴建立信任关系:与经常合作的进出口公司和银行建立长期而可靠的信任关系,加强联系,掌握目标市场的政策,保持信息共享。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下载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下载

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篇一:正文:一:案例描述: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然而,信用证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的手段之一。

本案例将对一起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美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款项将在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后支付。

三:诈骗过程:1.\t伪造信用证诈骗分子伪造了买方的信用证,改动了支付条件和款项金额。

2.\t欺骗卖方买方以合法的信用证要求卖方按照修改后的金额支付。

3.\t卖方发货卖方按要求完全发货,并提供所需文件。

4.\t诈骗分子骗取款项买方在收到货物和文件后,并未按原信用证支付,而是将款项转至其他账户。

四:案件后果:1.\t损失情况卖方因没有收到款项而遭受损失,包括货物成本、运费及相关费用等。

2.\t追回款项困难由于款项被转移到其他账户,卖方很难追回损失。

五:案例分析:1.\t诈骗手段诈骗分子通过伪造信用证和欺骗卖方来实施诈骗。

2.\t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证的审核和核实来防范信用证诈骗。

另外,与可信赖的银行合作,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t信用证复印件2.\t相关往来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t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支付方式,由买方向卖方的银行开立,确保卖方按照约定提供货物和文件后获得款项。

2.\t伪造:指制做虚假的证据或文件,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

3.\t款项:指在交易中支付的金额。

篇二:正文:一:案例描述:国际贸易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本案例将对一起信用证诈骗案进行分析,企业了解诈骗手法,从而做好风险防范。

二:案例背景:1.\t交易双方介绍本案例中,买方为中国某公司,卖方为法国某公司。

2.\t信用证介绍买方向卖方开立了一份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在提供一定的货物和文件后,买方将支付相应款项。

信用证诈骗的六大特征

信用证诈骗的六大特征

规避信用证诈骗风险的最好办法就是从一开始就不要卷入这类交易。

那么,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从事国际结算的银行怎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从大量的交易文件中区别出旨在诈骗的交易呢?这里,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从近20年来渗透到我国的一些案件入手,总结出信用证诈骗交易的若干外在特点。

外贸业务人员和银行的业务人员多注意这些特征,就一定能够将诈骗的交易拒之门外。

特征之一:交易金额巨大如1985年的温州钢材诈骗案金额为230万美元,1993年衡水农行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亿美元,1995年猖狂到极点的蔗糖诈骗案每笔金额都在400万美元以上,1993年9月笔者接触到的一笔备用信用证诈骗案金额高达1000万美元(未遂)。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诈骗分子组织一次成功的诈骗不容易,金额大才值得冒风险行骗,一旦得手,他们就能得到丰厚的回报。

特征之二:运作程序更为复杂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几乎所有的信用证诈骗案都同正常的国际贸易运作程序和国际结算支付程序相去甚远,表现出业务操作上的烦琐性和复杂性。

仅以1994年至1995年间笔者先后接触过的8家公司进口蔗糖开证申请为例,其操作程序通常是:①卖方提供形式发票等文件,说明供货数量和价格;②买方签署该形式发票,确认交易条件;③买方出具“不可撤销公司订单”(ICPO)并经其银行连属,或买方银行出具“安慰信”(ComfortLetter)以兹证明买方的付款能力;5买卖双方通过传真确认合同内容;⑤卖方出示其银行开立的“供货证明”或经其律师签字的“宣誓书”(affidavit),并提供有关副本单据;⑥买方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预先通知书;⑦收到该通知书后,卖方银行开出不可撤销履约保函;⑧买方收到保函后,同卖方正式签约并通过其银行开出(备用)信用证。

这8个程序完成后,才进入发“货”备单、银行议付、收劝货”款的环节。

这样复杂的运作程序可以诱使买方逐渐增加对卖方的信任度,一步步地接近卖方设置好的陷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法发〔1996〕32号•【施行日期】1996.12.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信用证诈骗案例范文
案例一:虚假货物
案例二:无法提货
案例三:欺骗货款
一家公司为了获得一笔货物的运输,向一家银行申请了一份信用证。

在交付货物之前,供应商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定金。

公司按要求付款后,
供应商却违约未履行交货的义务。

公司申请返还支付的定金,但银行拒绝
了这一请求。

原来,供应商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文件向银行证明了货物的交付。

公司只能承担损失,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案例四:多次融资
一家公司通过伪造信用证文件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向其
他金融机构申请了多次融资。

这家公司在获得第一笔贷款后,使用伪造的
信用证文件向其他银行展示其信用度,并以此获得了额外的贷款。

最终,
这家公司获得了大量的资金,并将其挪用用于非法活动。

这种多次融资的
信用证诈骗案件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使整个金融体系遭受了
重大影响。

以上是一些信用证诈骗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示了信用证诈骗
的多样性和危害性。

为了防止信用证诈骗,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提高警惕,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伪造单据、软条款、开立假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伪造单据、软条款、开立假信用证)

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信用证使用中欺诈的表现形式各异,买卖双方都可能有欺诈行为,主要有:1、伪造单据。

伪造单据是指单据(如海运提单)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2、“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

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软条款与善意的因进出口细节尚待最后确定的未生效条款不同,是买方故意设下的圈套,这种条款使信用证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很不可靠的。

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1)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

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

(2) 对装运的限制。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

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如卖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

(3)加列各种限制。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

(4) 限制性付款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开证行才付款”等。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信用证诈骗案例及方式介绍

信⽤证诈骗的形式多样,先对信⽤证诈骗进⾏分类,再仔细分析其诈骗⼿法,有助于更清晰地了解不法分⼦利⽤信⽤证诈骗的⽅法并对此提⾼警觉。

根据信⽤证当事⼈的不同,信⽤证诈骗有以下⼏类: —、买⽅(开证申请⼈)⾃谋的信⽤证诈骗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或假冒开证申请⼈的⾝份,⽤伪造的信⽤证或“软条款”信⽤证等⼿段来欺骗付款⾏与受益⼈,使付款⾏与受益⼈相信诈骗者的⾝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的。

买⽅⾃谋的信⽤证诈骗主要集中在⼏种⽅式: ㈠⽆证诈骗 这是`—种⽐较初级的诈骗⼿法,即进⼝商⾃⾏炮制出—份信⽤证申请书或信⽤证复印件,以传真的形式发给出⼝商,然后以急需货物为借⼝,骗取出⼝商仅凭上述根本不存在的信⽤证即备货发运。

货物出运后,出⼝商却迟迟收不到正本信⽤证,最终只得被迫接受进⼝商提出的⽆理条件(主要是`压低价格等)以求收回货款。

尤其是`当合同以空运或邮运作为运输条款时,卖家要格外防范这种诈骗。

因为在空运或邮运出⼝时,货物—旦发出,出⼝商便丧失了物权,最终往往是`钱货两空。

㈡使⽤伪造、变造的信⽤证 这种诈骗⽅式是`指开证申请⼈以根本不存在的银⾏为名或冒⽤其他银⾏名义开⽴假的信⽤证。

这些假冒信⽤证通常具有以下的特征:⒈电开信⽤证⽆密押;⒉电开信⽤证声称使⽤第三家银⾏密押,⽽所谓“第三家银⾏的确认电⽂”没有加押;⒊信开信⽤证的签字⽆从核对;⒋信开信⽤证随附印签式样,⽽该印签却系假冒;⒌开证银⾏⾏名、地点不明;⒍单据要求寄往的第三家收单⾏不存在;⒎信⽤证⾦额⼤⽽有效期短。

这种利⽤假证的诈骗—般有如下的特征: ⒈信⽤证不经通知⾏通知,直接寄到受益⼈⼿中,且信封⽆寄件⼈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⒉所⽤信⽤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⒊信⽤证签字笔划不流畅,或采⽤印刷体签名。

⒋信⽤证条款⾃相⽭盾,或违背常规。

⒌信⽤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进⼝商)为收货⼈。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信用证欺诈案例解析

存在基础合同的欺诈:原告提供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是一些什么样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否足以说明存在基础合同欺诈?该欺诈是否是实质性欺诈?在基础合同存在实质性欺诈的情形下,如果法院不给予法律救济,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是否是不可挽救的?法院是否有必要和足够的理由停止或终止信用证的支付?另外,最高法院的《座谈会纪要》中说,因基础合同欺诈而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的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在本案的判决中,我们看不到法院对这一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做出任何考量。

3,问题之三:欺诈例外的例外并不是只要发生信用证欺诈法院就可以一概将信用证的支付予以冻结或终止支付。

各国之所以在欺诈例外之外还设定一系列例外,有一个明显的目的,那就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中间商或中间银行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因此开证行或法院必须注意培养而不是破坏这些信用证交易的中间人或中间行对信用证机制的善意信赖。

因为这些中间商或中间行对信用证机制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例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以及那些因依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的付款保证而善意行事的人,或者他们不知晓欺诈的发生,或者他们已经付出对价。

法院必须明白,没有这些中间行的善意参与以及对信用证法律机制的依赖,信用证付款机制就是一句空话。

本案判决的最大问题是,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没有考虑信用证独立性的欺诈例外之外还有一系列例外。

例如就最高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信用证项下已经开证行承兑的汇票这一例外而言,本判决就没有予以充分的考虑。

数年以来,中国法院在这一欺诈例外的最主要的例外问题上的做法已经令国内银行实务界怨声载道,也正是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令中国银行界和司法界声誉受到最严重的损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得明明白白,如果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已经开证行承兑,开证行在该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已经变为无条件的付款义务,则开证行必须付款。

本案的判决显然直接违反了最高法院前述明确的司法解释。

当然,如果已经开证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仍然由进行欺诈的受益人持有,则开证行当然可以根据受益人进行欺诈的抗辩直接针对该受益人,但实际上实行了欺诈仍傻乎乎地持有汇票的受益人几乎没有,因为受益人获得开证行承兑汇票之后往往立即以较低的价格直接在票据市场上将该承兑汇票贴现,获得款项后不知去向。

信用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用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随着世界经济⼀体化和⾼科技的发展,信⽤证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付⼯具。

但是很多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证诈骗的多发地区,那么,信⽤证诈骗及防范该怎么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证诈骗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信⽤证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法,利⽤信⽤证诈骗财物,数额较⼤的⾏为。

信⽤证诈骗的防范措施
信⽤证诈骗属⾼科技、⾼智能犯罪。

不能采⽤过多的⼲预⼿段,只有加强贸易商、银⾏⾃⾝防范措施、严格审查信⽤证的表⾯形式,鉴别其真伪,发现被诈骗时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阻⽌中国开证银⾏偿还贷款给保兑或付款银⾏,从⽽防⽌欺诈的发⽣。

防范信⽤证诈骗,银⾏主要应从诈骗的⽅式⼊⼿审查:电开信⽤证密押特征及真伪,信⽤证有⽆签字或签字能否核对,印鉴是否相符,信⽤证纸张的质量、印刷的颜⾊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备条款及内容是否⽭盾等。

贸易商应注重了解对⽅的资信情况,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法履⾏的条款或限制其按期履⾏合同的条款(如由对⽅签字后才能装货发运条款)等。

通过贸易商、银⾏共同把关,防⽌信⽤证诈骗的发⽣。

以上就是关于信⽤证诈骗及防范的内容介绍,信⽤证诈骗是现在很多国家常见的⼀种范围⾏为,在法律上的违约、侵权以及犯罪是并存的,因此我们要做好⼀定的防范措施来维护⾃⼰的权益。

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店铺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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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农业银行声明衡水农行无权开具 备用信用证的情况下,5月23日,麦西华 给梅直方电传了莎物得与亚联的《贷款 协议》和《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亚 联向莎物得贷款75亿美元,抵押品是中 国农业银行为付款人的一年期备用信用 证,亚联没有偿还本金的责任,本金将 在信用证失效前自行清偿。这就是说, 梅直方已将衡水农行开具的上述备用信 用证作为向莎物得贷款的抵押品。
1995年2月,《福布斯》杂志将牟列入1994年全球富豪龙 虎榜,位居中国大陆富豪第四位。 同年的中国《财富》杂志把牟其中定为“中国第一民间 企业家”和“大陆超级富豪之首”。 1997年9月,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牟其中信誓旦旦地 说:“南德总资产20亿,负债4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大约3.3亿元)。” 1997年1月,有关部门发出紧急通报认定:南德集团 “经营不善,已出现高风险、高负债”之迹象,并指出, 截至1996年11月,仅部分金融单位向法院提起的涉及南 德的欠债“逾期不还”案和其他经济纠纷案,“标的”总 额即高达2.4亿元人民币。 1999年1月7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被武汉 警方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 中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 2月8日执行。
信用证的作用
1.信用证结算为国际贸易中的 . 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保障 2.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 . 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信用证的分类
(一)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一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 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三 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四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五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六 循环信用证 (七)备用信用证 七 备用信用证 (八)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八 对开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生效时间由开 证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 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生效, 或须由开证行核实,与开证行存档印鉴 相符,或规定商品检验采用买方国家(或 地区)标准等 等,
信用证中对开证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 规定了许多前提条件。 信用证规定,船只、装船日期及装卸港 等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 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为准。
三、 信用 证 诈骗 犯罪 案件 的 手段
(一)使用伪造、变造、 一 使用伪造 变造、 使用伪造、 作废的信用证作案信用 (二)使用虚假货物、 使用虚假货物、 二 使用虚假货物 虚假单据作案
(三)买卖双方合谋虚假交易 三 买卖双方合谋虚假交易 作案 (四)设置信用证“软条款” 设置信用证“ 四 设置信用证 软条款” 作案 (五)行骗代开证公司作案 五 行骗代开证公司作案
3、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案件 审查进出口合同的签定与履行情况 提取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各种附随单据及 银行资金流转凭证 讯问具体经办人员 4、受益人伙同船东诈骗案件 围绕运输单据展开调查
三、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措施与手段的运用 查询、 查询、 冻结和扣押
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 被害人
搜查
鉴定
缉捕、 缉捕、讯问 犯罪嫌疑人
四、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进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方
2.进口商在当地锒行 申请开证
5.出口商 交单议付
4.通知行通知 出口商
3.开证行 开出信用证
6.议付行索汇
7. 开证行付款
8.进口商付款赎单
第二节 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一、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 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并在有关国家 警方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使衡水农行 开出的200份总金额100亿美元的备用信 用证在信用证注明的有效期间内没有出 现资金支付情况。
一、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概念 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概念
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是指 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 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单据, 使用作废信用证, 使用作废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和以其他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 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信用证 诈骗的行为所构成的案件
三、 信 用 证 诈 骗 犯 罪 案 件 的 手 段
1、受益人诈骗: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 名义用假单据或假货物针对开证行、开 证申请人实施诈骗 伪造全套单据 在单据中做欺诈性陈述 伪造部分单据
2、开证申请人诈骗:以开证申请人身份, 以假冒的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 欺诈受益人和付款行
1)假冒信用证诈骗 A已过期限的信用证 B无效的信用证 期限不符合规定 拼写不规范 无必备条款的信用证 开证行不存在或假冒其他银行 C明知是经人涂改的信用证 D已经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
二、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案值大,危害严重 一 案值大 案值大, (二)境内外相互勾结作案多,国际化趋 境内外相互勾结作案多, 二 境内外相互勾结作案多 势明显 (三)犯罪嫌疑人熟悉信用证运作,专业 犯罪嫌疑人熟悉信用证运作, 三 犯罪嫌疑人熟悉信用证运作 性强 (四)当事人复杂,涉及范围广泛 当事人复杂, 四 当事人复杂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与 伪 造 用 与 贷 款 造 金 融 票 证 罪 的 区 别 限 界 诈骗 骗 诈骗。 诈骗。 信用证 的 罪 骗 诈 信用证 用证 二 诈骗 信用证 其 的信
。、

第三节 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 的特点和作案手段
衡水农行一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 案
1993年3月底,被告人梅直方、李卓明经人介 绍来到河北省衡水市,以“引资”为名进行诈 骗信用证的犯罪活动。他们先后向中国农业银 行衡水中心支行(以下简称衡水农行)行长赵 金荣、副行长徐志国(均另案处理)提交了虚 假的“引资”承诺书以及编造的美国亚联(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的简介等材料。 谎称亚联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许多合作伙伴, 以亚联财团的金票作抵押,可在国际金融市场 上为衡水农行引入巨额资金;衡水农行只须开 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引资的必要手续,不承担任 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引入的资金中还本、不付 息等等,骗取了赵、徐的信任。
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是 指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 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使开证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 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以达到诈取保证 金、定金、违约金的目的。 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实质在于,开 证人在骗得预付的履约金、佣金、质保金以及开 证费后,利用其“软条 款”中所拥有的主动权、 决定权,故意阻挠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信用证的正 常运转,故意 拖延时间,无端挑剔质量问题等, 其目的是使出口方不能如期发货,支付不能,从 而使 信用证无法生效。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
客 体 特 征 客 观 特 征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 是国家对信用证的管理制度 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 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 3.骗取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二、信用证诈骗罪的特征:
主 体 特 征 主 观 特 征
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 用 证 的 特 点
信用证是一项不依赖于贸易 合同的独立文件
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 而不是货物
二、信用证的内容和作用
1. (一) 。 .信用证当事人 信。 用 证 的 内 容 2.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3.开证行的保证条款。 .开证行的保证条款。 4.信用证单据条款。 .信用证单据条款。 5.信用证货物条款。 .信用证货物条款。 6.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 7.开证行的签字。 .开证行的签字。 8.其他遵守跟单信用证统 . 一惯例的规定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 开证银行 (3)受益人 受益人 (4)通知行 通知行 (5)议付行 议付行 (6)付款行 付款行
1.被害单位或银 行等金融机构的报 案。 2.有关单位的举报。 .有关单位的举报。 3.上级公安机关交 . 办
二、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途径的选择 从信用证的虚假单据、文件入手进行侦查
从被骗的资金流向入手进行侦查
从信用证交易的有关人员入手进行侦查
1、受益人诈骗案件:围绕附随单据进行 调查 2、开证申请人诈骗及开证申请人伙同开 证行诈骗案件 鉴定信用证内容及真伪 申请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侦查协助,对开 证申请人与开证行进行调查
国际、 国际、区际 侦查协助
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 侦查终结的要求
在查清犯罪事实上的要求 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查清信用证当事人的情况 查清合同交易情况 查清信用证诈骗行为的过程 查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在收集证据上的要求 二、被害人的陈述 (一)被害人的陈述 一 在收集证据上的要求 (二)物证 二 物证 查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三)书证 三 书证 (四)鉴定结论 四 鉴定结论 (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视听资料 六 视听资料
3、开证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 4、开证申请人伙同开证行诈骗 开证申请人伙同开证行签发“软条款” 信用证,欺诈受益人 5、受益人伙同船东诈骗
第四节 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 的立案与侦查
一、信用证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
(一)案件来源 一 案件来源 (一)案件来源 。 (二)初查 二 初查 (三)立案标准 三 立案标准
4月6日,李卓明按梅直方提供的地点,将上述 备用信用证寄给莎物得财务主管麦西华(加拿 大人)。此后,当澳大利亚康萨雷达特公司等 国外公司查询上述备用信用证的真实、可靠性 时,梅、李继续以衡水农行所开备用信用证不 承担风险和资金很快就能引进衡水的谎言,诱 使赵金荣以衡水农行的名义,将梅、李拟定的 对200份备用信用证的确认函发往国外。当衡 水农行按协议规定多次要求亚联出具反担保文 件时,梅、李于4月18日以根本不存在的“联 合国家共和银行”的名义,制作了一张金额为 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交给赵金荣,继 续进行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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