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外包用工风险防范 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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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用工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降低公司低端业务直接用工的比例,规范业务外包的管理,加强外包企业的用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劳动纠纷风险及由此引发的财务风险,并促进公司业务外包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分公司和项目部对外包业务承包商以及其用工的选择、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作为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属各单位应遵照执行。
业务外包是指:公司或分公司以合同或协议形式,与外部其他企业签订契约,将公司或分公司负责的业务(工程、劳务、专业要求等)外包给专业、高效的服务提供商(简称承包商)的经营形式。第二章承包商的选择
第五条为防范用工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为保证承包商用工的素质对公司业务开展和开拓提供有效支撑,对承包商的素质需进行综合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规模、业绩、信誉、管理规范性等。
(一)、查看证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分包业务需审批的需要工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4、法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5、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证件。
6、其雇工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地考察:
1、对承包商固定办公场所的考察;
2、对承包商管理制度规范性的考察;
3、对承包商财务(垫资)能力的考察;
4、对承包商从事分包业务能力的考察;
5、对承包商以往业绩及信誉的考察。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业务外包承包商用工管理的职能主
管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业务外包承包商用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为业务分包框架协议及合同签订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协议(合同)中有关防范用工风险条款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程管理部为业务外包承包商入围及日常项目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用工管理检查及落实考核工作。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业务外包承包商费用结算的职能管理部门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用工管理的考核落实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专业分公司为外包业务承包商的业务(项目)合作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监管外包业务承包商的日常用工管理工作,并进行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第五章用工风险防范管控流程
第十条承包方入围前,需按规定递交各类资质证书,保证其开展分包业务符合法律规定,防范因承包商资质不全导致非法外包,从而我公司承担事实用工并承担全部用工责任的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承包方入围前,需按规定递交其用工管理制度及其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证其用工管理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防范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劳务纠纷风险。
第十二条承包方入围前,需按规定递交拟从事分包业务雇工的职业资格证书,防范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劳务纠纷风险。
第十三条承包方入围后,需与公司签订《业务分包框架协议》,协议条款中需注明承包方保证“已与参与分包业务的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无欠缴漏缴情况”,防范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劳务纠纷风险。
第十四条承包方入围后,与公司签订《业务分包框架协议》,协议条款中需注明承包方“为参与分包业务的雇工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防范业务合作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引发的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承包方入围后,与公司签订《业务分包框架协议》,协议条款中需注明承包方“不得将分包业务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防范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劳务纠纷风险或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承包方入围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协议条款中需注明承包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文明、安全作业,如出现了任何人身安全事故,其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防范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劳务纠纷风险或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承包方入围后,需根据分包业务类别及分包业务规模
缴纳一定数额的合作保证金,作为公司管理考核的备用金,防范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劳务纠纷风险或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承包方入围后,需定期上报其从事分包业务雇工的基本情况报表,报表中需注明其雇工劳动合同、职业资格、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办理情况,防范其非法用工造成的劳动纠纷风险。
第十九条承包方入围后,人力资源部将组织承包方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规以及用工管理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其管理人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承包方入围后,人力资源部将组织承包方从事分包业务雇工开展技能及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雇工的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承包方入围后,人力资源部将汇同工程管理部、专业分公司对承包方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对其雇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上岗资格、社会保险缴纳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对违规项目进行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司属各级单位、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备注:时间仓促,文中可能存在缺漏甚至错误之处,作为抛砖引玉,仅供各位领导和专家探讨,欢迎批评指正。
王主任过目后如不满意,我再尽快修改。
王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