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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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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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
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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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11月6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从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
从2013年1月1日起,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无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不得承担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认定考核评价结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我市对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
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条通过市级入库备案、竣工验收或抽查确认项目应及时进行考评,并作为项目申报所需要件。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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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9日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区县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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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项目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资料要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备案资料
(一)前期测绘成果
1.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2.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500测绘成果;
4.测绘资料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成果
1.实施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签字); 2.项目片块1:500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11f3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b5.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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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及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指标核定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形成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核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黄大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大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a511e458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70.png)
黄大华与重庆市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求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审理法官】郝伟光程杨蒋乾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大华;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黄大奎【当事人】黄大华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黄大奎【当事人-个人】黄大华黄大奎【当事人-公司】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大华;重庆市奉节县竹园镇人民政府;黄大奎【被告】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黄大华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于,黄大华主张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确因复垦被县规自局拆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方的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中,上诉人黄大华主张其位于奉节县竹园镇邓坪村1组的房屋与黄大奎的房屋相邻并共墙,县规自局因复垦拆除黄大奎的房屋时一并拆除了黄大华的房屋,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县规自局非法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黄大华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于,黄大华主张的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确因复垦被县规自局拆除。
但是,县规自局在原审中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黄大华主张的房屋坐落于奉节县竹园镇邓坪村1社27号1幢,东邻地边、南邻地坝、西邻人行路、北邻阳沟,系四周为自墙的独立房屋。
而县规自局复垦的房屋系黄大奎的房屋,该房屋坐落于奉节县竹园镇邓坪村1社29号1幢,东邻人行路、南邻地坝、西与黄定安共墙、北邻阳沟。
万州区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意见
![万州区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cf69906de80d4d8d15a4faf.png)
万州区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意见(试行)2011-01-09 16:41:12| 分类:07、万川云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万州府〔2010〕285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意见(试行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充分整合和利用土地资源,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78号)和《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内涵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重大意义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一是有利于万州加快建设二大城市,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缓解农村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是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居民向农民新村集中,推动新农村建设;三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为此,各镇乡、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指导、规划控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0188c0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65.png)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条件和管理切实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69号)、《关于加大监督公示力度强化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范实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90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市、区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制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明白告知卡、宣传单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流程图宣传单;全年不定期的开展移动办公、院坝会、发放复垦宣传手册及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复垦政策深入民心。
各镇街加大地票作为市场产物的宣传力度,在受理复垦申请时,应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地票交易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复垦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复垦申报原则(一)坚持“图地”一致原则。
土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报复垦地块的四至界线和申请人与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一致,复垦地块四至界线范围与其对应的最新1︰10000现状图和最新卫星遥感图像均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程序规范原则。
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按程序逐级向上申报,稳步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三)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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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治理部门”)按照职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畴内;(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治理;(七)具备复垦后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三)项目实施方案;(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五)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
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治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要紧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势、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讲明和预算表格;(六)实施治理:组织、制度、进度打算、质量操纵,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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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
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7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复垦项目”)管理效率,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局决定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严格工程建设标准前提下,调整2012年3月1日前入库备案的复垦项目变更管理程序,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垦项目变更原则
(一)变更理由真实充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复垦点权利人放弃复垦或一二调差异导致规模减少、工程布局调整和原规划设计不能在实地实施导致工程内容、布局、数量
调整属正常变更情况,允许变更。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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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种植类(含菌类)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大棚、工厂化作物栽培中连栋温室或智能温室(含温室墙体、室内通道、耳房)。
2.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秸秆等有机肥堆沤处理场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业灌溉等设施,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预冷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蚕圈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工厂化养殖池、集装箱循环水养殖池、高位养殖池、流水养鱼池(含进排水渠道及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等。
495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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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长寿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长寿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0ec82497e21af45b307a8c8.png)
长寿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退地农民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的通知》(长寿府发〔2013〕139号)和《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长寿区财政局关于公布增减挂钩项目有关费额标准的通知》(长国土发〔2013〕174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概念1.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包括增减挂钩类和地票类。
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一定行政辖区内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等措施,在― 1 ―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3. 地票。
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二)基本原则1.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市、区有关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条件进行复垦资格认定,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复垦范围,严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等方式骗取复垦资格。
2. 尊重农户意愿。
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由农户自己选择是否退出合法宅基地用于复垦、是否进行户口迁移、是否入住农民新村或者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点,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自主权和监督权。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ad8ef2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30.png)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江津府办〔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2015〕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流程,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92号)精神,结合当前形势和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领会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是贯彻执行重庆市地票制度的基础,盘活了城乡资源要素,维护了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实现了农民财产性收益,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是农户转户进城的有效途径,助推了城镇化进程。
同时,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也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有效措施,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产生地票,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指标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要素保障。
二、进一步严格标准,坚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原则和程序(一)坚持政策标准、质量标准。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提高复垦质量,切实保障农民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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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8593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8e.png)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7年1月23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与征地强制措施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79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2〕382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后有关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649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4]24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29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主城区外城镇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56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4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5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46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66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共有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渝国土房管发〔2010〕91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25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3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我市矿业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8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43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目录库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59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规范办理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01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2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重庆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95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其他商务用地、生产性服务用地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9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92号25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4〕5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87号2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抵押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70号附件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534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集资合作建房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603号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53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两证”遗留问题涉及欠缴土地出让金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20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951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408号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21号1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房改办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61号1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权审批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80号1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公开交易中土地使用权成本审核及成本支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491号1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37号1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586号1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21号1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352号1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585号1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647号1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56号2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2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21号2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648号2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土地利用行政审批事权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0号2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2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10号2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147号2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01号28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2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44号3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当前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模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423号3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8〕517号3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主城区危旧房拆迁安置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530号3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作好采矿许可证统一配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786号3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3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2号3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3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采矿权审批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379号3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09]420号3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4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7号4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33号4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4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廉租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3号4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134号4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号4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25号4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0〕234号4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4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号5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广泛听取业主和基层意见把好资质升级审批关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5号5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9号5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0号5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82号5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08号5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14号5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5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单位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1〕143号5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管理实行地票价款直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号5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人防工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67号6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6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1〕187号6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17号6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37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迁建选址工作地意见渝国土房管函[2011]749号6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函[2011]751号66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采煤深陷区农村房屋损害补偿工作地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24号6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水泥用灰岩矿山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38号6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40号6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7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2〕81号7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矿区范围界桩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5号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96号7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7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55号7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7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及周边地区采(碎)石场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2号78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03号79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收取要件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211号80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8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589号8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结束——。
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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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渝规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17〕64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渝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单位:《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共同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制定村规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村规划编制应以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等为依据,遵循保护生态、有利生产、合理布局、改善生活、因地制宜、尊重传统、村民参与的原则,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充分考虑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产业基地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等需求,以空间布局、土地利用为重点,引导村域土地合理利用和有序建设。
第四条村规划包括村域现状分析及规划指引、村域空间功能布局、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建设规划等内容。
涉及传统村落保护或有整治需求的村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或村整治规划。
第五条村域现状分析应包含:区位关系、地形地貌、地质灾害、气候条件、资源情况、人口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建筑物与主要设施、经济活动、相关规划及管制要求等。
复垦项目实施细则
![复垦项目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10cec2e011ca300a6c39080.png)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按指标主要使用方向分为地票交易类、增减挂钩类、拆旧建新类。
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四条各区县要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政策宣传,尤其是受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分知晓、理解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二)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或规划农村居民点内;(三)持有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五)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存在主体房屋;(六)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七)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一)复垦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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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并
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1: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
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单
个片块涉及的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成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
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1、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片块实施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加耕地质量等级。
申请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1、项目验收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挂钩项目实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