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审核相关要点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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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审核相关要点总结

目录

一、业务经办人审核事项 (1)

二、财务人员审核事项 (2)

三、特殊行业发票备注信息栏要求 (3)

四、地税代开的发票 (5)

五、差额征税项目及其发票 (7)

六、部分不征税业务发票 (16)

一、业务经办人审核事项

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第一次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情况下应获得对方营业执照,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不包含此业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二)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要求税务机关网站上查询发票真伪,将查询结果打印附在相关报销凭证后。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项目是否齐全,是否与实际交易相符;(取得时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税号,地址(营业执照上面的地址为准),开户行及账号以及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对没有填写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发票应要求对方企业及时换票。

2.字迹是否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汇总开具发票

的,必须同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具。

5.发票是否平整,抵扣联密码区是否整洁,对方单位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得覆盖销售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凡按税法规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增值税发票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清晰性,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应拒收。

6.发票是否符合三流一致(即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或劳务流),除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外,不允许签订三方抵账协议,否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甚至产生罚款等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财务人员审核事项

财务部费用审核人员收到业务经办人提交的报销付款资料时,应当重点检查报销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普票)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内容包括下列项目:

(1)报销单填写是否准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信息和报销单填报信息的一致性;

(3)判断报账事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采购项目与开具发票种类相符;

(5)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事项一致,收到的发票抬头

是全称;

(6)购销双方信息完整,纳税人识别号完整;

(7)字迹清楚,不得压线、出格;

(8)抵扣联、发票联均加盖发票专用章;

(9)票面完整,无损毁、涂污、涂改,禁止折叠、粘贴(特指抵扣联);

(10)属于汇总开票的,同时取得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清单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三、特殊行业发票备注信息栏要求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后续文件管理要求,部分行业开票备注栏有特殊要求,如下图所示:

根据最新规定,部分内容调整为可开具不征税发票(详见最后一部分),未明确规定废止备注方式开具的情况下,目前两种发票均为合规发票。备注栏有特殊要求行业如下:

①接受建筑服务,取得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票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②购入不动产,取得销售方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租入不动产,取得发票的备注栏应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③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④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⑤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

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销售方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备注栏应显示“差额征税”字样(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四、地税代开的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开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8.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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