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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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修订版讨论稿)
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确保我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沪教委人[2011]94号),结合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聘任组织和议事规则
第一条学校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聘委”),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高聘委由学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原规定:高聘委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修订理由:为增强代表性,高聘委组成人员已作调整,即增加不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校领导、学科办负责人和教授代表作为委员)
第二条学校成立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以下简称“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
德、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进行考察。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与能力进行评议。
(一)学科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设置。
(二)学科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学科组一般采用书面评议方式,对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破格晋升的人员,应组织面试答辩,严格把好学术能力评议的质量关。
(原规定:学科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学科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能力评议的质量关。)
(修订理由:为规范学科组评议程序,对评议方式作进一步明确,增加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过面试答辩的规定)(四)对于经评议学术水平与能力符合任职条件的应聘人员,其学科组评议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应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应聘人员的评议、考察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学科组、考察组和高聘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应聘人员获得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由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负责人在《华东政法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上填写表决结果并签名。
第五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科组成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本学科有一定威望;考察组成员应熟悉学校思想政治建设、教育教学情况;高聘委成员应熟悉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政策。
(原规定:学科组、考察组及高聘委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高级职务聘任的政策,有一定威望。)(修订理由:进一步明确不同聘任组织成员任职要求)
第六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的成员在评议、考察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七条学科组、考察组、高聘委成员不可委托他人投票或
补投票。
第八条未经相应学科组评议或未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应聘人员,其评议或推荐结果无效。
第二章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
第九条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情况认定书》(沪人社事认定[2011]0565号)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设置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开展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翻译、会计审计经济、医疗卫生、高教研究等岗位。
第十一条教师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分别为全校专业技术岗位的10%、3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高级岗位比例不大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15%。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依据上海市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修订理由:依据《上海市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将副高岗位比例由30%改为35%,同时增加岗位比例适时调整的
表述)
第十二条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是正高四级、副高七级岗位。
第三章特设岗位
第十三条学校设特设岗位。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经高聘委表决通过、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聘为特设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设岗位不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十四条特设岗位任职人员应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在国内外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研究构想,所领导的学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进而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二)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三)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四)领导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讲授核心课程或前沿课程。
第四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教师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