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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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完善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优化集团各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和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意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原理、原则,对企业生产管理活动中的业务事项进行鉴证,对其真实性、正确性表述意见,实施监督、鉴证和评价。其职责不仅仅是查错纠错;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的健全性、有效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揭示矛盾、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研究措施、提出建议,将服务意识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以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有序发展。

第3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4条集团不单独设立审计部门,审计职能实行小组负责制,审计小组成员实行董事长指派制、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定期或不定期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5条内审人员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6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7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

第8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财务内部审计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测试评估;

4.对公司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各权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对集团及各权属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经营、财务、法律异常的子公司,及时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6.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验收进行审计监督;

7.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的货物(劳务)采购、产品销售、项目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8.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经济业务中的重要经济合同进行签约前的审核审计;

第9条集团财务内部审计组应当加强对衬会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及各权属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10条集团财务内部审计组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四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11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集团各职能部门、员工;

2.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集团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董事长(或总裁)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12条内部审计范围:

1.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6.资源配置、利用、开发的有效性;

7.专项工作的审计;

8.其他审计事项。

第13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14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例行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15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16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关联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17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关联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6. 参加相关会议、接受业务培训;

7.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优化、纠正经济活动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总裁)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裁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18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裁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裁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19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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