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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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导言:美国行政程序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的总称。

它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行政程序法为主题,探讨其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对美国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影响。

一、基本原则1.保障程序公正公平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一个核心原则是保障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

这是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

根据该修正案,任何一个人在行政机关作出决策的过程中都有权利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遵守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并且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2.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行政程序法还确保了公民享有有效的救济措施。

在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策后,当事人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必须是迅速的、透明的和有效的,以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救济。

二、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的决策美国行政程序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决策。

行政机关是指在美国政府体系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各个层级和机构,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政府组织。

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共事务和行使行政权力时都必须遵守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2.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美国行政程序法还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行政搜查、行政拘留、行政罚款等。

这些执法活动必须符合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并确保行政机关以公正的方式行使执法权力。

三、影响和意义1.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保护作用。

通过规定行政程序的要求和限制,它确保了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策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平的待遇,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措施。

这使得公民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不受任意或滥用行政权力的侵害。

2.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权威美国行政程序法也对行政机关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行政程序法法学

美国行政程序法法学

美国行政程序法法学范本1:正式风格[正式风格]美国行政程序法法学一、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方法二、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与意义2.1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2.2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2.3 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三、行政程序法的法律框架3.1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基础3.2 行政程序法的组成要素3.2.1 立法机关3.2.2 管辖机关3.2.3 类型分类四、行政程序的诉讼程序4.1 诉前准备阶段4.2 行政诉讼的起诉阶段4.3 行政诉讼的审查阶段4.3.1 审查标准4.3.2 证据收集与审查4.4 行政诉讼的裁决阶段4.4.1 裁决形式4.4.2 裁决程序五、行政程序法的改革与发展5.1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演变5.2 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分析5.3 行政程序法的改革思路六、结论6.1 研究结论总结6.2 存在问题与展望附件:相关资料、法律条文和判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程序法:指规范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遵循的一种程序规则的法律。

2. 立法机关:指国家机构或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

3. 管辖机关: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法对特定事项或对象具有管理、处理或决定权限的机关。

4. 类型分类:指将行政程序法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和程序要素进行分类和归纳的方法。

范本2:简洁风格[简洁风格]美国行政程序法法学一、引言1. 研究背景2. 研究目的3. 研究方法二、行政程序法概述1. 行政程序法的定义2.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3. 行政程序法的重要性三、行政程序法的法律框架1.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基础2. 行政程序法的组成要素 - 立法机关- 管辖机关- 类型分类四、行政程序的诉讼程序1. 诉前准备阶段2. 行政诉讼的起诉阶段3. 行政诉讼的审查阶段- 审查标准- 证据收集与审查4. 行政诉讼的裁决阶段- 裁决形式- 裁决程序五、行政程序法的改革与发展1.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演变2. 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分析3. 行政程序法的改革思路六、结论1. 研究结论总结2. 存在问题与展望附件:相关资料、法律条文和判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遵循的一种程序规则的法律。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法律学习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我国的行政法制传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为中心,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程序和方法的法。

以自然正义或者正当程序观念为基础的行政程序(包括委任立法的程序和制定规章的程序,调查、听证、裁决的程序和司法审查的程序等),构成了这些国家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

我国目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仍然采取在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行政程序规则的方式。

然而本世纪以来,世界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成为趋势。

1889年西班牙议会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开现代行政程序立法之先河。

1946年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而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可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它以制约行政权为主旨,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出规定,体现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价值取向。

除《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之外,美国各州几乎都有自己的行政程序法。

但是提及美国的行政程序法,人们都会不约而同地谈到这部《联邦行政程序法》(APA)。

下面就以《联邦行政程序法》(APA)为例,试从四个方面分析一下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特征。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美国行政程序法是一种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于效率型的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保障和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而言,公正型的行政程序法更多地关注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维护与救济。

早期世界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多以效率型为主,当时人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立法任务主要在于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秩序,从而促进行政效率。

二次大战后,行政权的日益膨胀构成了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危胁,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则使人们企望借助于法律这一强力来压制行政权的强力,而程序控权观念的发达就使这一任务最终落到了行政程序法身上。

于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构成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由此,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在结构上表现出以下特征:(1)法典内容的选择以其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否可能构成重大影响为准,而不以行政管理过程作为线索进行"按部就班"的安排。

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

• (4)、《私人秘密法》(Privacy Act) 制定于1974年,现属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 其主要内容为行政机构获取、制作、保存、 管理有关私人情报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 序及其他机构、个人查阅、获得有关私人 情况的档案资料的规则、程序等。
• (5)、《政府公开法》(在阳光下的政府 法,即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 制定于1976年,现亦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的 一部分,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机构会议公开, 包括会前通知、会中允许公众查阅会议记 录材料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行政机构不 依法公开举行会议时,公众请求司法救济 的规则。
• • • •
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 《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 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 程序法) • (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 •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 • (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 Code and U.S Code 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 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 (二)美国政府手册(U.S Government 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 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发展历史
• 一、援引英国先例时期(1875年前) • “行政法”一词在1893年才在美国的学术 著作中首先出现,但在“行政法”概念出 现之前,在美国就有行政法存在。 • 在1875年前,美国行政法主要是援引、接 受英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美国行政法的主 要内容是通过法院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控 制,主要形式是令状制度,其中有执行令、 禁止令和调卷令。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是有关行政行为程序以及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根据美国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起来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权力、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则。

狭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联邦行政程序法》,广义的美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包括《政府公开法》(即《阳光下的政府法》)、《情报自由法》、《私人秘密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等法律。

在此,主要介绍《联邦行政程序法》。

该法出台于1946年,后几经修订,现载于《美国法典》第5编第5章和第7章,共20条。

该法的内容主要有:1、定义。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首先对本法中的“机关”、“人”、“当事人”、“规章”、“裁决”、“救济”、“许可证”、“制裁”等常用的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

例如“机关”,专指美国政府各机关,排除了国会、法院、军事委员会等机关。

又如“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及不属于机关的公、私组织。

2、行政公开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条例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开发布,其他重要决定和文件亦得公布。

以后的修正案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的文件,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秘密、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均可以为公众获悉和取得。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措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由多个成员组成的行政机关会议,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均应公开举行。

3、制定规章和行政裁决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审理裁决具体案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得先将规章草案或草案的要点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然后听取利害关系人对草案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使他们参与规章的制定。

”实体性规章必须至少在其实施前30天依法公布或送达。

“各(行政)机关应给予利害关系当事人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

”如果有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前须举行审判式听证的,则该机关必须为利害关系人履行审判式听证程序。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王名扬译551节定义就本节的目的而言:(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A)国会。

(B)美国法院。

(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 —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

(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

(6 )“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

(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

(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

(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

(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47页

第三章--美国行政法---4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 三、美国联邦政府的组成
• 1、总统 • 2、总统的执行机构 • 3、内阁 • 4、行政部 • 5、独立管制机构 • 6、政府公司
• 总统的权力和职务包括:
- 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联邦法院法官──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 议院确认批准; - 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所有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 确认批准; - 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 - 担任名义国家元首; - 谈判签署国际条约以及同美国印第安部落的条约──条约必须经参 议院通过批准; - 否决国会通过的立法提案; - 赦免或缓期执行联邦罪处罚(弹劾定罪除外)。
• 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兴起于19世纪末,于罗斯福新政时 进入全盛发展时期。
• e.g.1887年美国国会设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ICC), 主要负责对铁路的管制 。中央情报局 (CIA)。
• 特点:
1、独立性。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部门 之外,既不归国会领导,也不对总统负责,被称为“无头的第四部 门”, 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政权于一身。

• 4、联邦条例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收 集在《联邦登记》上正式发布的各行政机构的规章。
• 5、各州法规汇编——各州行政法的主要法源。 • 6、各州规章汇编——并非每一个州都有其州规章汇编,只
有38个州有。) • 7、各州政府手册(State Manuals)和州政介绍(The
• 这一时期的美国行政法着重关注行政法的宪法依 据、授权裁量的合法性以及对自由裁量的立法上 的控制等方面。因此,此时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可 以概括为议会依宪法制定的调整行政活动合法性 的法律。(“传送带”模式)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和廉政建设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和廉政建设

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和廉政建设作者:马国泉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第13期摘要美国国会于1946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目的在于防止美国行政系统一支独大,演变成脱离三权分立为基本构架的政治体系,成为不受美国宪法制约的第四权力部门。

其强调的政府运作透明、公众参与以及司法复审,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美国百姓的基本权利,推动了美国廉政建设的步伐。

然而,权力的腐蚀,对利益的追逐,驱使政府官僚利用该法的某些条文,千方百计藏匿情资。

实践证明,落实廉政建设,要有行政程序法,更要有信息自由和阳光政治。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政府运作透明公众参与司法复审廉政建设行政程序法的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自1933年起,作为新政立法计划的一部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和民主党占多数的美国国会联手,在联邦政府中设立了一系列新的机构。

到了30年代后期,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的问责性开始日渐为人们所关注。

具体表现为:1937年,布朗洛委员会提出了官僚程序需要改革的建议;全美律师协会有关行政法的报告;1941年,联邦政府司法部长的行政程序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二战”结束不久,国会对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日益扩张的权力开始感到忧心忡忡。

以规范联邦政府行政程序为主旨的行政程序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46年6月问世的。

行政程序法要求:所有政府部门①都必须将其部门的运作公诸于世;必须就建议的规章提前发出通知;必须允许有关人员由律师陪同进行作证,并盘问对方证人;同一官员不得身兼两职:既当公诉人又作裁判官;有关人员可以在法庭就政府部门的决定提出上诉;法庭有权撤销政府部门任何主观随意的或者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规定。

②由于行政程序法的约束,政府部门不能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聘用或者解雇员工,投入基建项目,或者出售物品、服务等等。

不但政府部门的目的,就连这个部门的运作程序也往往要由美国国会事先制定。

例如,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国务院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属下的任何驻外机构;又如,由美国国会授权,主管援外项目的国际开发署(The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必须致力实现33个目标和75项优先项目,每年还必须向国会呈交288份报告。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徐炳、刘曙光译播汉典校(1946年6月11日第七十九届国会通过,1966年9月6日编入《美国法典》,1978年第九十五届国会修订)第五编:政府组织和雇员第五章:行政程序·第二节:行政程序第五五一条:定义本节所称:(一)“机关”系指美国政府各机关,而不论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也不论其是否受另一机关的监督。

但它不包括:(l)国会;(2)美国法院;(3)美国领地政府和属地政府;(4)哥伦比亚特区政府;除为实现本法第552条之规定外,下列各机关也不包括在机关之内:(5)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由纠纷各方当事人所在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6)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7)在战时战区或占领地的军管当局;(8)根据《美国法典》第12编第1738条、第1739条、第1743条和第1744条,第41编第2章;第50编附录的第1622条、第1884条、第1891条至第1902条、及第16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职权的机关。

(二)“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及不属于机关的公、私组织。

(三)“当事人”包括被列为和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和机关,或有权成为当事人并通过正当方式要求成为当事人的人和机关,以及在机关提起的诉讼中,机关为了某一特定目的而承认其为当事人的人和机关。

(四)“规章”系指机关为执行、解释、程序或活动规则而发布的普遍适用于专门事项的、对未来有拘束力的文件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还包括批准或规定未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体制或财经体制及其改革、价格、设施、器具、服务费或津贴费,还包括批堆或规定财产估价、成本费用、记账以及与上述各项相关的活动。

(五)“制定规章”系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章的活动。

(六)“裁决令”系指机关对某一问题(除制定规章以外的问题,但包括核批许可证中的问题)所作的最终处理决定的全部或一部,裁决令可采用肯定性的、否定性的、禁止性的或宜告性的形式。

(七)“裁判”系指机关制作裁决令的活动。

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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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的特征: 1、 规章从属于法律或政策, 2、 规章具有普遍或特定适用力 3、 规章对后来具有拘束力 规章相对于国会立法的优势: 1、 规章制定程序简便,比国会立法更能灵活地 适应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和需要 2、 规章调整具 有专业性 3、 规章较法律具体、明确。 • 但相对于国会立法,行政规章的民主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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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机构实施管理的理论依据 1、 控制垄断的需要 2、 控制“横财”的需要 3、 分配额外耗费的需要 4、 提供情报和纠正不当情报危害的需要 5、 限制过分竞争的需要 6、 减缓萧条的需要 7、 加速科技进步的需要 8、 保护个人免受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损害的需 要
• 行政部与独立管理机构的比较: • (一)、相同之处有: • 1、都是外部行政管理机构,可对外行使职 权, • 2、 二者都由国会立法设立,负责人的任命, 需要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总统再加 以任命。
• (二)、二者的区别: • 1、 行政部通常具有多项行政管理职能,但一般 只限于行政职能,独立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则比 较单一,但独立管理机构集立法权、行政权、司 法权于一身。 • 2、 在法律地位上(独立性上的差异),行政部 直属总统,向总统负责,独立管理机构则不对总 统负责。 • 3、 独立管理机构的首长和成员通常是相应领域 管理事务的专家,行政部的首长通常是政治官员, 对具体行政事务的了解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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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 共三个部分 (一)关于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 (二)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最重要的是 《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但关 于行政程序的法律并不仅仅限于联邦行政 程序法) • (三)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
• 三、美国行政法的法源 • 美国行政法的法源,即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载体, 亦即载有美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各种法律出版物。 美国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有: • (一)《美国联邦法规汇编》(U.S Code and U.S Code Annoted),其中收有美国联邦国家机关 制定和发布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 • (二)美国政府手册(U.S Government Manual),其中主要收有有关对美国各政府机构 及职能权限的规定的法律文件。

美国惯用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惯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法律体系的国家,其法律规定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美国惯用的法律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美国法律体系概述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两个层面。

联邦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而州法律则仅在本州范围内有效。

以下将从美国惯用的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三、美国惯用的法律规定1.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政府机构的设置和权力分配。

以下列举宪法中一些惯用的法律规定:(1)三权分立:美国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以保障国家权力的制衡。

(2)公民权利: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

(3)选举权:宪法规定,所有合法选民均有权参加选举,并享有平等选举权。

2.民法美国民法涉及个人财产、合同、侵权、家庭等领域。

以下列举一些惯用的法律规定:(1)财产权:美国民法承认个人财产权,保护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2)合同法:美国合同法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侵权法: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责任,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刑法美国刑法主要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以下列举一些惯用的法律规定:(1)犯罪构成:美国刑法对犯罪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

(2)刑罚种类:美国刑法规定了罚金、监禁、死刑等刑罚种类,以惩罚犯罪行为。

(3)刑罚适用:美国刑法规定了刑罚适用的原则,如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等。

4.行政法美国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和行政程序。

以下列举一些惯用的法律规定:(1)行政机构设置:美国行政法规定了联邦和州政府机构的设置,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行政程序:美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美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途径和程序,允许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美国程序法律(2篇)

美国程序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程序法律是构成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政府机构在处理案件、调查和执行法律时的行为规则。

程序法律旨在确保公正、透明和有效的司法过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本文将从美国程序法律的基本体系、核心原则以及具体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美国程序法律体系1. 联邦程序法律美国联邦程序法律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典、联邦规则和程序性法律。

其中,宪法是美国程序法律的核心,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联邦法典则包含了联邦政府的各项法律,包括程序性法律。

联邦规则则是美国联邦机构在执行法律时制定的规则,如行政程序规则、证据规则等。

2. 州程序法律美国各州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州程序法律主要包括州宪法、州法典、州规则和州法院的程序规则。

州宪法规定了州政府的组织架构和权力分配,州法典包含了州政府的各项法律,州规则则是州机构在执行法律时制定的规则。

三、美国程序法律的核心原则1. 法院独立原则美国程序法律强调法院的独立性,确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影响。

法院独立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2. 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是美国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法庭审理过程对公众开放。

公开审判有助于监督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平等原则美国程序法律强调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体现在被告人的辩护权、证人出庭作证权等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 拒绝自证其罪原则拒绝自证其罪原则是美国程序法律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己受罚的问题。

这一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沉默权,防止无辜者受到冤枉。

5. 证据规则美国程序法律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有严格的规定,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相关性等。

证据规则旨在确保法庭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美国程序法律的具体实践1. 起诉与答辩在美国程序法律中,起诉和答辩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

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模式选择与变通

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模式选择与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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蒡3I蔼≥≯童j囊:≥}l萎j荽≯-j|『j|l◆|ij__{张千帆提要:本文探讨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不同模式选择和程序变通的界限,以及司法审查在保证行政程序合法性过程中的适当作用。

美国经验显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政策的制订能够有效地调整不同的社会利益,并在发展实体规范的过程中考虑所有相关利益。

由此推出一系列行政法原则,尤其是行政决策在程序上的透明度,包括行政规范的及时公布、程序公开、说明理由、行政决定在事实与法律上的逻辑关联。

关键词:美国行政程序法制规行政解释公布性规则作者张千帆,男,政府学博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

(北京100871)行政立法或“制规”(rulemaking)是美国行政程序(而非制规)来回避公共参与的程序要求?司法机构应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是因为现代议会立法往往只能如何看待这类制规程序的“变通”? 提供一个原则性框架,具体细节需要通过行政规则(rule)或规章(regulation)进一步细化才能有效实施。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为了保证规则和规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制规过程的公共参与,且这项要求受到严(一)历史背景格的司法监督。

问题在于,虽然规则一般是对有关授一般认为,联邦行政程序法(A PA)是对立政治势权立法的解释,但解释却不限于规则这一种方式。

行力之间的“交易”。

⑦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政治斗争最后政机构也可以不通过制定规章,而是通过个案裁决(ad—都会产生作为交易的法律制度。

譬如1930年代初期,judication)来解释立法。

在“公司内部交易第二案”,a)改革派和保守派之间的交锋最后是以改革派的压倒性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判决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通过裁决胜利而告终的。

但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政所来建立禁止内部交易的规则。

行政机构具有广泛的自形成的基本共识已不容质疑,争论双方变成是改革派由裁量权来选择执法方式,通过发展个案而非制订普遍规则来创立新的原则,且法院不应干预这项权力。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王名扬译551节定义就本节的目的而言:(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A)国会。

(B)美国法院。

(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 —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

(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

(6 )“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

(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

(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

(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

(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

外国行政程序法

外国行政程序法

3、公正原则
法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平正义, 法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平正义,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有许多此方面的规 其主要是: 一般法规应公布 否则,均不得要求人们遵守, 一般法规应公布, 定,其主要是:1.一般法规应公布,否则,均不得要求人们遵守,而 机密法规则除外。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 机密法规则除外。2.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或行政裁决时,应同等 地给予一切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机会,使其能够适当地表达其意见, 地给予一切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机会,使其能够适当地表达其意见,否 则有失公正原则。 主持听证的官员除可作初步决定外不得参与上诉 则有失公正原则。3.主持听证的官员除可作初步决定外不得参与上诉 或再审案件的决定,以求公正即实行审裁分开。 一切主持听证的官 或再审案件的决定,以求公正即实行审裁分开。4.一切主持听证的官 员或参与决定的官员,均应以超然态度履行职务,不得徇私、偏袒, 员或参与决定的官员,均应以超然态度履行职务,不得徇私、偏袒, 任何官员,如自认不能胜利时,或本于忠实的义务,自觉不宜时, 任何官员,如自认不能胜利时,或本于忠实的义务,自觉不宜时,可 行回避。 证据的取舍为求公正 任何当事人均可举证, 证据的取舍为求公正, 行回避。5.证据的取舍为求公正,任何当事人均可举证,对方也可反 并可相互对质。采用证据的官员应以不偏袒任何当事人的态度, 证,并可相互对质。采用证据的官员应以不偏袒任何当事人的态度, 采纳证据,以求公正无私。 在司法审查期间 在司法审查期间, 采纳证据,以求公正无私。6.在司法审查期间,任何机关基于公正原 则认为有必要,均可延续执行决定的日期。 则认为有必要,均可延续执行决定的日期。任何负责司法审查的法院 为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 为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失发生,在合理的情况下均可采取必要和适当的 程序,以延缓行政行为执行的日期。 程序,以延缓行政行为执行的日期。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

美国行政程序法美国行政程序法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与操作所做出的规范,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同时确保政府机关的公正和透明,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

下面,本文将就美国行政程序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概念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两个方面。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方案和规划,制定规范和做出决策。

行政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决策转化为实际行动,实现决策的过程。

由此可见,行政程序包括一系列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规范管理和约束。

二、原则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正、透明、有保障和有效性。

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而行政程序必须遵守政策指导和法律程序,行政决策与程序必须公开透明,且必须保障公民的权利。

三、程序1. 行政程序起点行政程序的起点是个人或组织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收集和核实相关资料,随后做出决策。

2. 行政程序实施过程中的程序行政程序实施过程中有四个关键环节: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证明要求和决定性机构。

其中,公众参与是指公众有权参与决策过程,即公众听证会;程序规定是指行政部门在程序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指定的程序条例;证明要求是指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决策性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委派有权力做出决策的人员,而决策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

3. 行政程序终止行政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作出决定,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四、诉讼和救济如果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决策违反了法律或者权益受到了损害,公民就可以考虑启动诉讼或其他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美国,行政救济程序非常细致,例如:行政机关内部申诉、决定的改变或撤消、以及对行政决策的司法审查等。

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美国行政程序法的本质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保障行政机关公正、透明、有保障和有效。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行政程序制度是指规范政府行政活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旨在确保政府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公正、透明和有效。

1.宪法约束:美国宪法规定了政府权力的分配和限制。

根据宪法,行政机构的权力只限于宪法所授予的范围,该权力不能超越宪法规定的界限,否则将被认定为违宪行为。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利、程序正义等,对行政程序的制定和实施都具有重要影响。

2.法律监督: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依赖于司法机构的监督。

当公民认为政府行政机构的决策违反法律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司法机构将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此外,行政程序中的争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

3.公众参与: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

在制定重要法规或政策时,行政机构通常会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开展公众听证会等形式的参与机制。

此外,美国政府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制度,公众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获得政府的信息,从而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4.行政程序规则: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依赖于一系列的行政程序规则。

行政程序规则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法规的程序、决策审查的程序、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等。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行政机构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正、透明和公平地对待申请人,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是一个以宪法为基础、被法律约束和监督的制度。

它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安排,保障了政府行政机构和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守法律、公正、透明和有效,确保了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同时,美国的行政程序制度还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提高了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这一制度在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政府效能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美国的政治制度流程及体制

美国的政治制度流程及体制

精心整理美国的政治制度及体制美国政治体制为宪政联邦共和制(Federalconstitutionalrepublic ),同时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将行政、立法、司法下放给总统、议会、联邦法院。

1、美国国会美国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美国参议院和美国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6改选。

2、美国宪法美国是现存历史最悠久的宪政立宪共和国,有世界上最早并仍在运作的成文宪法,并经立法机构批准产生,在某些州,司法系统官员也通过多数制选举产生。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

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

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约。

3美国宪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来源,所有其他法律都源于宪法并低于宪法的效力,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基于宪法的最高性,如果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任何一个美国法院都可以根据宪法来审理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1803年)中确立了法院的这项权力,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4、美国法院美国法院机构的基本框架分为联邦法院和各州地方法院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联邦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即94个联邦地区法院分成11个巡回审判区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联邦巡回审判区,每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及联邦特别法院(即破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等)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由美国宪法设立,是联邦上诉法院的终审法院和美国司法系5长达总统选举是由全民普选方式举行,不过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票(选举人由民选产生)所决定——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两个州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全国选举人票为538张,候选人至少获得270票才能当选。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证据制度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证据制度

美国行政程序法的证据制度摘要: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是相当原则的,因而许多证据制度的具体内容只得借助于司法判例来确认,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确认美国行政程序法中的证据制度的主要不是成文法,而是判例法。

早期美国有关证据的内容源于英美普通法院的判例,呈现出零碎的、非体系化的特点。

1975年的<<联邦法院和司法官证据规则>>确立了美国现行诉讼程序中证据规则,不过,这个证据规则主要适用于有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

本文主要从举证责任、证据的可采纳性、特权证据、非法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分析美国行政程序法证据制度的特点。

关键词:成文法法院判例证据制度相当灵活性相对独立性(一)举证责任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美国在这个问题上,“行政实践随从了司法模式。

行政程序法采用了普通惯例法规,这些法规规定提议当事人即规章或命令的支持者,有举证责任,其中包括现有的责任和说明责任。

正常情况下,说明责任依据优越为人熟悉的民事案件标准是可以完成的。

”[1]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向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请求、控告、申请的,他也应负举证责任。

(二)证据的可采纳性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6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应当由规章或裁决令的提议人负举证责任。

任何证言或文书证据都可接受,但作为一种政策,机关应当规定不接受与案件无关的、无关紧要的,或者过于重复的证据。

除非研究了全部案卷,或案卷中由当事人引用的并且有可靠的、有证明力的、可定案的证据佐证的那些部分,否则不得宵施任何制裁,不得签发规章或裁决令。

”这一立法思想后被判例浓缩为“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

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司法官证据规则>>中,有禁止联邦法院采纳传闻证据的条款。

[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戈德伯格诉凯利案中强调指出,如果行政机关对事实作出裁决,那么正当程序要求给当事人提供对质和反询问对方证的机会。

论美国行政程序中的禁止单方接触原则

论美国行政程序中的禁止单方接触原则

摘要禁止单方接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裁决过程中,禁止与特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接触,这一原则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

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性原则,追溯其根源,英国是提出最早的国家,但真正将其发扬光大的却是美国,美国对正当程序的规定详细而具体,尤其是行政程序法中的禁止单方接触原则,更是现代法治国家学习的典范。

行政程序中的单方接触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降低了行政效率、损害了政府形象。

美国是较早意识到此类危害的国家之一,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严格禁止在正式行政程序中单方接触,但是美国行政机关大多采用非正式行政程序,《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的规定对单方接触的问题并不能完全解决。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美国法院不断完善着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在非正式行政程序中的适用。

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白宫对行政权的滥用从而企图影响行政机关决策的行为也属于单方接触的一种,总统的免职权力和行政特权以及白宫的行政审查权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让行政机关的很多决策都受制于白宫的意志。

这让白宫的单方接触问题逐渐被重视起来,国会与司法机关纷纷采取措施限制白宫不断膨胀的行政权,维护了美国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

我国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法律司法程序中的单方接触还有所约束,行政程序中的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适用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单方接触现象更是司空见惯,公民对此处于视若无睹、漠然置之的状态。

因此,不论是美国对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制定法律的技巧,还是其所体现出的法律精神,都是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

关键词:美国行政程序;禁止单方接触;白宫IAbstractPrinciple of ex parte contacts prohibited is that administrative organs should not have any written or oral contacts with the party who has interests in a particular matter in the procedures of formula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adjudication. This principle embodies the spirit of due process principle. Due process principle in Administrative Law is an important law concept and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even though it derived from English, it brightened in America. The law about due processin America is detail and concrete, especially the principle of ex parte contacts prohibited in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studied by contemporary and law-governed countries.Besides, in the history of America, ex parte contacts i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seriously violated due process, reduced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harmed government’s image, so America early perceived the damages of ex parte contacts, and issued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Act which prohibits ex parte contactsin form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however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organs mostly use informal procedures and the act can not to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ex parte contact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practice,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continueto develop the principle of ex parte contacts prohibited in informal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On the other hand, America is a country upholding the system of separationofpowers, White House abuses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influenceadministrative organs’ decisions, which is also a kind of ex parte contacts. And American president’s power of removal, executive privileges and White House’s administrative review make administrative organs’ decisions are enslaved to White House, gradually people start to pay attention to White House’s ex parte contacts, American Congress and judicial agencies adopt measures to control White House, and maintain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fair and just.Our country values entity more than procedures, and enacted some rules to restrict ex parte contacts in judicial procedures, but nothing in administrativeIIprocedures, and ex parte contacts are common seen, people also turn a blind eye to these phenomena. Therefore, whether the American legislation skills, or its legal spirit, we should draw lessons from them.Key Words: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prohibit ex parte contacts; White HouseIII目录绪论 (1)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1)一 研究背景 (1)二 选题意义 (2)第二节 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2)一 国外文献综述 (2)二 国内文献综述 (3)三 研究方法 (3)第三节 文章结构及创新点 (4)一 文章结构 (4)二 创新点 (4)第一章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概念及价值 (6)第一节提出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背景 (6)一 政党分赃制 (6)二 非正式行政程序之弊端 (8)三 司法程序中的禁止单方接触原则 (9)第二节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概念 (11)一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定义 (11)二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例外 (11)二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适用的程序 (12)第三节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价值 (13)第二章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在正式行政程序中的适用 (15)第一节 正式行政裁决程序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15)IV第二节 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特点及缺陷 (16)第三章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在非正式行政程序中的适用 (17)第一节 非正式行政裁决程序 (17)一 非正式行政裁决程序的概念 (17)二 非正式行政裁决程序不适用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原因及保障措施 (17)第二节 非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 (19)一 非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的依据及必经程序 (19)二 非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利弊 (20)第三节 非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中的禁止单方接触原则 (21)一 在非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中允许单方接触的原因 (21)二 禁止单方接触原则在非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中适用的判例 (22)三 如何在非正式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中适用禁止单方接触原则 (26)第四章 白宫的单方接触问题 (28)第一节 白宫对行政机关决策的影响 (28)一 免职权利 (28)二 行政特权 (29)三 白宫的审查权 (31)第二节 斑点鹰案 (32)第三节 禁止白宫单方接触的措施 (34)一 国会采取的措施 (34)二 司法审查 (37)第五章 对构建我国行政程序中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启示 (39)第一节 我国程序法中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现状及原因 (39)第二节 单方接触对程序公平的危害 (40)第三节 对构建我国禁止单方接触原则的建议 (42)结语 (45)V参考文献 (46)个人简历 (49)致谢 (50)VI绪论第一节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一 研究背景行政程序的公平公正是实现正当程序的有力保障,在美国历史上,行政程序中的单方接触问题曾经十分严重,这明显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造成美国行政机关行政效率下降,行政领域内的贪污腐败现象盛行,损害了美国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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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王名扬译551节定义就本节的目的而言:(1)“机关”是指美国政府的各个机构,不问其是否隶属于另一机关,或受另一机关的审查,但是不包括:(A)国会。

(B)美国法院。

(C)美国领地或属地的政府。

(D)哥伦比亚特区的政府。

除适用本篇第552节的规定以外,不包括(E)由纠纷各方当事人的代表或其组织的代表所组成的以解决纠纷的机关。

(F)军事法院和军事委员会。

(G)战争时期在战区或占领地行使权力的军事当局。

(H)根据美国法典第12篇1738,1739,1743节和1744节;第41篇第2章;第50篇附录1662节,1884节,1891 —1902节,以及以前1641(b)(2)节行使职权的机关。

(2)“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社团、机关以外的公私组织。

(3)“当事人”包括在机关裁决的程序中,被列名为或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或者以正当方式提出请求并且有权被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以及为了特定的目的被机关承认为当事人的人或机关。

(4)“法规”是指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或特殊适用性,并对将来生效的文件的全部或一部分。

目的在于实施、解释、规定法律或政策,或规定机关的组织、程序、或活动规则。

包括批准或规定将来的收费标准、工资、法人的或财经的体制及其变革、价格、设备、器具及其服务或分配、还包括批准或规定和上述各项有关的估价、费用、会计或手续。

(5)“制定法规”是指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法规的行为。

(6 )“裁定”是指机关除制定法规以外所作出的最后决定的全部或一部,可以采取肯定的、否定的、禁止的、确认的形式、包括批准许可证在内。

(7)“裁决”是指机关作出裁定的行为。

(8)“许可证”包括机关给予的执照、证书、批准、登记、特许状、成员资格、法定豁免或其它形式的许可的全部或一部。

(9)“审批许可证”包括机关对许可证的允许、延长、拒绝、撤销、暂停、废除、撤回、限制、修改、变更、附加条件等行为。

(10)“制裁”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禁止、命令、限制、或其它影响个人自由的措施。

(B)拒绝给予救济。

(C)罚款或罚金。

(D)财产的销毁、没收、扣押、留置。

(E)科处损害赔偿、偿还、恢复原状、补偿、收费、负担、费用。

(F)撤销、暂停许可证或规定条件。

(G)采取其它强制性的或限制性的措施。

(11)“救济”包括机关下列行为的全部或一部:(A)给予金钱、帮助、许可证、权限、免除、例外、特权、补救。

(B)承认请求、权利、特免、特权、免除、例外。

(C)根据个人的申请或请求采取其它对他有利的措施。

(12)“机关程序”〔行政程序〕是指机关从事本节第(5)(7)(9)款规定的程序。

(13)“机关行为”〔行政行为〕包括机关的法规、裁定、许可、制裁、救济、或其相等的行为;以及对它们的拒绝或不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

(14)“单方面接触”是指未记载在公开的记录中的接触。

对这种接触没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但单方面接触不包括要求对本分章规定的任何事项或程序提出的情况报告。

552节公共情报、行政法规、裁决理由、裁定、记录、程序(a)每个机关必须使公众能够得到下列情报:(1)为了指导公众,每个机关对下列事项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及时公布并分别说明:(A)该机关的总部和地方机构的说明。

公众可以获得情报或决定、提出申请或请求的指定的地点、方法和职员(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说明其成员)。

(B)各机关执行职务和作出决定的一般过程和方法,包括一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程序的性质和要求。

(C)程序规则、通用的表格,可以取得表格的地点,并说明各种文书、报告、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D)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实体规则,机关制定和采取的基本政策的说明,和机关采取的普遍适用的解释的说明。

(E)上述各项的修改、订正和废除。

应在联邦登记上公布而未公布的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人遵守或受到不利的影响,除非该人就文件的内容实际上已及时得到通知。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果得到联邦登记局局长的批准,文件以参考其它文件的方式编入联邦登记而受该文件影响的人可以合理的得到时,视为已在联邦登记上公布。

(2)每个机关必须按照自己制定的法规,提供下列文件供公众查阅和复制:(A)裁决案件的最终理由,包括附议的意见和反对意见在内,以及裁定书。

(B)该机关所采取的未在联邦登记上公布的政策说明和解释。

(C)职员手册和对职员的指示,其中影响公众的部分。

上述文件如果已及时出版并已公开出卖时例外,为了防止明显地不正当地侵犯个人的隐私权,机关在提供公众利用或出版裁决理由、政策说明、解释、职员手册或指示时,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删除暴露个人身份的细节。

但是对每项删除,必须以书面详细说明理由。

每个机关还必须备有一份现行的索引,供公众查阅复制。

该索引应为公众标明自1967年7月4日以后发布的、采取的、或颁布的、根据本款规定应对公众提供利用、或必须公开发行的全部文件。

每一机关应按季度或在更短的周期内,迅速出版并通过出卖或其它方式散布每期的索引及其补编,除非该机关决定没有出版索引的必要和可能时例外。

这个决定必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布,在这种情况下,该机关仍然必须根据公众的请求,提供该项索引的副本,收取不超过复制该索引的直接成本费。

最终的裁定、裁决的理由、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职员手册或指示,只在下述情况下才可以作为机关的依据,作为判例援引、使用、以对抗非机关的当事人:①上述文件已被编入索引,并按本款的规定提供公众使用或出版。

②或者当事人已就文件的内容得到实际的及时的通知。

(3)除按本分节第(1)和(2 )两款规定提供公众利用的记录以外,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须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须:(A)合理的说明所需要的记录。

(B)符合机关公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费用(如果有的话)和应当遵守的程序。

(4)(A)①为了执行本节的规定,每一机关应按照通知和收集公众评论程序颁布法规,具体规定处理本节规定的申请的收费表。

并且建立程序和指导原则以决定该项收费在何时应当放弃或减少。

收费的标准必须符合管理和预算局局长按照通知和公众评论程序制定的指导方针。

该方针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适用于一切机关的收费。

②机关制定的法规中必须规定:Ⅰ.当申请记录是用于商业目的时,收费限于文件的检索、复制和审查的合理费用标准。

Ⅱ.当申请记录是由一个教育的,或以科研或学术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科学机构提出时,或者由新闻媒介的代表提出时,收费应限于文件复制的合理费用标准。

Ⅲ.任何申请记录不属于上述Ⅰ或Ⅱ的情况时,收费限于文件的检索和复制的合理费用标准。

③如果信息的公开是为了公共的利益,因为它可能重大地促进公众对政府运行或活动的了解,而不是为了申请者的商业利益时,文件的提供应不收任何费用,或者减少到低于上段②中规定的费用。

④收费表应规定只收检索、复制或审查的直接费用。

审查费用只能包括最初阶段审查某一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该项审查的目的是决定根据本节的规定,某一文件是否必须公开,以及决定根据本节的规定可以不发表的任何免除公开的部分。

审查费用不能包括在处理依本节规定提出的申请过程中,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政策问题所引起的费用。

在本节的规定下,任何机关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收取费用:Ⅰ.如果按常规的方法收款或得到该款的手续,所花的费用等于甚至超过应收的金额,或者Ⅱ.依本分款②中第Ⅱ段规定或第Ⅲ段规定提出的申请,最初2小时检索费和最初100页的复制费。

⑤任何机关不能预先收取任何费用,除非申请人以前曾经有不按时缴费,或者机关决定的费用可能超过250美元。

⑥本分款的规定不能代替某一法律对特定类型的记录,按特别规定的收费标准而可以收取的费用。

⑦法院对申请人关于本节规定的放弃收费所提起的任何诉讼,应重新审理。

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不能超过机关的记录。

(B)原告起诉时,原告居住地、或其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机关记录所在地的地区法院、或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有权禁止机关封锁机关的记录,并可命令提供任何不正当地对原告封锁的机关记录。

对这类案件,法院应重新审理,可以不公开地审查该机关记录的内容,以决定该记录或其中任何部分,是否属于本节下面(b )分节中规定的任何免除公开的事项,因而可以拒绝公开。

机关对其行动的正当性应负证明责任。

(C)不论法律有任何其它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根据本分节提出的任何控诉后30天内,必须提出答复或答辩。

除非法院基于正当理由,另有其它指示时例外。

(D)〔依98—620号公法取消〕(E)根据本节规定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原告已经实质上胜诉,法院可以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和由案件产生的其它合理的诉讼费用。

(F)当法院命令对原告提交任何不适当地封锁的机关记录,并判决美国负担合理的律师费和其它诉讼费用时,如果法院另外又发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指出封锁记录的情况产生机关工作人员的封锁行为是否属于专横的或任性的行为时,特别律师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确定对拒绝提供文件负主要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是否需要采取纪律制裁,特别律师在调查和考虑提交的证据以后,必须向有关机关的行政当局提出自己的结论和建议,并将该结论和建议的副本送交应负责任的官员或职员或其代理人。

行政当局应采取特别律师建议的矫正措施。

(G)如果发生不服从法院命令的情况,地区法院对负责任的职员可以科处藐视法庭罪,如果是穿制服的机关,则处罚其负责的成员。

(5)每个机关有的一个以上的成员时,必须在机关每次会议中,对每个成员的最后表决制作记录,以供公众考察。

(6)(A)每个机关收到根据本分节第(1)(2)(3)款的规定要求提供记录的任何申请时,必须:①在收到这样申请的10天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决定是否同意这项申请。

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机关的决定、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时,有权向机关首长申诉。

②机关收到这样的申诉以后,必须在20天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的节假日除外)作出决定。

在申诉时,如果原来拒绝提供记录的决定得到全部或部分的维持,机关必须通知申诉人对该决定可依本分节第(4)款的规定申请司法审查。

(B)在本分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A)分款中第①项和第②项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预定作出决定的日期。

延长决定的通知书中规定的延长期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本分款所称“特殊情况”限于适当处理特殊的申请时合理的需要。

即:①处理该申请的机关需要从远离本机关的地方设施或其它的组织中,寻找或搜集所申请的记录。

②一项申请中提出的要求,需要寻找、收集和鉴别大量的、公开的、和不同的记录。

③需要同决定该项申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它机关进行协商或者机关内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单位之间有重大的管辖利益,需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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