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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动。2 月20 日,派出所干警根据群众举报,到 c 村杜某家抓赌。到达杖某家后,派出所干警堵住杜家的前门与后门,当场将10 余名本村的参陷人员抓获。派出所当场收缴了所有的赌具与赌资,并宣布给予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 元的处罚.当场收缴了罚款。参

赌人员之一的童某拒绝当场交纳罚款.派出所干警因而将其带回派出所,除给予罚款删元处罚以外,再予行政拘留 5 日的处罚。问:(1)派出所当场作出给予每位参赌人员罚款200 元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派出所当场收缴罚款的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童某当时可以拒绝当场缴纳罚款吗?为什么? (4)派出所对童某加重处罚,除罚款外再予行政拘留 5 日,这种作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派出所当场作出给予每位参赌人员20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虽然违法事实确凿,也有法定的依据,但派出所给予每位参赌人员的罚款是200 元,因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另一方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派出所只能作出警告与5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派出所对每位参赌人员的罚款达200 元,这已超出了派出所的权限范围。所以,派出所直接作出咖元酌罚款处罚决定也是违法的. (2)派出所当场收缴罚款的作法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只有3 种,一是依法给予20 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

后难以执行的,三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非上述三种情况.执法人员不得当场收缴罚款。

(3)童某可以拒绝当场缴纳罚款。(4)派出所加重对童某的行政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其

一,童菜拒绝当场缴纳罚款的行为并不违法,他有权拒绝当场缴纳罚款,派出所不能因为童莱拒绝当场缴纳罚款而对童菜实施行政处罚。其二,童某有权对派出所所作的处罚决定进行陈述与申辩,而派出所不得因此而加重对童某的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而加重处罚。因此,即使童某对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有异议,派出所也不能因此而加重对童某的处罚。其三,派出所也无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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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行为。可见,派出所既不应该加重对童某的处罚,也无权加重对童菜的处罚,其加重处罚童某的行为于法无据,是违法的。 A 市某糖果厂研制生产出一种名叫“天天”的糖果。在未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的情况下,进行批量生产.并以每袋(共10 个)2 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为促销,糖果厂在电视、报纸以及产品说明书中对“天天”糖果大力进行宣传,极力吹嘘其营养与保健价值。A 市D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卫生局联合对糖果厂进行检查。经调查证实,A 市糖果厂的广告行为带有违法的成分,可能构成违法广告行为;所生产的“天天”糖果的含菌量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联合调查组拟对糖果厂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停止广告行为、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联合调查组在糖果厂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主动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且决定由联合调查组成员许某(B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丁某(D 区卫生局副局长)以及未参与调查的 B 区卫生局干部肖某共同主持听证。在第一次听证会上,糖果厂仅委托 1 位律师参加,许某等听证主持人则坚持要求糖果厂

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为此中止听证程序。在第二次听证会上,糖果厂厂长彭某与律师一同参加。开始听证之前,彭某以肖某之子原为糖果厂工人、后因违纪被该厂开除为由,申请肖某回避。许某认为肖某并非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听证结束后,许某、丁某、肖某当即对糖果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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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糖果厂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为什么? A 市B 区卫生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A 市某糖果厂实施处罚的过程中存在多处错误,具

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联合调查组在糖果厂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主动决定适用听证程序,这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其二,联合调查组决定由调查组成员许某与丁某主持听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也就是说,参与对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得主持听证。其三,听证主持人坚持要糖果厂的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听证,为此不惜中止听证,这同法律规定也是不相符合的。《行政处罚法》根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其四,作为听证主持人之一的肖某在糖果厂厂长彭某的申请下,依法应予回避,而许某却作出不予回避的决定,这同样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若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本案中,主持人之一的肖某之子原在糖果厂工作,后因违纪被该厂开除,这说明肖某同本案有某种利害关系,肖某在主持听证时可能会作出不利于糖果厂的行为。在糖果厂厂长彭某的申请下,肖某应该予以回避。许某不让肖某回避的作法显然是错误的。其五,许某、丁某、肖某在结束听证后马上作出处罚决定,也是不正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由调查人员作出,而应由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作出。本案中,许某、丁某虽然都是所在局的副局长,但他们既然参加了调查,又主持了听证,他们就无权再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由卫生局与工商局的未参与调查、听证的主要负责人联合作出。许某、丁某、肖菜无权作处罚决定,他们是在无权的情况下作出对糖果厂的处罚决定的,这一作

法当然是违法的。王某为A 县农民,现年40 周岁,在B 县林业局一采育场作临时工多年。1998 年11 月28 日,王某不小心将烟头丢在山坡上,引燃了周围的草木。由于王某及时发现,在其同伴的共同帮助下,王某等人在较短时期内将火扑灭,但此时已经造成近2000 元的经济损失。当天晚亡,王某回到 A 县家中。经认真考虑,王某向 A 县公安局承认自己引发山林大火的事情。A 县公安局以王某的违法行为轻微且得到了及时纠正、且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为由,对王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问:(1)A 县公安局能否对王某实施行政处罚?为什么? (2)A 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你认为对王某应如何实施处罚?为什么? (1)A 县公安局无校对王某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他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王某引发山林大火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B 县,A 县只是王某的住所地。因此,只有B 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管辖此案,A 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不能行使对王某的行政处罚权。(2)A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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