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惠安县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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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惠安县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
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文[2006]38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17
【实施日期】200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道201线惠安县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6]383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省道201线和泉州沿海大通道惠安境内段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收的请示》(惠政综〔2004〕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农用地45.955公顷(其中耕地29.8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惠安县东岭镇赤石村旱地2.8618公顷、其它农用地0.09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7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8公顷、未利用土地0.1303公顷,东埭村旱地2.1194公顷、林地0.9935公顷、其它农用地0.02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0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96公顷,湖边村
旱地3.5223公顷、林地1.6218公顷、其它农用地0.067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5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765公顷,彭城村旱地2.8664公顷、园地0.0767公顷、其它农用地0.005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