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现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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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家思想及历代对其评价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先秦法家,一

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所谓前期法家,是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候国内进行改革的法家,其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所谓后期法家是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

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统一的法家,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等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撰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较集中地反映了一些根本的封建立法思想.战国中期的商鞅,对变法和任法重势和重术作了理论上的论证, 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本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

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家说的集大成者.韩非的同学

李斯也属先秦法家,又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人们称他为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

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并不一致,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汉人司马淡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日:"严而少恩".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率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到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谈到法家的缺点:"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到了宋代,苏轼说:"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之久运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清代卢文召认为:"商韩之术,用之使秦强,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今当圣道大明之日,其说之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于禁绝,若非之辞辨锋锐,澜翻不穷,人以其故尤爱之.

但是,近现代以来,为法家伸冤平反之事,此起彼落,不绝于耳.这种现象的背景是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

急需找出变法自强之路.儒家传统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法治和宪政则提醒国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寻找我们"古已有之"的相类物,于是我们发现曾有过法家"以法治国"

的思想,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鸣呼!是惑于淫说也甚矣.章太炎为商

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他们的历史功债,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像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梁君超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自今以往,实我国法

第一大革新时代也,新文化运动后,不少学者采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认为法家思想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建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具有进步和革新的意义,台湾学者戴东雄则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指出"法家之法治学说,对于法的平等与安定性,提倡甚力"中国继受近代殴陆法,并非毫无历史的背景和理论上的渊源"甚至"应功于法家之法律成文化的法律观,他还认为"尽管中国法家与西洋的法实证主义起源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和文化背景,但二者皆有共同理论基础和相同学说".

但是,并非所有近现代的论者都对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表示同情,肯定或者愿意放弃历代以来积累的否定评价.著名法学家梅仲协就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评论说:"我国二千余年来,政治之所以来纳正轨者,揆其原因,半误于儒家,半惑于韩非,"本不知法律为何物,而妄以法治为名而行其人治之实.著名思想家余英时也严历批评法家思想的"反智论"包括其思想专制,愚民政策和对于知识与学问的排斥.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一书中,法律史学者马作武说:"后世论者大都认为法家主张法治,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会.'法治'作为一个完整的

概念,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法家所谓的法治尚末得法治真谛的皮毛.在另外一篇文章中,马作武补充说:"所谓法家的'法治'充其量不过是整套构建君主个人集权专制的手段,是最大最典型,也是最极端的人治,其法治理论构成了中国传统专制理论的基石."

以上算是对法家思想做一简单介绍,并罗列历代思想家对其评价,可谓见仁见智,总的来说持肯定态度的不多,那么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古代思想特别是法家思想是否有意义,有价值,这种传统文化资源是否值得重读.正如有些法学家提出的"本士资源论"那样,我们从法家提出的诸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朴素的

法律观点中能不能发现,有利于当前法制建设的积极因素,或者说是正面价值加以阐发和吸取,从而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为当今会社会服务,笔者认为是完全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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