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票据的管理制度篇1一、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
二、领用票据应遵照“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三、严格规范使用票据。
严格区分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的使用;财政所内部各经管人员领用的票据不得串用;要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写时应逐项、逐栏填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撩草,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一致准确,对填错的发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须印章齐全。
四、严肃内部牵制纪律。
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责任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
五、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按规定时限缴存收入。
六、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薄,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七、财政分局至少每半年结合内部审计、业务评比开展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学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会计室向市财政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使用和管理票据的行为。
第三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则,保证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和交付第五条金融机构在票据市场上发行票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票面金额发行,不得超过当事人约定的金额。
第七条票据的发行应当保证持票人的特定权益,明确票据的类型、内容、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票据的交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同时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交付,电子方式交付的票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票据的背书和转让第九条持票人可以对票据进行背书,背书应当注明具体的转让对象和日期。
第十条票据的背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电子方式背书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票据转让应当在票面背书上明确转让的对象和日期,并经过持票人签字或者电子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票据转让人应当保证被转让人对该票据享有合法权益,对于票据转让可能引起的纠纷,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票据的质押和质权第十三条票据持有人可以将票据作为质押物进行质押,质押的票据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票据质押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票据质押权的行使受到法律保护,质押人和质押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第五章票据的支付和兑付第十六条票据的支付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七条票据的兑付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兑付人应当履行兑付义务,保证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三篇)
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票据管理是指对各种票据(如发票、收据、支票、汇票等)的开具、领用、使用、保存、注销等过程与方式的规定和管理。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申报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票据的开具与领用1. 开具票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的通知等。
2. 票据的开具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的原则进行,不得虚开、冒领、重复开具。
3. 发票的开具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包括发票种类、开具方式、开票限额、开票时间等的规定。
4. 收据的开具应当按照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包括交易金额、收款方名称、交易时间等的明细。
5. 收据的开具应当注明票据的编号、开票日期、开票人等信息,以防止伪造和纠纷。
6. 票据的领用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盘点,并及时报告不清或丢失的情况。
二、票据的使用与保存1. 票据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真实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记载、私自涂改或使用过期票据。
2. 发票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金额进行开具,并及时登记和报送到税务机关。
3. 收据的使用应当按照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开具,并及时登记和归档,以备核对和查验。
4. 票据的保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一般要求保存5年以上,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和审计。
5. 票据的保存应当采取防火、防潮、防尘等措施,以确保票据的完整和真实性。
6. 票据的保存可以采用电子化管理的方式,包括电子发票、电子收据等,需要确保安全和可查验的条件。
三、票据的注销与作废1. 票据的注销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包括交易完成、退货退款、发票开错等。
2. 票据的注销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明注销原因和日期,并及时上报到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
3. 票据的作废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包括报废票据的种类、数量和原因等。
4. 报废票据在作废后应当进行销毁处理,可以采用切割、撕毁等方式进行,以确保不被他人获取和使用。
票据报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票据报销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及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票据报销应遵循真实、合法、合规、节约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票据报销范围第四条票据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业务招待费:包括接待客户、参加行业会议等产生的费用。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四)会议费:包括举办各类会议所产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包括员工参加培训所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费用: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章票据报销程序第五条票据报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发生费用后,应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
(二)填写《报销单》,详细列明报销事项、金额、用途等。
(三)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确保报销事项真实、合法。
(四)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合规性、金额的准确性等。
(五)财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报销单进行记账,并支付报销款项。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报销程序:(一)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始票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确认后,可予以报销。
(二)报销金额较大的,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票据报销要求第七条票据报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票据真实、合法、合规,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二)报销单填写完整,内容真实,不得虚报冒领。
(三)报销事项与票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报销。
(四)报销金额准确,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票据报销审核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进行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报销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三)报销金额是否准确。
(四)报销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是指对财政机关发行、使用、管理和清理财政票据的相关规定。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机关发行的用于支付和结算财政事务的凭证,包括财政收入票据和财政支出票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1. 发行规定:财政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财政票据的发行数量和范围,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 使用规定:财政机关应在财政支出或收入发生时使用财政票据进行支付和结算,严禁私自调用或挪用财政票据。
3. 签发规定:财政票据应由财政机关的授权人员签发,签发人员需进行严格的身份和资格认证,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 编号规定:财政票据应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进行编码,以便于管理和追溯。
票据需标明票面金额、付款单位和收款单位等相关信息。
5. 注销规定:财政票据在支付或结算完成后应及时注销,以避免被重复使用或冒领。
注销需由财政机关的授权人员进行,并在票据上标记注销信息。
6. 存档规定:财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对财政票据进行存档管理,保证票据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存档期限和存档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 监督检查规定:上级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有权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票据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防止财政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同时,规范的财政票据管理有助于提高财政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5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三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一、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的票据管理工作。
二、责任部门和人员1. 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票据的统一印制、分发、使用和归档等工作。
2. 财务主管是票据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票据的使用、流转和销毁等工作。
三、票据的印制和分发1. 财务部门按照需要定期印制各类财务票据,并记录印制数量、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 财务主管负责将印制好的财务票据按照需要分发给相关部门或人员使用,并记录分发数量和使用人员名单等信息。
四、票据的使用和归档1. 使用财务票据的部门或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严禁私自盖章、乱填写或私自销毁等行为。
2. 财务主管负责监督财务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时核查和记录票据的使用情况。
3. 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应及时归档,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标识。
五、票据的销毁和报废1. 财务主管负责定期检查财务票据的存货情况,并及时进行销毁和报废。
2. 财务主管应按照规定程序销毁财务票据,将已使用完毕的财务票据进行焚烧或撕毁等方式进行销毁。
3. 财务主管应及时报废已过期或损坏的财务票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汇总。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使用财务票据等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财务主管有权向公司领导提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性较高的财务票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管理。
2. 落实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人应具备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做到严格遵守规定、及时执行和有效监督。
以上为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二)一、总则为规范财务票据的管理,确保财务票据真实、准确、完整、合理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务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的使用管理, 维护票据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涉及票据的一切活动和操作, 包括票据的领用、开具、签发、登记、保管、使用、报销、作废等。
第三条票据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实行规范、科学、高效和安全的管理。
第四条票据使用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合法合规、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票据的领用第五条票据领用应经过本单位票据管理人员的审核和审批, 并进行详细登记。
第六条票据领用应确保需领用的票据种类、票面金额、数量等与实际需求想符合, 不得超量领用。
第七条票据领用人应填写《票据领用登记表》, 并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将领用的票据信息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条票据领用人应在领用后尽快将票据送到指定的票据保管人手中, 并进行确认。
第三章票据的开具和签发第九条凡需要开具票据的, 必须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 由本单位经办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开具工作。
第十条票据的开具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好票据的主要内容, 包括票据种类、票面金额、日期、收款人或付款人等, 并在票据上签名。
第十一条票据签发应由授权人进行, 签发人应对票据签发后的安全进行保证, 完整保存票据签发记录。
第十二条票据签发人应将票据的副本或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保签发记录清晰可查。
第十三条票据应在签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使用人,逾期未收到的, 应及时向票据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第十四条票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票据的种类、金额和用途进行, 不得私自更改用途或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票据使用人应妥善保管票据, 防止票据的丢失、损毁和盗窃。
第十六条票据保管人应制定票据保管制度, 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 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和整理, 避免混乱和损毁。
第十七条票据使用人应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并及时向票据保管人报告。
第五章票据的报销和作废第十八条凡需要报销的票据, 应提供有效的报销依据和证明材料, 经过本单位经办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报销工作。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一、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业务往来中涉及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票据的定义票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等形式的凭证,作为经济事项发生、确认和处理的依据。
三、票据的种类1. 收款凭证:包括现金收款凭证、银行转账收款凭证等。
2. 付款凭证:包括现金付款凭证、银行转账付款凭证等。
3. 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汇票等。
4. 结算凭证:包括结算单、对账单等。
四、票据的开具原则1. 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经济事项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2. 票据应当按照业务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具。
3. 开具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限,确保开具的票据合法有效。
五、票据的登记和保管1. 所有开具的票据应当及时登记,记录票据的种类、编号、金额、开具日期等信息,并进行归档保存。
2. 纸质票据应当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损毁或被盗。
3. 电子票据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系统进行存储和管理,确保信息不被篡改或泄露。
六、票据的使用限制1. 每张票据只能用于一次交易,禁止重复使用。
2. 票据的金额应当与实际交易金额相符,不得进行恶意虚报或虚增。
3. 票据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财务等要求。
七、票据的作废1. 票据遗失、损毁或出现错误时,应当及时作废,并办理补充、更正手续。
2. 作废票据应当进行注销和销毁,避免被他人冒用或盗用。
八、票据的验真1. 收款方应当仔细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经过授权和合法开具。
2. 可以通过查询票据的编号、验证票据的加密信息等方式进行验真。
九、票据的审核和审批1. 票据的开具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授权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2. 严禁私自开具票据和乱用票据,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十、票据的归档和保存1. 所有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归档和保存。
2. 归档的票据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检查。
十一、票据的销毁1. 票据的保存期限满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2. 销毁票据应当进行记录,确保票据不再被使用。
票据管理规定
票据管理规定票据管理规定是指在企业或机构内部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规定的一套制度或规范。
票据管理是企业或机构内部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企业或机构财务的安全、透明和合规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票据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票据管理的基本原则1.权责分明原则:明确票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权限,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2.合规性原则:票据的开具、收取、交付等操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3.真实性原则:票据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或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得伪造、篡改或故意误导。
4.保密性原则:票据管理过程中的涉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
5.规范性原则: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具、填写和保存,不得随意更改。
二、票据管理的职责和权限1.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票据管理制度,监督票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2.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开具、收取、交付和存档工作,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开具、调用和注销票据的申请。
4.票据使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票据,并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
5.审计部门:负责对票据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三、票据管理的流程和要求1.票据的开具:根据业务需要,开具符合规定格式和要求的票据,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名章。
2.票据的填写:票据必须真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任何时候都不得随意更改。
3.票据的收取和交付:收到票据的一方必须及时验收和签收,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工作。
交付票据时必须有相应的交接手续,确保票据安全。
4.票据的存档:票据必须按照规定的存档期限和形式进行妥善保管,存档材料必须完整、有序,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整理。
5.票据的注销:票据到期或无效时,必须及时进行注销,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四、票据管理的监督与审计1.票据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监督票据的开具、收取、交付、存档和注销工作,并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____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的使用管理,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票据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银行、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票据的发行、兑付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票据包括票据形式的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
电子票据的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害票据的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票据的发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发行责任。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管理第六条票据的发行单位应当工商登记,经营许可,符合相关发行条件,并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票据的发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发行方案,明确票据的种类、金额、期限等要素,并报送银行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票据的发行单位应当对发行的票据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票据的发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票据发行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票据的发行单位应当及时披露票据信息,并定期公布票据发行和兑付情况。
第三章票据的流通管理第十一条票据持有人应当依法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进行转让和背书。
第十二条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的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背书应当注明背书人的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签署背书人的名字或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票据权利的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票据的兑付,应当按照票据的期限和金额进行兑付。
第十六条兑付票据的人应当核对票据的真伪和合法性,并支付兑付金额。
第四章票据的管理监督第十七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票据的信息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发行单位和票据持有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财务制度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财务制度有关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保管,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正常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支票、汇票、银行存款凭证、收据等各种与财务往来有关的凭证。
公司内部所有涉及财务往来的凭证均应属于公司票据范围。
第三条公司票据必须统一印制,加盖公司公章,确保票据真实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或篡改公司票据。
第四条公司票据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用印和登记,包括票据用途、金额、日期、签字等信息记录清楚完整。
第五条公司票据应当有专门负责人进行管理,定期对票据进行清点核对,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登记。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公司票据使用应当遵循审批程序,严格限制权限,确保票据使用符合公司财务制度和控制要求。
第七条公司票据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完整,不得涂改、撕毁或遗失。
如有破损或遗失应当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协助进行处理。
第八条公司票据的保管应当妥善,定期进行保全检查,确保票据和票据相关台账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九条公司票据的报销和结算应当按照公司财务规定进行,报销单据必须真实有效,附有相关票据原件。
第十条公司票据的销毁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由有关负责人确认签字,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票据相关信息必须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确保公司财务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票据管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公司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并在全公司范围内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维护票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票据交易的安全、便捷和规范化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票据交易中的行为。
第三条票据交易中所称的票据包括商业票据、银行汇票等各类票据。
第四条票据交易包括票据的发行、持有、转让、兑现等一切与票据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票据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保障票据交易活动的合法、公正和诚信。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第六条发行票据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发行票据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银行办理票据发行登记手续,并报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行票据的单位应当按照票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行确保所发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发行票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票据发行情况和相关信息。
第十条发行票据的单位应当在票据上清晰标明票据的种类、编号、金额、出票日和到期日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票据的持有和转让第十一条票据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防止遗失和伪造。
第十二条票据持有人转让票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票据的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票据持有人应当按照票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保留票据转让的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应当将票据转让登记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被转让的票据持有人获得转让票据的权利,应当记录转让登记信息,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
第四章票据的兑现第十六条票据到期日到来时,票据持有人可以向出票人要求兑现。
第十七条兑现票据时,出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金额进行兑付。
第十八条兑现票据时,出票人应当要求票据持有人提供充足的兑现凭证。
第十九条兑现票据时,出票人有权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票据兑付情况和相关信息。
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票据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适用于中央银行依法发行的各类票据的发行、流通、兑付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债券、国库券等。
第三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保障票据的安全、流通、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中央银行票据管理制度需不断改进和完善,以适应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第二章票据的发行管理第六条中央银行依法有权发行各类票据,应当遵循市场需求和货币供应的规律,合理确定发行规模和时机。
第七条中央银行发行票据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发行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行信息。
第八条中央银行在发行票据时,需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和有效,严禁虚构、伪造、变造票据。
第九条中央银行需建立健全票据的防伪技术和保障措施,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中央银行在票据发行过程中,应当合理厘定票面金额、发行期限和利率,做好票据的风险管理。
第三章票据的流通管理第十一条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后,应当在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国家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持有中央银行票据的金融机构需对票据进行有效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保障票据的安全和有效流通。
第十三条中央银行票据在流通环节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篡改、假冒、转贴、出售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中央银行票据在流通中如有遗失、损毁等情况,持有人需及时向中央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申报工具的挂失和更换。
第十五条对于持有伪造、变造、涂改、假冒的中央银行票据,持有人应当予以违法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
第四章票据的兑付管理第十六条中央银行票据到期兑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兑付,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或拒绝兑付。
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票据管理,确保票据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涉及票据购买、使用、保管、销毁等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票据购买第三条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向财政部门申请购买各类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支票、汇票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购买票据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文件;(二)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三)单位财务印章。
第五条购买票据后,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不得遗失或擅自涂改。
第三章票据使用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操作:(一)票据必须整本按序使用,不得跳号、错号;(二)票据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三)票据开具人、收款人、金额等信息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四)票据开具后,应及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第七条事业单位使用票据时,应确保票、款相符,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或隐瞒收入。
第四章票据保管第八条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票据保管柜(箱),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九条票据保管人应定期检查票据的保管情况,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条票据保管人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票据完整无损。
第五章票据销毁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票据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票据销毁后,销毁人应将销毁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票据遗失、损毁、被盗或违规使用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因票据管理不善,导致财政收入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
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票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
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
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
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票据管理制度(3篇)
票据管理制度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建立起来的,用以规范和管理其票据行为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票据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的申领和使用:规定了票据的领取程序和要求,如领取票据的单位或人员、数量、申请手续等。
同时还规定了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以确保票据的合理使用。
2. 票据的保管和保密:规定了票据的保管要求,如票据应存放在专门的保管箱或柜中,由专人负责保管。
同时还要求对票据进行保密,避免泄露或被冒用。
3. 票据的记账和审核:规定了票据的记账要求,包括票据的记账方法、账簿的填写要求等。
同时还规定了对票据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如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4. 票据的流转和注销:规定了票据的流转程序和要求,包括票据的交接手续和流转记录等。
同时还规定了票据的注销程序和要求,如票据的报废或销毁程序。
5. 票据的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对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包括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核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
票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组织或机构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预防票据风险和防止票据的滥用。
同时,票据管理制度也可以提高组织或机构内部票据流转的效率和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
票据管理制度(2)是指组织、规范和管理企业或组织内部票据的一套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企业资金流动、防范风险、做到资金的合理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规章。
票据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明确企业内部所涉及的各种票据,如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并规定其使用范围和条件。
2. 票据的开具和验收:明确票据的开具程序和验收标准,包括票据的填写规范、签字人员和权限、验收的审核流程等。
3. 票据的保管和传递:明确票据的保管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要求制定票据管理系统,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票据的丢失或被篡改。
4. 票据的使用和核销:明确票据的使用规范和核销程序,包括票据的使用用途、核销的条件和流程等。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票据法》和相关规定,以下是票据的使用管理规定:
1. 票据的开具:票据的开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真实、准确地体现交易的内容和实质。
开具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票据的各项信息,包括出票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票据金额等,并加盖相应的印章。
2. 票据的保存:票据的出票人应当保管好自己开具的票据,票据的收款人也应当妥善保管收到的票据。
票据的保存期限为票据到期日后一年。
3. 票据的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票据背书的规定。
背书时应当在票据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人、背书人和受让人的姓名。
4. 票据的遗失和挂失:若票据遗失或被盗,持票人应当及时向出票人或承兑人申请挂失,并报案处理。
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收到挂失通知后应予以注意和处理。
5. 票据的兑付和追索:票据到期日到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兑付票据。
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不能兑付票据,则持票人可以向担保人追索票据金额。
6. 票据的退还和作废:票据到期或遗失后找回,持票人应当将票据退还给出票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如果票据出现错误或无效,持票人应当将票据作废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以上是票据使用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票据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贴现、承兑、保证、追索等。
第三条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国家对票据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票据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票据权利,不得滥用票据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格式第七条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八条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九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一条票据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票据的名称应当明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二)票据的金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并注明大小写;(三)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填写实际出票日期;(四)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五)票据的出票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六)票据的付款人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七)票据应当加盖出票人印章或者签字。
第三章票据的签发和取得第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出票人应当对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三)出票人应当保证在票据到期时能够支付票据金额。
第十三条票据的取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票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取得票据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取得票据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第四章票据的转让和背书第十四条票据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转让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行为;(二)转让应当是真实的票据权利人;(三)转让应当是按照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4篇)
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根据《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依法采用的一种债权凭证,包括发票、凭证、结算单据等,用于记录和确认收支事项。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规格、格式、印制、分发、兑现、限制、撤销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并确保票据的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和安全。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落实票据的制作、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责任。
第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财政票据,确保票据使用的真实、规范和合法。
第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的制作、保管、发放、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财政发票管理第八条财政发票是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特定范围内开具的用于确认应纳税额或扣除税额的凭证。
第九条财政发票的开具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发票填写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第十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领取财政发票,遵守开票、开具、分发、报销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政发票的领取、使用和报销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确保流程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二条财政发票使用单位应当对发票的开具、使用、销毁等过程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财政发票的销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销毁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发票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章财政凭证管理第十五条财政凭证是财政部门用于确认资金收支的一种凭证,主要包括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
第十六条财政凭证的填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真实、准确和合法的信息,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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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暂不使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人代表人的签章。
第六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七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八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告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汇票
第一节概念要素
第十一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