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00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于二00三年六月五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0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任李勇
二○○三年八月八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用户、供电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开发区供电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行政执法检查局依
法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电能的最终使用者。用户按照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单一业主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一个。
2、多业主小区用户:指拨地红线内的业主为两个以上。
3、公建用户:指商店、学校、医院、车站、银行、机关、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业主。
第四条开发区供电鼓励多元化投资经营,鼓励网站分离管理。
供电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并直接服务到户。供电经营单位可以提出相关装置的产品标准,但是不得指定用户使用某种品牌的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五条供电建设项目应按照立项审批、可行性方案审批、设计审批和工程招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供电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供电建设项目施工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供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由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图纸、验收资料等应及时建档保存。
第八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天津市、开发区供电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变配电装置全部设计图纸。图纸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标准,并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电气设计说明;
(二)用电负荷分布图;
(三)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
(五)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六)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远动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七)双电源用户有低压自投的,应提供配电室平面布置图和自动投切的接线图;
(八)新建居民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提供小区平面图、负荷资料、变配电室或开闭站的土建及电气装置全部设计图纸;
(九)有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非线性负荷的用户,应提供消除电网"公害"的技术措施及有关设计资料;
(十)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十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的供电项目扩大初步设计。
供电经营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七日内与用户协商,协商一致后用户即可组织施工。
供电经营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审批意见或系统与主供应系统无法衔接时,应要求其更正施工设计,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用户电气设施安装期间,隐蔽工程应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组织供电经营单位中间验收。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向供电经营单位提供正式的调试报告,经审验合格后,供电经营单位安排入网前的试验,并协助用户制定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接口位置由供电经营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供电合同签订后,由供电经营单位实施接口,接口位置及建设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
1、单一业主高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将电源接至用户变电站高压进线开关上口。用户应合理进行内部规划,保证其变电站距供电经营单位提供的接入点(在拨地红线处)不大于10米,特殊情况必须大于以上距离时,需经开发区建设发展局批准并由用户承担多余部分的建设费用。
单一业主低压用户(不含公建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按照开发区电网总体规划就近在变电站内提供接入点,由用户在变电站低压开关的下口接线。
以上高、低压用户的计量装置需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用户承担。
2、多业主用户(不含公建用户)必须具备分户计量功能(标准厂房需具备分层计量功能)。由开发商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经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公建用户由建设单位按照天津市同类建设项目配套标准容量的收费标准向供电经营单位缴纳小区工程建设费(天津市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开发区标准或天津市预算定额收取),供电经营单位将供电系统建设至楼栋低压配电箱上口,其中计量仪表由供电经营单位统一选型、安装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临时电用户由供电经营单位将电源建至建设项目拨地红线内的临时变压器跌落开关上口并安装计量装置,其中计量装置费用由用户承担。跌落开关、临时变压器及以下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第十二条因工程需要,供电线缆需穿越用户围墙时应予允许。施工造成原设施损坏的,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用户应在用电(包括原有用户的增容、减容等用电变更)60日前与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供电合同。用户租用厂房(或房屋)需签订供电合同时,需由厂房(房屋)出租方、租赁方及供电经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用户签订供电合同应提供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能源可供证明;
3、建筑总平面图及室外综合管网图;
4、全套电力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