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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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有关名词解释

(2011-05-05 12: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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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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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银监会《指导意见》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

与旧规区别:

银监会《指导意见》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1、核心一级资本

指普通股,巴三规定不低于4.5%,我国银监会新规比巴三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为5%。

2、一级资本

指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的引入为新型资本工具的使用预留了空间,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目前中国实质上并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但该概念的引入,为未来新型资本工具(如优先股、有条件可转换债券(CoCos)等)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一旦此类新型资本工具成功发行,将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我国规定为6%。

3、资本充足率

指一级资本加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等。

4、资本留存缓冲

巴三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制止本次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大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我国银监会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从2012开始实施,2013达标,系统非重要银行2016年达标。

5、逆周期资本缓冲

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设定的。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对于系统重要银行,附加资本暂定为1.综合以上各项,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0.5%

6、流动性监管指标。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形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数量,以有效应对这种压力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

净稳定融资比率(NFS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作为银行流动性监管强制标准。主要用于确保各项中期资产和业务融资,确保至少具有与其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我国对这两项指标要求为100%。

7、拨贷比

指拨备比贷款余额。新规为不低于2.5%。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2012年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达标。

附: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有关资本定义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参考值>=4%)。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包括普通股,盈余,优先股,未分配利润,储务账户。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其中:

1、核心资本:包括权益性资本和公开储备,其中权益性资本包括已发行并已缴足的普通股和非累计优先股,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影响极大。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2、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

本文参考摘录自姚博元王刚《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展沿革、主要内容及影响分析》,罗景《银行行业:监管政策无新意,尘埃落定逐步验证》,MBA智库<核心资本充足率>

最新巴塞尔协议3全文

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1]宣布较高的

全球最低资本标准

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9月12日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这

些资本监管改革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的影响。

一、会议的基本内容

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集团在2010年9月12日的会议上[2],宣布加强对现有资本金要求的持续监管,并对在2010年7月26日达成的协议进行充分认可。这些银行资本改革措施和全球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推行,履行了全球金融改革核心议程的诺言,并且将在11月份韩国首尔召开的G20领导峰会上提交。

巴塞尔委员会一揽子改革中,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将从2%增至4.5%。另外,银行需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以应对未来一段时期对7%的普通股所带来的压力。此次资本改革巩固了央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在7月份达成的关于强化资本约束和在2011年底前提高对市场交易、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的资本需要。

此次会议达成了一个从根本上加强全球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些资本要求将对长期的财政稳定和经济增长有重大的贡献。安排资本监管过渡期将使银行在满足新的资本标准的同时,支持经济复苏。更强的资本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要求和新的超额资本的结合将使银行可以承受长期的经济金融压力,从而支持经济的增长。

二、增加的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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