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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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

南江县森林公安局

何良军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㈠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意义

①林业行政执法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②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体实现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手段。

③林业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1、执法主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执法程序合法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3、实体合法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按《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㈢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要件:

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③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A:行政机关在依法成立之时即得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权

B:其他组织享有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⑴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职权作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森林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⑵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

指经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事业组织(如木材检查站、植物检疫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⑶执法人员的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

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

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2、构成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

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

三是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

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处罚法定原则

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①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②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

定的;

③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④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①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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