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旁氏骗局之法律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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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旁氏骗局之法律视觉

摘要:目前,有关民间借贷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尚处于一种比较零散、粗浅的局面,少有系统性的研究成果。而几乎在所有的研究资料中,都表现着一个同一的观点,那就是要对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融资方式进行正确的引导与鼓励支持,但同时要对民间借贷的某些问题比如说高利贷予以严厉规制打击。本文仅以法律视觉对该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字:民间借贷融资规制法律视觉

一、民间高利贷存在的原因

第一,资金供给不足。目前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其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另外,由于部分民营企业缺乏诚信,一些金融机构担心借给民企的钱会变成坏账,所以也不敢轻易与企业合作。因此,一些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当急需资金而又无法从银行取得的时候,他们只能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

第二,资金需求的独特性。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层次性,主要分为基本生活性资金需求、基本生产性资金需求和一般经营性资金需求。基本生活性的资金需求即使利率远远高于收益率,农户仍不得不借贷。基本生产性的资金需求即使贷款利率偏高,但只要在市场利率和收益率之间,农户为了需求性生产仍不得不借贷,如果高利贷的利息率高于一般经营性资金需求收益率,农户会

放弃第三层次的资金需求---一般经营性资金需求。

第三,借贷交易成本过高。首先,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地位不明。在正规金融存在总量与结构性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性制度创新,它通过借贷双方的”关系”克服了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约束,在确保信贷质量的前提下,完成了资金的有效融通。由于政府不允许高利贷存在,历来对其严厉打击,使其违法风险增大,所以放贷者在确定利率时,必然会把这个风险考虑在内。其次,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受到正规制度的限制,从而诱使非正规金融机构内部不断内生出相应的非正规制度,导致了许多正常交易的功能被严重扭曲。而高利率,正是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内生出来的非正规制度之一。最后,资金管理成本较高,非正规金融中的贷款数额小,但其管理和运作成本与大额贷款相差无几,这使得其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二、民间高利贷的利与弊

第一,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民间借贷是一种关系贷款,也正是因为其关系贷款的性质,它具有手续简捷、不拘形式、方便灵活的特点,没有像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那样严格、繁琐的手续和要求。民间借贷大部分是建立在一种借贷双方信息对称的基础之上,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为数在少。然而,民间借贷快捷方便的优势也正是造成民间借贷客观风险太大的原因之所在。这种完全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的借贷形式极易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旦债务人丧失信用、丧失还贷能力或是因其他种种原

因出现了逃废债行为,债权人将无所适从。而且,由于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民间借贷行为目前仍多以口头形式合同为之,一旦发生纠纷,受害者亦很难取证从而让纠纷无法得以实事求是地公正处理。

第二、加重借款人的负担,产生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尽管民间借贷在目前情况依旧是以一种无偿或低息的互助形式为主,但是,民间借贷越来越朝着有偿、甚至是高利的方向发展。这一点了也可以说是民间借贷的本质和归,因为”对贷款人而言,只要货币是自己的,他就有权要求利息,而这种权利与财产所有权分不开。”对于高利贷,马克思就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评价:”高利贷不改变发生方式,而是象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附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尽管民间借贷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市场行为的一种,但是”市场不一定产生公平的收入分配,它可能导致不可接受的收入与消费的不平等。”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商利贷的存在不仅仅加重了债务人的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生产与生活,而且有可能让本就处于经济困境之中的借款人因高利贷沉重的利息支出而越来越窘迫甚至是陷入终身债务之中,从而造成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

第三、不利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并影响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民间借贷是一种分散性、任意性的民间金融行为。它采用的完全是一种当事人自决主义,具有很强的自主性。对于借贷双方而言,它纯粹是一种基于个人利益得失的判断而做出的民事交易行为。对借

款人而言,在本就缺乏资金的情况下,其借入资金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或是其他任何人的任何利益,而纯粹就是为了其本身的利益,只要借钱能赚钱,什么市场交易都干,什么行业都进,根本就不会去考虑到的什么国民经济结构、地区经济结构或是产业结构的平衡与合理。对于贷款人而言,他只关心借出款项及利息的收取,借款人借钱干什么,与自己无关,他根本不会去考虑出借资金的投向或是社会作用。正是这个原因,如果民间借贷过度膨胀,所占金融比重过大,将会极大地影响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影响甚至破坏地区经济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三、民间高利贷的相关法律规制

第一,加大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借贷双方自愿达成借贷协议的债权人利益,从而防止债权人私力救济自己的权益侵害债务人的合法人身与财产权益。而且在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更加重视债权人的利益,以防止债务人各种方式的逃废债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同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的给付利益为目的,因”债权是法律世界中的动态因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

第二,严历打击民间借贷放贷人的不正当放贷行为,加大对欺诈性放贷或是违反金融贷款使用方式的借贷放贷以及挪用公款放

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加大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问题的关键。事实上,债务人的逃废债行为即信用缺失是促进民间借贷高利贷恶

性循环的一个重大因素,这一点正如有文章说的”信用缺失是……不良贷款的主要成因,信贷交易中的信用行为异化,是借款人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成为制约……银行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一大毒瘤……”。债务人信用缺失使银行借贷、慎贷甚至根本就不敢贷,从而把大量的资金需求主体推向了民间借贷的怀抱,加速了民间借贷的发展与进一步膨胀。同时,一个在金融贷款过程中信用缺失的人,我们很难保证他在实现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良好信用,这也是促成民间借贷侵权性消极作用加剧的一大因素。另外,如果从现代法治社会排斥私力救济的角度来讲,”如果没有惩罚,就不会有放贷”,因为民间借贷贷款人根本就不会去想要拥有一种毫无法律保障的债权,如果这样,民间借贷这种有利的融资方式根本就不会存在。

第四,切实加强债务人基本人身以及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民间借贷之中,有许许多多的民间借贷的确是因为借款人资金需求急切丽还贷能力有限,由贷款人乘人之危而做出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在保证放贷者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债务人权益的保护。比如,其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其生产与生活所需的基本生产与生活资料不受剥夺等等。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p1-63

[2] 赵新杰.浙商跑路的背后.载《金融商务》2011.10

[3] 肖强.现代金融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7.p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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