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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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 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 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 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 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 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 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二 引入管理人制度
•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 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 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 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 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 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第三章 管理人
• 第一节 管理人的产生
•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 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
•
•
新《破产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 破产法》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组成
八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 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 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 情形的, 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管理人的管理事务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 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管理人
• 第二节 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 • 一、管理人的报酬
• 新《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 破产法》 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二、管理人的管理事务
• • • • • • • • • •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 12%以下确定 以下确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12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 10%以下确定 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12+50=62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 8%以下确定 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62+40=102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 6%以下确定 以下确定:102+240=342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102+240=342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 3%以下确定 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342+150=492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 1%以下确定 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492+400=892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 0.5%以下确定 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 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 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 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 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 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中国, 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中国, 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 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 • 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 行为制度。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行为制度。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 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 效的。 效的。
六 强化破产责任
• 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 企业的董事、 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 新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 新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25条也规定: 企业董事、 条也规定 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 新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新破产法规定,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 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 效力” 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 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 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 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样的规定, 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这样的规定,采取的 是一种有限的、有弹性、 是一种有限的、有弹性、有张力的跨境破产原 则,为下一步与世界上各国破产法接轨作了铺 垫。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等社会中介机构; •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 会计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破产原因 • 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 仅限于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 二、新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新《破产法》针对不同申 破产法》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 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 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三项内容: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提起重整申请。 提起重整申请。
•三 重视债权人自治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债权人会议期间,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 在债权人会议期间, 权人的询问。 权人的询问。 •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胜任职务情形的, 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 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要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 管理人依照规定执行职务, 监督。 监督。 • 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并回答询问。 并回答询问。 •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 •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且债 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 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享有表决权,对重整程序的进行具有决 定性作用。 定性作用。
新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 • • • • • • • • 适用范围扩大 引入管理人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一 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
•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 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 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 机构。 机构。
新破产法专题学习
破产法学习的重要性
• 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2006年 27日通过《 日通过 产法》 下称新破产法) 产法》(下称新破产法)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 志性事件。 志性事件。 •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 体而言,它是关乎“ 与再生的法律, 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 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 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 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 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 旧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一种,即破产清算事务。 • 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破产清算事务、重 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规定了三种:破产清算事务、 破产清算事务 整事务、和解事务。 整事务、和解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8206669 • wangyong8099@sohu.com
新旧破产法比较
第一章 一来自百度文库规定
• 第一节 适用范围 • (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 • (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 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 (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 可依的问题
四
引入重整制度
• 引入重整制度,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 引入重整制度, 行清算, 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 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 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 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 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 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 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 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 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 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 提出破产申请后, 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 效的重整避免破产。 效的重整避免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