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冲击波碎石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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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本市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是指利用体外冲击波粉碎泌尿系统内结石的方法。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二级及以上或具备相应临床应用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二)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泌尿外科,有专门的体外冲击波碎石工作室,有超声科、放射科、检验科等相关辅助科室.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1、泌尿外科
床位不少于20张,能独立开展泌尿外科常规手术。如床位少于20张者,则须开展泌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或已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3年以上,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技术保障协议,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预案和应急制度。
2、体外冲击波碎石室
(1)使用X线定位者,体外冲击波碎石室应符合放射防护规定,面积不少于24m2。
(2)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设备,影像监视系统质量良好;具有医学影像图像查看系统或读片设备。
(3)具有与碎石设备相匹配的稳定电源供应.
(4)具有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备.
3、辅助科室
(1)超声科能够开展泌尿系统相关超声检查.
(2)放射科能够开展尿路平片、静脉尿路造影检查.
(3)检验科能够开展凝血功能、尿常规、中段尿培养等检查。
(三)有至少1名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泌尿外科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并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在职医师。
2、有1年以上泌尿外科专业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适应证。
(二)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泌尿外科医师与术者共同讨论决定,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三)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相关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体外冲击波碎石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不少于50例。
(六)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接受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设备、器材.
2、建立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基本要求
拟从事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一)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三级以上或具有市级泌尿重点学科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
2、具有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有与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3、每年完成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不少于200例。
4、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10年以上.
5、培训机构负责人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10年以上。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拟定培训计划,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
3、按照要求对接受培训医师的理论知识掌握水平、实践能力操作水平进行定期测试、评估;在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评定,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并做好考勤记录。
(三)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体外冲击波碎石术患者的全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操作、操作过程记录、碎石后处理和术后随访等.
附: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开展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
1、从事泌尿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作为术者累计完成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20例以上,且未发生相关医疗事故。
3、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的主任医师附件2
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三级医疗机构的外院医师.
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本市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是指通过人工椎间盘置换方式代替病变的椎间盘,以恢复正常椎间盘的生物力学功能而进行的外科技术,包括颈椎、腰椎的人工椎间盘置换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椎间盘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有重症监护室、麻醉科、放射科等相关辅助科室。具有全身或局部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1、骨科
(1)开展脊柱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
(2)设有脊柱外科专科病房或专业组,成立时间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科室同期床位数的20%。具有本院的脊柱外科专科医师队伍,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3)能独立完成各类脊柱外科手术,手术量每年不少于200例。能够熟练掌握颈腰椎前路椎间盘切除减压术、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脊柱融合术、脊柱骨折合并截瘫手术、脊柱肿瘤与结核病灶清除术等脊柱外科手术。
2、手术室
(1)具有辐射防护功能的单独手术间,使用面积45m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