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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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2010年09月09日00:44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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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23 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第三条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五条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短期次级债务。

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条证券公司为满足承销股票、债券业务的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一)在承销期内,按债务资金与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二)承销结束,发生包销情形的,按照债务资金与因包销形成的自营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孰低值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承销结束,未发生包销情况的,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不得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七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

(一)次级债务的规模、期限、利率;

(二)借入资金的用途;

(三)决议有效期;

(四)与借入次级债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与债权人签订次级债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事项:

(一)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

(二)次级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

(三)次级债务本息的偿付安排;

(四)借入资金用途;

(五)证券公司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

(六)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七)违约责任。

第九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

(三)借入次级债务数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借入的次级债务展期,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对展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与次级债权人变更债务合同。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以及偿还次级债务的,应当事先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申请,经住所地证监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申请借入次级债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六)证券公司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七)债权人净资产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展期,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四)债务资金的用途说明;

(五)证券公司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申请偿还次级债务,应当在债务到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借入次级债务合同;

(三)证券公司目前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及相关测算报告;

(四)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偿还短期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证券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对证券公司申请次级债务借入、展期、偿还等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一)对证券公司借入短期次级债务、偿还次级债务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次级债务展期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获批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可自债务资金到账之日起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债务资金于获批日之前到账的,证券公司应自获得住所地证监局批复之日起按规定比例将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转为长期次级债务或将长期次级债务展期的,应自获得住所地证监局批复之日起按规定比例将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提前偿还长期次级债务后一年之内再次借入新的长期次级债务的,新借入的次级债务应先按照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剩余到期期限对应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在提前偿还的次级债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再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新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超出提前偿还的长期次级债务数额的,超出部分的次级债务可按规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向其他证券公司借入长期次级债务的,作为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身净资本时应当将借出资金全额扣除。

证券公司不得向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借入次级债务。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自借入次级债务获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借入次级债务事项。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借入的短期次级债务应当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债务合同及申请文件列明的资金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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