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僵尸企业”和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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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僵尸企业”和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
方案
为盘活园区闲置低效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入园企业整体开工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通过开展“僵尸企业”和闲置低效用地集中处置行动,认真查处和纠正土地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提升土地管理水平,实现园区“僵尸企业”全面清理、闲置低效用地全面处置,确保园区发展活力进一步突显、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发展效益进一步增强。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发挥政府主导、监督作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僵尸企业”和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处置程序要依法依规,确保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二次交易税费按已出台文件的标准收取。政府强制收回的闲置低效土地,按成本价收回,溢价部分收归园区,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坚持分类处置原则。根据不同企业、不同地块的特点和性质,选择最适合的处置方式,不搞“一刀切”。同时,对既是闲置低
效用地,又是“僵尸企业”的案例,参照“僵尸企业”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三、处置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僵尸企业:对停产两年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资不抵债且复产无望的企业基本认定为“僵尸企业”。
(二)闲置用地:超过约定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面积不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不到总投资额的25%,以及中止开发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
(三)低效用地:开发面积超过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超过总额的25%,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四、处置方式
(一)依法转让一批。对位于全市“退二进三”规划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列入“退二进三”范畴,进行土地变性开发。
(二)兼并重组一批。对技术先进、有市场、有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引进战略投资,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恢复活力。
(三)协议收回一批。对闲置多年未开发,且目前不做开发安排的企业,按照以未履行合同(入园协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以成本价协议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