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某人行贿罪的说明
关于某人行贿罪的说明某人行贿罪是指某个人向他人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谋取某种特殊权益的犯罪行为。
行贿罪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犯罪行为。
以下将对某人行贿罪进行详细说明。
行贿罪的主体是指实施行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行贿罪的主体通常是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资源的人,他们通过行贿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行贿的对象可以是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法官等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
行贿罪的客体是指受贿的个人或组织。
受贿的对象通常是拥有一定权力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接受行贿来提供特殊的权益或利益给行贿人。
受贿对象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和期望。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行贿人给予贿赂以及受贿人接受贿赂的具体行为,包括给予财物、提供服务、转移财产等。
结果要素是指行贿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效果,例如行贿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受贿人提供了特殊权益给行贿人。
行贿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贿罪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其次,行贿罪扰乱了政治秩序,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稳定。
再次,行贿罪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形象。
针对行贿罪,我国刑法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行贿罪的处罚分为三个级别: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打击行贿罪,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加强反腐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加强监督机制,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行贿罪的发生。
某人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行贿罪行,加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加强监督机制,共同营造廉洁的社会环境。
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导读: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而对于主观方面就是属于故意的行为;在客观的方面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等等;而对于只要犯了此罪那么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一)、立案标准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论行贿罪之不正当利益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引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受贿和行贿有较多的对应关系,无行贿行为,也就无受贿行为,而行贿罪则多了一个必备要件: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好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下面就此问题,笔者谈谈个人意见,以供商榷。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应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未明文规定有谋取不正当利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应按《刑法》第185第3款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司法解释将“谋取非法利益”作为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1988年全国人民大常委员《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1979年《刑法》承继补充规定,但在学术界学者的意见不统一,有一种观点认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其理由一方面行贿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谋取非法或不正当的利益,正常途径无法实现,才以行贿的手段去谋取,这是应打击的,而另一方面行贿人要实现正当、合法的利益,但害怕不能实现,害怕对方设置障碍等,明知行贿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社会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荣誉,而为获取合法正当的利益而行贿,也应是行贿罪打击的对象,所以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一定就要“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其理由有:1.行贿罪的设立其保护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行贿的目的也是防止受贿,而行贿人的目的应视为行贿罪处罚的情节。
如果行贿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不但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性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还侵犯合法的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_行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法律行贿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行贿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二、案例概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律行贿案件。
被告人王某,原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通过关系找到了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某,希望李某在庭审中为自己辩护。
李某明知王某的行为违法,但为了谋取私利,答应为其辩护。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向法官行贿,要求法官在判决时对王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官收受贿赂,作出了对王某从轻处罚的判决。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行贿案件,涉及行贿、受贿、贪污等多个罪名。
被告人王某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向律师李某行贿;李某明知违法,却为了谋取私利,向法官行贿;法官收受贿赂,作出了对王某从轻处罚的判决。
2. 案件原因(1)司法体制不完善。
我国司法体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力寻租空间,导致一些司法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而违法乱纪。
(2)执法不严。
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现象,为法律行贿提供了可乘之机。
(3)社会风气败坏。
在一些领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风气盛行,导致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惜以身试法。
3. 案件影响(1)损害司法公正。
法律行贿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
(2)破坏社会公平。
法律行贿案件的发生,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破坏了社会公平。
(3)损害政府形象。
法律行贿案件的发生,使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受到损害,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司法体制。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遏制法律行贿案件的发生。
2. 严格执法。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司法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3. 加强道德教育。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害的是 国家的社会 管理秩序 。 第三种观点认 为行 贿罪侵害 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该说 认为 , 先,9 2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 于严 惩严重破坏经 首 18 关 济的罪犯 的决 定》 贿赂 犯 罪列 为严 重 破坏 经 济犯 罪之 把
要 存 在 以下 五 种 观点 :
贿罪存在对合关系 , 并且曾被置于渎职罪一章 , 因此行贿罪
也是一种妨害国家机关正 常活动 的犯 罪。其次 , 国家工作 人员担负着代 表国家行使公权力 , 必须廉 洁奉公 , 依法行使
第一种观点认 为行贿罪侵害 的客体是国家机关 正常活 动 。该说认为 , 行贿人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而用钱财收买 、 腐 蚀国家工作人 员 , 必然干扰和破 坏 国家 机关的正常 管理活
法学研 究
任 忠 臣 , 唯 维 : 贿 罪 的构 成 要 件 分 析 李 行
职 务廉 洁性 受到侵害 后所造 成的间接 的损失 , 非直接 客 而
体。
笔者认为 , 以主体是单位 还是 自然人来 区分立案 标准 的做法不妥 当, 由在 于: ) 0 6年我 国新 修 订 了《 司 理 1 20 公 法 》 规定 可以设 立一人 公 司。如 果 自然人 一人设 立 具有 ,
动 ( 括 国家 正 常 的 经 济 管理 活动 ) … 包 。
职权 , 力与职责相统一 , 权 国家工作人 员 自己无权处分 , 行
贿者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的手段使之谋 取不 正当 利益 , 目的是 以钱换权 , 侵害 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 , 同时妨害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 也 【 第五种观点认 为行贿罪 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 作人员职 务行 为的廉 洁性 。其理 由是 , 贿罪对公务 人员予 以贿赂 行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
一是收受财物的情形,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财物的情形,即他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在具体立案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到行贿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方式等因素。
例如,行贿数额较大、行贿目的严重、行贿方式隐秘等情况,都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注意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行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只有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
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很荣幸为您提供关于涉及行贿罪的法律意见书。
请注意,本意见书旨在为您提供有关行贿罪的基本法律信息和普遍法律指导,仅供参考之用。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一、行贿罪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要构成行贿罪,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行为要素:行贿罪的行为要素是指行贿人提供、承诺给予或者中介行贿财物、贵重物品、妥善安排工作、营利性安排住宿、旅游休闲、接受招待、接受服务或者其他财产以外的利益。
2. 目的要素:行贿罪的目的要素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结果要素:行贿罪的结果要素是指受贿人受贿接受了行贿人提供的财物、利益等。
二、行贿罪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164条的规定,对于行贿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受到以下刑事法律后果:1. 处罚:被判犯有行贿罪的个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单位,则可能被判处罚金。
2. 处分:对于公务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行贿罪的,还可能面临党纪处分或者行政处分,例如开除公职、撤职、降职、处以罚款等。
3. 影响信用记录:被判刑的行贿者也可能受到信用记录的负面影响,对其未来的就业、贷款等方面造成阻碍。
以上仅为普遍信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三、行贿罪的调查和起诉程序对于涉及行贿罪的案件,通常的调查和起诉程序如下:1. 接报案:被告知或发现有可能涉及行贿罪的线索后,相关执法机关会接收报案。
2. 初步调查:执法机关会启动初步调查,对涉案行为人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证人证言等。
3. 立案侦查:如果初步调查发现涉嫌行贿罪的证据确凿,执法机关将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继续深入调查。
4. 审查起诉:如果侦查结论确认存在涉嫌行贿罪的事实和证据,执法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起诉。
5. 审判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接受起诉,相关法院将组织审判并作出判决。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行贿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财物等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立案标准是指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立案追诉的标准。
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贿金额、行贿对象、行贿方式和行贿动机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行贿金额是行贿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行贿罪的金额限制较为宽松,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就可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行贿数额在一定金额以上即可构成犯罪,金额较低的行贿可能只面临行政处罚。
但是具体的行贿金额标准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其次,行贿对象也是行贿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贿对象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
在行贿罪的成立中,行贿对象应具备一定的身份特征,如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
如果行贿对象不是执行公务的人员,这种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民间行贿,不属于行贿罪的立案范围。
再次,行贿方式也是行贿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贿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行贿和间接行贿两种形式。
直接行贿是指行贿人直接将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交给被行贿人,而间接行贿是指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给被行贿人。
无论是直接行贿还是间接行贿,只要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都可以立案追诉。
最后,行贿动机也是行贿罪立案的考虑因素之一。
行贿罪的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犯罪人的故意和不正当行为动机。
行贿罪的立案主要考虑行贿人的行贿动机是否违法、不正当。
如果行贿动机合法正当,如表示感谢或者请客送礼等,可能不构成行贿罪。
但如果行贿动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垄断市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等目的,将被认定为行贿罪,并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贿金额、行贿对象、行贿方式和行贿动机等方面。
根据这些标准,检察机关会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判断是否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该立案追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立案标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并以公平、公正、严肃的原则处理行贿案件。
刘汉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刘汉案是我国近年来轰动一时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案情复杂。
本文从刘汉案的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我国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
一、引言刘汉案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非法集资、诈骗、行贿等多项罪名。
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刘汉案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打击经济犯罪提供借鉴。
二、刘汉案的犯罪构成1. 非法集资刘汉案中,刘汉等人通过设立虚假公司、虚构项目、隐瞒风险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3)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诈骗刘汉案中,刘汉等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2)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3)行为人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
3. 行贿刘汉案中,刘汉等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行贿行为;(2)行为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3)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三、刘汉案的法律适用1. 刑法适用刘汉案中,刘汉等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行贿等多项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2. 民法适用刘汉案中,涉及大量民间借贷、股权转让等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
3. 行政法适用刘汉案中,涉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刘汉案的审判程序1. 侦查阶段刘汉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汉等人进行了侦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
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有些法法分⼦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可能会向国家机关⼯作⼈员⾏贿,让国家机关⼯作⼈员给予相应的便利,⽽⾏贿是属于犯罪的⾏为,那么⾏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贿罪构成要件如下: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作⼈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这⾥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作⼈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续费的⾏为。
上述⾏为须达到⼀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1999年9⽉16⽇最⾼⼈民检察院发市施⾏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3⼈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的⾏为是收买国家⼯作⼈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关⾃⼰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实施这种⾏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贿的⽬的,在于使国家⼯作⼈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员利⽤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是针对正当利益⽽⾔的,是指根据法律、⾏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包括⾮法利益。
例如:⾏贿⼈为了⾛私⽽⾏贿于海关⼈员;为了⽣产、销售伪劣产品⽽⾏贿于⼯商⼈员、技术监督⼈员;明知⾃⼰或者他⼈不符合升学、招⼯、提职、农转⾮的条件⽽⾏贿于有关⼈员;为了减、免税⽽⾏贿于税务⼈员等。
个人行赂罪的罚款标准
个人行赂罪的罚款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行贿,这不仅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的环境,也危害了国家利益,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国家对行贿行为进行了法律的规定,对于行贿行为的处罚也逐渐趋于严厉。
本文将针对个人行贿罪的罚款标准进行探讨。
一、个人行贿罪的概念个人行贿罪是指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向被贿赂人行贿的行为。
个人行贿罪是一种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环境,破坏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个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行贿人必须是个人,而非单位或组织。
2、行贿人必须是有故意的,即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依然进行了行贿行为。
3、行贿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用于行贿。
4、行贿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的目的或者动机。
5、被贿赂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共服务人员。
三、个人行贿罪的罚款标准个人行贿罪的罚款标准主要是根据行贿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罚款;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除罚款外,还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对于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个人行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1)行贿数额在1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行贿数额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对于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个人行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除罚款外,还可以处以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具体的罚款标准如下:(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拘役。
(2)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有期徒刑。
(3)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行贿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有期徒刑。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倡与展开目录一、内容概述 (2)(一)背景介绍 (3)(二)问题的提出 (4)(三)研究意义 (5)二、行贿受贿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 (6)(一)现行法律制度概述 (7)1. 刑事法律责任 (8)2. 行政法律责任 (8)3. 民事赔偿责任 (10)(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1. 法律适用不明确 (12)2. 执法不严与量刑不公 (13)3. 监管体系不完善 (14)三、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提出与理论基础 (15)(一)概念界定 (16)1. 行贿罪 (17)2. 受贿罪 (18)3. 并重异刑的概念 (19)(二)理论基础 (20)1. 刑法公平正义原则 (21)2. 刑罚预防与教育功能 (22)3. 社会治理现代化需求 (24)四、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的实践展开 (25)(一)具体政策措施 (26)1. 完善立法 (28)2. 严格执法 (29)3. 强化监督 (30)4. 提高公众参与度 (31)(二)制度保障措施 (32)1.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33)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4)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35)五、结论与展望 (37)(一)主要结论 (38)(二)未来展望 (39)(三)政策建议 (40)(四)研究局限与展望 (41)一、内容概述在当今社会,腐败问题已成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大顽疾。
行贿与受贿作为腐败的两大主要表现形式,相互交织、难以分割。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我们提出了“行贿受贿并重异刑”并在此展开详细探讨。
“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是指在法律上对行贿和受贿行为进行同等严厉的制裁,打破以往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而相对忽视行贿行为的现状。
这一模式认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在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促使更多人放弃行贿行为,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
为了使“行贿受贿并重异刑”模式得到有效实施,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行贿罪的前后法律适用(2篇)
第1篇引言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犯罪之一,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探讨行贿罪的前后法律适用,分析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及其演变。
一、行贿罪的前法律适用1. 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较为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行为。
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法修正案(七)之后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对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修正案将行贿罪分为两种情形:一般行贿罪和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贿罪。
(1)一般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一般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贿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行贿罪的后法律适用1. 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对行贿罪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修正案明确了行贿罪中“数额巨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并提高了行贿罪的刑罚。
(1)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贿数额巨大,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①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②行贿数额虽未达到一百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 行贿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b. 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c. 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d. 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贿罪最新司法解释⾏贿罪最新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于今⽇起施⾏。
慧剑⽹李军律师对照该司法解释,现作以下解读:⼀、⾏贿数额⼀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1、⾏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2、⾏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向三⼈以上⾏贿的;3、⽤违法所得⾏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严重危害民⽣、侵犯公众⽣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严重后果,⽅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影响⾏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是数额,⽽是对⾏政执法⾏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
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
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贿罪构成要件,⼀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年有期徒。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1、⾏贿数额⼀百万元以上的;2、⾏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向三⼈以上⾏贿的;3、⽤违法所得⾏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品、药品、安全⽣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严重危害民⽣、侵犯公众⽣命财产安全的;5、向⾏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作⼈员⾏贿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影响⾏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6、因⾏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贿⼈犯罪情节的认定1、从轻处罚情节:⾏贿⼈被追诉后如实供述⾃⼰罪⾏的,依照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论行贿罪构成要件之“不正当利益”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有 关 “ 正 当 利益 ” 定 的 观点 不 界
长期 以来 , 国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践 部 门对 “ 正 当 我 不
利益” 的理 解 不 一 , 要有 以下 几 种 观点 : 主
1手 段 不 正 当说 。该 说 主 张评 判 利 益 正 当 与 否 的 .
着 眼点 在 行 为 人 实 现 利 益 的 手 段 ,即认 为 只要 采 取 行
态 的 利 益 1 2 1
益 ,以及 要 求 国 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 有 关单 位 提 供 违 反法
律、 规、 法 国家 政 策 和 国务 院 各 部 门 规章 规 定 的 帮 助或 者 方便 条 件 。 1 9 9 9年 9月 1 6日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制发
4利 益 独 立 性 说 。该 说认 为 “ 正 当 利 益 ” . 不 的界 定
二 、 不 正 当利 益 ” “ 的相 关 司 法解 释 及 辨 析 “ 高 ” 19 两 于 9 9年 3月 1 日《 于 在 办 理 受 贿 犯 4 关
准则 就 是 法 律 ,认 为 只有 国 家 明令 禁 止 获 取 的 利 益
才 是不 正 当利 益 。1 种 观 点 源 于 18 I ] 这 9 5年 “ 高 ”关 于 两 《 当前 办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中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答 ( 行)( 试 》以下 简称 《 答 》, 中规 定 行 贿 罪 的 构成 解 )其
下 简 称 《 知 》 定 ,谋 取 不 正 当利 益 ” 指 谋 取 违反 通 ) 规 “ 是
法 律 、法 规 、国 家政 策 和 国务 院 各 部 门规 章 规 定 的利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行贿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行贿罪【相关法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2.“不正当利益”: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彼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共犯类型: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案件难度较大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一些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给司法机关的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该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数百万元。
此外,该企业还涉及行贿、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
案件涉及人员众多,情节复杂,取证难度大。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业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3)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2. 偷税罪的法律认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企业通过虚构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隐瞒实际经营情况,少缴应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偷税行为而故意为之;(2)客观上实施了偷税行为;(3)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3. 行贿罪的法律认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在本案中,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行贿行为而故意为之;(2)客观上实施了行贿行为;(3)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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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主动给予财物;也可以是被动的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
但是如果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出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
(三)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二、行贿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行贿罪的常见问题
(一)什么叫行贿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二)如何理解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其基本点是:
1、该利益本身的性质是不正当的。
如谋求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谋求国家工作人员放纵走私,谋求税务人员不征、少征税款等。
2、也包括请托人依法应当得到或者可能得到的利益,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不当优待的,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罪中的“财物”包括那些?
答:行贿罪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四)行为人若实际上没有谋到利益,能不能构成行贿罪?
答:当行为人主动受贿时,只有具有此目的,利益是否实际谋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五)构成行贿罪,它的数额要求是多少?
答:1、对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若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如果当事人因为被勒索而交付财物,构不构成行贿罪?
答:这要分情况加以讨论,在这种情况下,若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照样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实际谋到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八)在哪种情况下,不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
答:行贿人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贿罪的量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如何判断行贿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答: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
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十一)如何认定刑法第385条第2款经济往来中行贿罪?
答:按照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这两种形式的行贿罪与一般行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区别:
1、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如签订、履行合同和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过程中;
2、必须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3、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
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十二)如何区别行贿与赠与行为?
答:二者的界限主要在于:
1、目的、动机不同。
行贿是行为人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馈赠行为则是为了增加亲友的情谊,不是以财物收买权力。
2、内容和方式不同。
行贿往往是秘密进行的,给付财物是附条件的;馈赠行为则是公开的,给付财物是无条件的。
(十三)如果受贿罪不成立,是不是行贿罪也不成立?
答:行贿罪和受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
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单独处罚其中的一方。
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程度严重,就认定是行贿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行为而如实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就认定为无罪。
但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
仅有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
例如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然是索取贿赂。
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却构成了行贿罪。
又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受贿罪。
(十四)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有什么区别?
答:我们一般所说的行贿,主要是指自然人行贿罪。
依据我国新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一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在一万元以下。
而对单位行贿案则规定立案标准为二十万元以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十五)行贿多次能否作为定罪的情节?
答: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3条第1款规定,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属于严重行贿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