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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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主动给予财物;也可以是被动的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但是如果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出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

(三)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二、行贿罪的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行贿罪的常见问题

(一)什么叫行贿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二)如何理解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其基本点是:

1、该利益本身的性质是不正当的。如谋求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谋求国家工作人员放纵走私,谋求税务人员不征、少征税款等。

2、也包括请托人依法应当得到或者可能得到的利益,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不当优待的,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罪中的“财物”包括那些?

答:行贿罪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四)行为人若实际上没有谋到利益,能不能构成行贿罪?

答:当行为人主动受贿时,只有具有此目的,利益是否实际谋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五)构成行贿罪,它的数额要求是多少?

答:1、对行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若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如果当事人因为被勒索而交付财物,构不构成行贿罪?

答:这要分情况加以讨论,在这种情况下,若实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照样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实际谋到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八)在哪种情况下,不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

答:行贿人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九)行贿罪的量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如何判断行贿罪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答: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十一)如何认定刑法第385条第2款经济往来中行贿罪?

答:按照刑法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这两种形式的行贿罪与一般行贿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区别:

1、必须是在经济往来中,如签订、履行合同和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过程中;

2、必须是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3、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至于具体的数额标准,有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十二)如何区别行贿与赠与行为?

答:二者的界限主要在于:

1、目的、动机不同。行贿是行为人为了使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馈赠行为则是为了增加亲友的情谊,不是以财物收买权力。

2、内容和方式不同。行贿往往是秘密进行的,给付财物是附条件的;馈赠行为则是公开的,给付财物是无条件的。

(十三)如果受贿罪不成立,是不是行贿罪也不成立?

答:行贿罪和受罪属于对象犯,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单独处罚其中的一方。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程度严重,就认定是行贿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行为而如实交代了行贿的事实,就认定为无罪。但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有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而另一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然是索取贿赂。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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