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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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效率
税收效率是指政府得到的税款与为其所付出的一切成本代价之比,其中包括因为征税所降低的社会经济效率。
[编辑]税收效率影响[1]
一、税收导致效率损失
(一)税收产生超额负担
税收的超额负担是指政府税收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税收收入,从而形成税外负担,引起效率损失。
税收的超额负担可以消费者利余净损失说明
(二)税收改变消费选择
税收引起超额负担导致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征税干扰了由市场决定的纳税人消费、生产等方面的选择,从而使资源配置偏离了最优配置状态,
税收对消费选择的影响
二、税收改善资源配置效率
在经济处于资源最优配置时,征税引起的资源重新配置导致效率损失。
即在经济处于完全竞争,并没有外部因素影响时,征税将导致效率损失。
然而,在经济没有处于资源最优配置时,征税引起的资源重新配置有可能改善配置效率,也就是当经济没有处于完全竞争,或存在外部因素影响情况下,征税有可能改善配置效率。
(一)税收与外部经济性商品
税收与外部经济性商品,可分为税收与产生外部成本商品和税收与产生外部收益商品两种情况。
1 、税收与外部成本商品
外部成本是相对于内在成本而言,也就是在私人成本中没有得到反映的成本,或者说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
如企业污染就属于比较典型的没有计入企业成本,不需由企业负担补偿,却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外部成本。
对于产生外部成本商品征税可以增进社会福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税收与外部收益商品。
在存在外部收益的情况下,按企业内部收益计算的产出必然小于按社会收益计算的产出,按企业内部收益计算的商品价格也低于按社会收益计算的商品价格。
如果对产生外部收益的商品减税,或给予补贴,减税或补贴相当于边际外部收益,也可以使企业达到按社会收益计算的产出生产,增加负超额负担,即社会福利。
(二)税收与社会有益( 有害) 商品。
对于有益商品应受到社会鼓励,而有害商品应受到社会限止。
从政府角度来讲,除了在法律上予以规范以外,也可以通过对有益商品给予减税或补贴,对于有害商品提高税率,以鼓励有益商品发展,限制有害商品发展。
(三)税收与计划定价商品
以税收配合计划价格达到政府提高效率的意图。
[编辑]税收效率选择[1]
税收征收一方面导致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又能起到改善资源配置效率作用因此,从效率出发,税收的目标应是:在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的情况下,保持税收中性,以减少效率损失;在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低效或无效的情况下,强化税收杠杆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一、税收中性与经济效率
税收中性是指税收应采取不偏不倚姿态,不干预市场经济的决策,使超额负担极小化。
在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有效的情况下,税收的干预必然会使资源配置偏离有效配置状态,导致效率损失,这时,税收的目标应选择中性税收,以取得税收收入为目的,减少税收对经济干预,减少效率损失。
由于效率损失是以超额负担的大小为依据,因此,减少效率损失也就是使超额负担极小化。
(一)税种选择
在完全竞争市场,又没有外部因素影响情况下,对商品征税导致的效率损失大于所得税。
(二)税基选择
从资源配置效率角度分析,一般商品税的超额负担小于选择性商品税,因此,一般商品税优于选择性商品税。
商品税和所得税的效率影响比较
(三)税率选择
对于一般商品税,有单一税率和差别税率两种。
一般商品税如果选择单一税率,即所有商品都按相同税率征收;一般商品税如果选择差别税率征收,即对于不同商品按不同税率征收。
在实行一般商品税的情况下,如果选择差别税率,从资源配置的效率角度分析,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相当于选择性商品税。
因为差别税率影响到不同商品的比价关系,从而影响到由市场决定的商品选择,在市场所决定的资源配置处于最优的情况下,将使资源偏离最优配置状态。
(四)价格弹性
实行差别税率的一般商品税和选择性商品税比较,从资源配置的效率角度分析,具有相似的影响,因此劣于实行单一税率的一般商品税。
为减少效率损失,应选择单一税率的一般商品税。
但如果必须实行差别税率的一般商品税或选择性商品税,那么,依据反弹性法则选择商品征税或设计差别税率,才能够减少效率损失。
所谓反弹性法则也就是征税商品选择或税率高低差异应同价格弹性相反。
价格弹性和超额负担
二、税收杠杆与经济效率
(一)纠正外部成本和收益
(二)配合价格平衡产销供求
(三)以税代费调节资源级差收益
(四)有益商品和有害商品的税收引导
[编辑]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的联系[2]
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有一定的联系。
税收成本虽然不是反映税收效率的唯一指标,但它是重要的、主要的标志之一。
在正常情况下,某一时期税收成本降低,说明税收效率的提高,反映这一时期国民经济状态呈良好的态势,税收制度较为合理,税收征管水平正在逐步提高。
相反,某一时期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降低,则说明这一时期国民经济运行现状欠佳,税收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同时我们必须用辨证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的关系问题,税收成本高并不能说明税收效率一定降低,并且税收成本与税收效率之间还存在相互转化的问题。
[编辑]税收效率的意义[3]
所谓效率是成本与效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
投入少、产出多,就意味着效率高,反之就低。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要用尽可能少的税收成本,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尽可能多的税收效益。
税收的效率原则可分为税收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行政效率三个方面。
(一)税收的经济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
检验税收经济效率的标准,在于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即税收分配必须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关于经济效率,西方经济学界对此提出了“帕累托最优”概念。
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配置达到这样的状态:已不可能再增加任何一个人的福利而不减少其他一些人的福利,也就是不可能通过改变资源配置来使一些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又不使另一些人受到损失。
也可以解释为:经济活动上的任何措施都应当使“得者的所得多于失者的所失”。
或者从全社会看,宏观上的所得要大于宏观上的所失。
如果做到了这一点,经济活动就可说是具有效率的。
把“帕累托效率”概念应用于税收,西方经济学家认为,税收征收活动同样存在着“得者的所得和失者的所失”的比较问题。
在他们看来,税收在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部门的过程中,势必会对经济发生影响。
若这种影响限于征税数额本身,乃为税收的正常影响(负担);若除这种正常影响(负担)之外,经济活动因此受到干扰和阻碍,社会利益因此而受到削弱,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负担;若除正常影响(负担)之外,经济活动还因此而得到促进,社会利益因此而得到增加,便产生了税收的额外收益。
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税收的额外负担,指的是征税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发生了不良影响,干扰了私人消费和生产的正常或最佳决策,同时相对价格和个人行为方式随之变更,说明经济处于无效率或低效率的状态。
税收的额外负担越大,意味着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越大。
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降低税收额外负担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
所谓税收中性原则,是要求税收保持中立,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国家征税不要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经济决策,不要使纳税人因征税而扭曲投资行为或消费行为,从而产生税收超额负担。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其二,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发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应当依靠市场机制的那只“看不见的手”。
后一种含义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有较重要地位。
严格的税收中性实际上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调节经济是税收分配的内在属性,税收的课征必然会对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和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难以避免的。
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限于征税数额本身而保持“中性”。
也就是说,税收额外负担的发生通常不可避免。
因此,倡导税收中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尽可能减少(并非完全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扰作用“度”,尽量压低(并非完全取消)因征税而使纳税人或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量”。
(二)税收的社会效率
税收的社会效率原则主要是要求税收分配要有利于消除和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繁荣。
要使税收分配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首先要求税收分配合理、公平和平等,没有税收歧视,使社会形成一个平等的关系、和谐的气氛。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也要防止两极分化。
因此,税收分配要有利于调节人们的收入。
既要调节人们因客观差异所造成的利益分配上的悬殊,也要有效地防止和调节少数人行为能力的超时代发展所造成的过分悬殊的利益分配格局,调节某些人通过倒卖、垄断或利用特权等不正当手段所形成的收入,发挥税收对社会、经济和人们收入不平等的抑制功能和平抑效用。
通过调节缩小过分悬殊的贫富差距,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关系,强化机会平等,鼓励竞争,避免人们利益冲突。
同时在经济生活中,国家还可以通过税收分配,抑制和消除通货膨胀的影响,消除经济生活中其他各种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税收分配和税收优惠,建立社会福利基金,支持、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成员创造更多的社会福利。
例如,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这既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税收的社会效率。
(三)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旨在考察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状况。
而检验税收行政效率的标准,在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即是否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了最大的税收收入。
或者,税收的“名义收入”(含税收成本)与“实际收入”(扣除税收成本)的差距是否最小。
所谓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和时间耗用。
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税收成本亦称“税收征收费用”,专指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
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用具和办公设备支出;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因实施或采用各种办法、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税务机关为进行及适应税制改革而付出的费用,等等。
广义的税收成本除税务机关征税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还包括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即“纳税执行费用”。
具体包括:纳税人因填写纳税申报表而雇用会计师、税务顾问或职业报税者所花费的费用;企业厂商为个人代缴税款所花费的费用;纳税人花在申报纳税方面的时间(机会成本)和交通费用;纳税人为逃税、避税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以及因逃、避税未成功而受的惩罚,等等。
税收征收费用相对来说容易计算,即使有些数字不明显,也可估价解决,故可用税收征收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来衡量。
纳税执行费用则相对不易计算,特别是纳税人所花费的时间、心理方面的代价,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故没有精确的指标加以衡量。
亦有人将其称为“税收隐蔽费用”。
所以各国政府对其税收行政效率的考察,基本上是以税收征收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数字为主要依据的。
比重越低,说明税收成本越小,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来换取了较多的税收收入;比重越高,说明税收成本越大,取得税收收入是以相当多的税收成本为代价的。
税收征收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作用也是多方面的。
除了作为考察衡量政府税收行政是否具有效率之外,还可用于考察分析许多有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例如,通过计算每一个税种所要花费的征收费用占该税种全部收入的百分比,可便于比较分析哪个税种的效果最佳;通过计算不同时期税收的征收费用占税收收入的百分比,可有助于反映税收效率的发展变化状况;通过计算不同国家税收征收费用占税收收入的百分比,还可比较不同国家的税收征收费用及其税收行政效率的情况,等等。
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途径大体有三:一是要运用先进科学的方法管理税务,防止税务人员贪污舞弊,以节约征收费用;二是要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理解掌握,并尽量给纳税人以方便,以降低纳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纳税人所花费的纳税执行费用转化为税务机关所支出的征收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或费用分布的不公,进而达到压缩税收成本的目的。
[编辑]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3]
(一)效率与公平的相容性
税收的效率与公平是密切相关的,甚至可以认为它们是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
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前提。
没有效率,公平只是浅层次的公平,即使形式上留有公平的痕迹,也不过是无本之木。
另一方面,公平也是效率的前提。
因为失去了税收的公平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的高增长,效率的标志就无法反映。
可见,效率与公平的选择不能顾此失彼,应该将相容性发挥得淋漓尽致。
(二)公平与效率的不相容性
公平与效率历来是一对难解的矛盾,其间存在着很深的排他性。
要么强调效率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换取效率的提高;要么强调公平,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公平的实现。
(三)效率与公平的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必须正确处理好税收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要注重解决主要矛盾。
新税制条件下,我国效率与公平的选择应该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