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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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第一节正当持票人
一、正当持票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对价、善意、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以及对其他任何人提出的抗辩主张概不知情的票据持有人。
二、构成正当持票人的条件
《英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凡在收受汇票时,该票票面完备及合格,且符合下列条件者,该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
(1)在票据逾期以前成为持有人,且对该票曾有拒付通知之事并不知情;
(2)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并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之人,且在受让该票时,对让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302条规定:“正当持票人是按下列规定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1)具有对价;(2)善意;
(3)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承兑或付款,或对任何人就票据提出的任何抗辩或权利主张,均不知情。" 对上述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构成正当持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票人取得的票据票面完备、合格
(二)在票据逾期前成为持票人
(三)持票人对票据曾有的拒付之事并不知情
(四)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善意
(五)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六)受让票据时对票据让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
思考题:
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问:银行是否应当支付?
思考题:
甲拾得一张出票人为红林公司、收款人为宏宇公司的汇票后,以宏宇公司的名义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乙支付了对价。乙要求付款时被拒绝。此时,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要求乙返还票据。乙辨称其对甲非处分权人并不知情,其已经善意取得了票据权利。问:
(1)乙是否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为什么?
(2)宏宇公司认为自己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它能否要求乙返还票据?为什么?
三、关于正当持票人的推定规则
《英国票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任何汇票持有人表面上均视为正当持有人"。依据这一规定,持票人表面上都被视为是正当持票人,如果有人主张持票人不是正当持票人,该人必须负举证责任。
四、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正当持票人享有以下权利:
1.正当持票人所持汇票不受任何前手当事人的所有权缺陷的影响
2.不受没有与之发生关系的任何当事人之间个人抗辩事由的影响
3.并可向所有对汇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主张付款及行使追索权。
第二节票据上权利
一、票据上权利的概念
票据上权利又称为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所谓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概念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即持票人请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偿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
第二,票据权利只能是债权中的金钱债权,即票据债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商品、
劳务等非货币之物均不得成为票据债权的标的物;
第三,票据债权是依票据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的产生、移转和行使都不能离开票据本身,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条件。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金钱债权,它是一种支付金钱的请求权。但是这种请求权与普通金钱债权的请求权相比有明显的特点:
普通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二重性的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一)付款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为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二)追索权
当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行使的对象不仅包括持票人的直接前手,而且包括持票人的一切前手,即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追索权不仅是为了追回票据金额,而且在支付内容上增加了利息和有关费用。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差异:
1.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追索权亦随之消灭,只有当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因法定事由没有可能实现时,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2.行使的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一般说来是无条件的权利,而追索权的行使一般说来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原因发生时方可行使。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包括: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
(2)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对方当事人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是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人,汇票中承兑人为第一义务人,未承兑的付款人为关系人;本票中出票人为第一义务人,一般不存在关系人;支票中没有第一义务人,与出票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为该支票的关系人。无论如何,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有一个。
追索权的对方当事人包括所有的票据义务人,依据我国《票据法》第68条的规定,当持票人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应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则包括: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利息、法定必要的费用。
5.权利消灭时效不同。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针对远期票据)或出票日(针对即期票据)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以占有票据为前提,只有合法取得的票据,持有人才能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取得途径有以下两类: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1.从出票人取得。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出票:作成票据+交付。
2.善意取得。票据的"善意取得" 与"取得票据出于善意" 两者是有区别的。"取得票据出于善意"是仅指取得票据的主观心理状态。善意取得则是指取得票据的一种具体制度。
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也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