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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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案件管理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纠纷案件办理程序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诉讼、行政复议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仲裁/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发生诉讼案件后,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可直接适用本办法,或者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纠纷案件管理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处理的原则。审计与法务中心为本公司的法律事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法务部门”)。

第六条在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中,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案件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纠纷案件处理的部分事务工作;

(四)参加案件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承担或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

(六)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七)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承办纠纷案件,签收、发送法律文书;

(二)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

(三)指导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四)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五)根据需要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纠纷案件的代理人一般应由公司法务人员担任。对于重大或疑难案件,可以外聘律师担任代理人。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纠纷案件涉及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法务部门,并按法务部门的要求提交案件资料,由法务部门负责处理,业务部门全程配合。

第九条对重大案件,法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

(一)公司拟起诉国家机关的案件;

(二)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的;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四)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关注的案件;

(五)法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原则上由法务部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处理。但在必要时,可向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

第十条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法务部门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第三章纠纷案件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案件办理程序,是指纠纷案件发生后,公司的内部审批、处理程序,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司法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对需要由公司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业务部门应填写《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证据材料一并

报法务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须对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三个月前向法务部门提交《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确保

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三条法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启动法律程序审批表》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同意起诉的,应签署同意起诉的意见并告知业务部门;不同意起诉的,应与业务部门充分沟通,并在沟通后签署同意起诉或不同意起诉的意见。

对一般性案件,法务部门应在签署意见后报总裁助理审批。经总裁助理批准后,应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对重大案件,法务部门应在签署意见后报请公司总裁审核,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在确定起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法务部门应准备好起诉状等全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提交法院、仲裁庭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

第十五条对于公司被动应诉的案件,由法务部门负责应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确定协办人员全力配合。

法务部门应在收到起诉状等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告知业务部门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业务经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备齐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报法务部门。

第十六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或者进行协

商、调解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案件终结,取得裁判/调解文书后,承办人应在领取裁判文书后1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法务负责人及业务部门协办人。

第十八条收到裁判文书后,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连同裁判文书及案件相关资料报法务部门,法务部门分管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对于重大案件,应报请公司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法务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在与业务部门沟通后做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决定。对于重大案件,法务部门应当填写《拟上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批表》(见附件二),报公司总裁审批。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协作配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一条裁判文书生效后,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法务部门应按照业务部门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因裁判文书的相对方不履行裁判文书而需申请强

制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法律纠纷案件终结后,案件的承办人应对全案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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