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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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P182)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P182-P183)

(一)基本规定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2)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雪糕,由于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解释2】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2)将外购的消费品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界定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解释】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释】关于该考点的应用详见本章“同步强化练习题”中不定项选择题的第3题。

(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不含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不销售同类烟丝。在本题中:(1)委托方甲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2)由于受托方乙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应缴纳消费税=(100+40)÷(1-30%)×30%=60(万元);(3)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如果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取回烟丝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如果甲企业取回烟丝后以不高

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将烟丝销售给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6)如果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当期全部用于生产卷烟,甲企业在销售卷烟时,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烟丝已经缴纳的60万元消费税准予抵扣);(7)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但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额=40×17%=6.80(万元)。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解释】下列业务视同零售业,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不包括修理和清洗);(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案例】甲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金银首饰:(1)甲商场应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2)甲商场应缴纳消费税。

2.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解释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解释2】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一般情况下只征收一次,只有“卷烟”例外。卷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征收两次消费税,但这两个环节一般不是同一个纳税人,卷烟生产企业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批发企业是批发环节的纳税人。其中,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批发环节则从价计征。

【解释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卷烟中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案例】甲公司生产卷烟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批发商)将卷烟批发给丙公司(零售商),丙公司将卷烟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在本案中:(1)甲公司生产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复合计税)和增值税;(2)乙公司批发卷烟,应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和增值税;(3)丙公司零售卷烟,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例题1】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环节中,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是()。

A.从国外进口数码相机

B.从国外进口小汽车

C.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D.批发环节销售的白酒

【答案】BC

【解析】(1)选项A:进口数码相机征收关税、增值税,不征收消费税;(2)选项B:进口小汽车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3)选项CD: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仅限于卷烟,不包括白酒。

【例题2】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生产销售小汽车

C.零售环节销售的金银首饰

D.进口的化妆品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在卷烟的批发环节,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选项B:生产销售的小汽车,在出厂环节既要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消费税;(3)选项C: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4)选项D:化妆品在进口环节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例题3】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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