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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毒

丘创逸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一、职业中毒定义

㈠职业中毒: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毒物而引起机体的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的状态称为职业中毒。

㈡毒物: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机体而发生物理和生物化学作用,从而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改变,导致暂时性或持久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的物质,称之为毒物。

㈢中毒:机体过量接触毒物引起代谢障碍或功能紊乱和组织损害的病理状态,称为中毒。

㈣急性职业中毒: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劳动者一次(经口)或短时间内(几秒乃至数小时经皮肤吸收或呼吸道的吸入)大量接触毒物而出现临床症状、体征的中毒状态。

㈤慢性职业中毒: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毒物长期反复进入机体引起生理、生化及病理学方面的改变,出现临床症状、体征的中毒状态或疾病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毒物在急性与慢性中毒时,既可产生相似的症状,也可产生不同的症状。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毒性和中毒不仅有量的不同,而且有质的不同。例如:高浓度的硫化氢急性中毒时,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而慢性中毒时主要为刺激作用。在急性中毒时,苯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而在慢性中毒时,主要破坏造血功能。

二、常见职业性毒物

在职业性毒物中,常见毒性较强有如下几大类:

㈠有机溶剂类:苯、汽油、溴甲烷、二硫化碳、溴乙烷可引起中毒性脑病;三氯乙烯、磷酸二邻甲苯酯、甲醇可引起中毒性神经病;酚类、卤代烃、吡啶、二醇类、汽油等具有强烈肝、肾毒性作用;而且,苯可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

㈡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学物类:铅、汞、锰、镉、铬、镍、铍、砷、锡、铍、锌,及其化合物等;镉、砷、镍、铬、铅、汞、铍、锑等金属毒物还具有致癌性。

㈢刺激性气体类:酸类、碱类、氯气、氨(胺)、酯、醛等毒物对呼吸道有明显的损伤作用,早期引起上呼吸道刺激作用,重者则致喉头水肿、喉痉挛、支气管炎、肺炎、肺水肿,甚至导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㈣窒息性气体类:氰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气、甲烷、乙烷、乙烯、苯的氨基或硝酸基化合物蒸气、火灾烟雾等毒物能直接妨碍氧的供给、摄取、运输和利用,造成机体缺氧窒息。

㈤农药类:种类繁多,其毒性几乎涉及全身各个系统。有机磷、有机汞、有机氯、有机氟、氨基甲酸酯、卤代烃等杀虫剂,有较强的神经和心脏毒性;砷制剂、百草枯、有机硫、环氧丙烷、酸类、酚类等则有较强的消化道刺激性,可引起腐蚀性胃肠炎等。

三、职业中毒事故特点

(一)突发性和群体性

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常常是意外突然发生,目前我国生产的化学物多

达3万种以上,在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过程中都可因各种原因发生化学事故。由于事故发生突然,周围人员常常在无有效防护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严重的中毒事故,累及人数多,病情重且危害的范围大,往往造成群体性发病。

(二)严重性,甚至是灾难性

常见引起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有40 余种, 其中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有机锡和氰及腈类化合物居前5 位。急性职业中毒致死率、致残率很高。由于多数职业中毒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 一旦发生很难治愈,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包括心理健康造成很大的影响。严重的职业中毒事故更会对周围人群生命安全、企业以及周围经济造成危害。近年我国已经发生了多起因急性职业中毒群体事件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甚至国际政治影响。

(三)危及社会和谐安定

职业中毒致死、致残率高,常常累及人数多,其往往易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一旦发生群体性职业中毒事件,会导致采取过激行为,危及社会和谐安定。

(四)可以防范

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导致的。只要平时重视职业卫生工作,消除隐患,就可以防范大多数的职业中毒事故。

三、职业中毒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㈠职业中毒事故分级

⑴特大(I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

⑵重大(Ⅱ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99人,或死亡5~9人。

⑶较大(Ⅲ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⑷一般(Ⅳ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职业危害。所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属于需要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有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内容,在往后的课程中介绍。

四、职业中毒事故报告

㈠报告责任人

⑴事故单位(企业):职业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迅速向政府部门指定的应急管理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自救,及配合应急救援。

⑵事故处臵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单位等)均为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

⑶政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部门报告,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下属技术机构通报信息,并组织应急处理。

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㈡报告时限、方式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用人单位和首诊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在确认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㈢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及地址、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中毒经过简述、可能引起中毒原因、接触人数、发病时间、发病人数和临床症状、死亡人数等。中毒人员当前就诊医院名称、就诊人数、目前情况,包括事故当时气象条件、现场检测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及下一步处理意见等。还应有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等,便于接报单位进行联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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