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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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审计制度

内容摘要:本文简单介绍了美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各部门的内部审计组织和大量的私人会计公司。其中从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等方面对美国审计总署着重进行了说明,希望能对我国的审计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字:审计,审计总署,内部审计组织

去年的一场“审计风暴”使我们切身地感受到了审计工作的功能。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审计工作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所重视,被许多国家作为监督和管理国家和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与这些国家制度化的审计工作相比,我国“风暴”式的审计工作本身就说明审计体制的不健全。正如审计长李金华所言,我们要做的应是把审计制度化,靠制度的权威来保障和推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来推动我国的制度建设。在众多的制度当中,美国的审计体制是富有成效的。本文通过对美国审计体制的简单介绍,希望能对我国的审计制度建设有所助益。

一、历史背景

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美国的审计事业发展较晚,但他的发展速度和规模都非常快。1904年,美国成立了会计师联合会,1916年改组为美国会计师协会。这个协会大力发展审计业务,在美国的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921年美国成立了审计总署,在国会的领导下,承担监督联邦政府的预算,制定审计标准,检查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评价国营企业的经济效益等职责。这一时期的大部分工作是从事每笔业务发票的详细审计,确认政府经费的合法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1947年审计长林特赛·华伦开始实施新的财务管理和审计方式:行政部门各自负责本避免的财务审计,国会审计总署的职责在于提供审计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以及监督财务管理程序的适当性。”①GAO还与财政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dsury)和预算机构(Bureau of the Budget)合作来帮助行政机关改进其审计体系以控制其支出。“1966年审计长斯塔茨在其任期内实施了审计总署的第二次大改革,实现从财务审计性绩效评估的转变。”②这一改革的取向延续至今。根据2004年美国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修正案,自2004年7月7日,美国审计总署正式更名,从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变为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前者直译为审计总署,后者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更名后的美国审计总署名称缩写仍为GAO。这一名称上的变化是美国审计总署近年来业务内容转换的结果,也反映了美国审计总署未来的发展方向。

审计工作在美国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从联邦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美国有一套健全的审计机构体系和严密的审计工作制度。总体而言,美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各部门的内部审计组织和大量的私人会计公司。

二、美国联邦审计总署

1、组织机构。美国联邦审计总署设审计长一名,副审计长一名。两职任期15年。审计长下面设有五个审计长服务办公室,分别为:公共资料办公室;国会联络办公室;民权保障办公室;人事诉讼办公室;内部监督办公室。

设有助理审计长四人和法律顾问一人协助审计长开展工作。这几名助理审计长的责任如下:第一助理审计长负责审计总署全面计划工作,由他领导的部门有:政策研究室;计划室;对外联络处。第二助理审计长负责审计总署的行政工作,由他领导的部门有:人事室;后勤总务处;干部培训处。第三助理审计长负责国防方面的工作,由他领导的部门有:国防计划与分析办公室;地区联络处。第四助理审计长负责审计项目规划与分析工作,直接领导两个司局级单位。

审计总署设有十二个负责审计业务的工作部门,它们分别是:会计和财务管理部;社会经济发展部;联邦人事及保险部;人力资源部;能源矿产部;地区业务部;一般政府机构部;国际部及所属的三个国际分局(欧洲地区分局;亚洲、大洋洲分局;南美地区分局);规划评估特别研究室;审计项目规划分析部。国防后勤采购准备部;国防装备分析和采购部。

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各部门都派有常驻的审计小组,负责对所驻部门的审计监督工作。除此之外,美国全国还设有十五个地区分部,作为审计总署的代表机构,对所辖地区实施外部审计工作。这十五个地区分部分别是:亚特兰大分部;波士顿分部;芝加哥分部;辛辛那提分部;达拉斯分部;丹佛分部;底特律分部;堪萨斯分部;洛杉矶分部;诺福克分部;费城分部;旧金山分部;西雅图分部;华盛顿分部;纽约分部。从组织隶属关系上来看,这十五个地区分部由地区业务部领导。地区分部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审计总署下达的审计计划和项目,同时也受理辖区单位提出来的和本分部自己制定的审计项目。

2、职责权限。根据美国现行法律,联邦审计总署的工作职责权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联邦政府财政决算收支的执行情况,将意见报告国会;(2)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各项收入、支出及其经济效果,包括审计其采购和承包工程合同;(3)调查所有与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有关的事务,向国会和总统递交审计报告;(4)审查联邦公营企业的财务收支;(5)起草会计法和审计法律草案;(6)制定审计工作条例;(7)审查批准联邦各部门的会计工作条例;(8)向国会提出经济有效地使用公共资金的立法建议;(9)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10)审核总统授权国会拨款咨文副本,向国会提出报告;(11)国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美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就审计工作的需要,调阅有关的档案,进入有关的机关,约见有缘人员进行调查采访,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资料。

由于法律规定联邦审计总署向国会负责,所以他还要在以下方面协助国会:(1)向国会呈送审计报告。(2)对国会将要讨论通过的有关法律提出专业性的咨询意见。(3)派出专业人员到国会有关委员会工作。(4)在国会听证会上作证。(5)向国会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背景资料。

为了履行上述职责,审计总署享有如下权力:“(1)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部门或组织取得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向任何公职人员索取有关资料,调阅有关档案;若有关部门或组织有意拖延不交,审计机关可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提交;若还不予配合,则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发传票调阅。审计机关还有权派审计人员前往被审计部门或组织实地检查财产物品,核对现金帐目,如果受阻挠,亦可向法院起诉。(2)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进入所有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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