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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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校教通知【2011】75号)
为了加强教风建设,严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秩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教学事故是指,违反学校相关规定或规范,影响教学质量或教学及管理工作(含考务工作)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
第一章教学质量事故
第一条一般教学质量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本科教学质量事故:
1.选用教材或主要教学参考书水平、质量明显低劣,影响教学效果;
2.课前不认真备课、多媒体课件粗制滥造、上课照本或照屏宣科、缺乏必要的板书或板书内容错误较多等,影响教学效果;
3.未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
4.讲授内容缺乏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
5.对学生放任自流,不管理课堂纪律,课堂纪律差;
6.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不认真(无批注)或不检查辅导教师的作业或实验报告批改情况;
7.指导实验不认真,默认学生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8.所用试卷试题与同一门课程近三年的试卷试题2/3以上雷同,或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9.试卷批改或卷面统分出现明显错误;
10.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明显违反学校有关毕业设计管理规定,尤其是对所指导的学生长期无故不予指导,或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题目或内容雷同;
11.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明显不当;
12.课堂教学只播放音视频资料而无讲解;
13.其他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形。
第二条重大教学质量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质量事故:
1.符合一般教学质量事故有关条款,但程度上明显超出对应条款的规定,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2.大多数学生反映强烈,专家认为教学水平极低,教学效果极差;
3.上课不携带任何教学材料(教材、讲稿、课件等),且不能正常进行教学或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4.其他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形。
第二章教学责任事故
第三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责任事故:
1.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2.上课迟到、早退,在5分钟之内;
3.上课5分钟之内,多媒体课件尚不能使用,且影响正常教学;
4.上课时,教师使用通讯工具或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
5.不按教学计划要求,无故减少课程4学时以内;
6.作业量及批改作业量达不到教学规范要求;
7.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实验、实践环节,或不按时开出实验;
8.实验准备不充分,影响实验教学;
9.不按规定进行课外辅导;
10.不按时(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内)上报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
11.擅自更改课程、实验等考核成绩;
1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教学秩序;
13.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临时代课;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监考;
14.未按监考要求按时到达考场,时间在5分钟以内;
15.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16.其他影响教学或考试的情形。
第四条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1.符合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有关条款,但程度上超出对应条款的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
2.教师在教学中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3.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或擅自转移教学任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委托他人代为监考,并产生严重后果;
4.教师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
5.监考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汇报;
6.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缺少页数,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7.教师违反试卷管理规定,导致试卷丢失或泄密;
8.擅自更改课程、实验等考核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9.其他影响教学或考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教学管理事故
第五条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未按规定打开教室、实验室或教学设备,或因教学设施维护不力,影响教学或考试,延误时间在5分钟之内;
2.因工作失误导致教材未按时到位,影响正常教学;
3.下达教学或监考任务发生差错,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
4.教学运行安排(课程安排、考试安排、调课、补课等)出现差错,或不能及时、准确地将教学运行安排有效告知学生、教师和有关单位,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
5.考务工作准备不充分,影响考试,时间在5分钟以内;
6.不按要求组织巡考,或在巡考中发现违纪、作弊现象制止不力;
7.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等填写错误或漏报;
8.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学生的各种证书(证件)无效;
9.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更改培养方案;
10.故意隐瞒教学事故,不上报相关部门;
11.外聘人员发生一般教学事故;
12.其他因工作失误而影响教学(含考试)或其他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六条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符合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有关条款,但程度上超出对应条款的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
2.未按相关规定做好教学档案的管理,导致教学档案丢失;
3.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成绩证明;
4.管理人员违反试卷管理规定,导致试卷丢失或泄密;
5.以各种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
6.在巡考中发现违纪、作弊现象不制止、不汇报;
7.在毕业证、学位证等重要证书的审批和发放中,弄虚作假;
8.外聘人员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9.其他教学管理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章事故认定、处理与申诉
第七条事故认定与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质量事故,由学院组织专家组认定。对责任人,给予停发1—6个月的岗位津贴,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可以做出如下处理:
1)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2.对于重大教学质量事故,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认定。对责任人,要求其限期整改,给予停发6—12个月的岗位津贴,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可以做出以下处理:1)通报批评;
2)暂停本科教学资格。
对暂停本科教学资格者,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则取消本科授课资格。
3.对于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停发200元—1个月的岗位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4.对于重大教学责任事故、重大教学管理事故责任人,视事故严重程度、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停发2—12个月的岗位津贴,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5.凡后果严重的重大教学事故,取消事故责任人自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6.外聘人员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派出单位承担所对应的责任。
7.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疏于管理,导致教学事故(特别是重大教学事故)频发,应追究该部门或该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责任。
第八条处理权限
1.对一般教学事故(含教学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停发岗位津贴,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
2)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实施;
3)对一般教学质量事故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
2.对重大教学事故(含教学质量事故、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停发岗位津贴,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实施;
2)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