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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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一经提出便成为历届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会议的中心议题和焦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主要围绕资金技术机制、减排承诺等事项进行激烈的争辩,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始终贯穿其中,其发展与嬗变历程虽艰辛曲折,却成为世界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准则。

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并未逃避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有之责任并一直努力推动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资金技术减排承诺发达国家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面对愈发严重的全球变暖现状,世界各国纷纷致力于改变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危机,于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随着世界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完善。

1.1概念及内涵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早是在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起初旨在应对全球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

该原则真正适用于气候变化领域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其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因“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内容。

共同责任实际上是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扩展到“人类共同关切事项”上的具体表现。

“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表明了一种明显不同于永久主权、共同财产、共享资源和共同遗产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个概念要求国际社会把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全球整体问题来对待。

相较于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只是笼统地规定各国对于他国利益和全球环境问题的无差别责任,共同责任原则考量了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继而提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能力与责任大小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责任不意味着共同的义务,“共同”意味着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的团结,因而也隐含着在实现所追求的目标方面以公平的方式分担义务。

这可能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区别责任”的接受。

伦敦大学学院桑兹教授认为,“共同责任”确保所有国家参与国际环境法,“区别责任”确保国际环境法在政治上为各国所接受。

区别责任根源于多元化的世界经济格局,发达国家的巨额碳排放量不仅破坏了本国良好的生态环境,更对邻国、周边地区,甚至是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变暖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要求,发达国家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利用了更多的能源资源并由此产生了环境污染与破坏,故而必须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履行更多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因自身经济发展、资金技术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更主要的是由于其承受了更多发达国家带来的气候问题,因而在全球环境治理中无需承担与发达国家同等的责任,此即区别责任。

1.2起源与嬗变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首次提出,并于随后召开的几次世界气候变化大会中不断演变和发展。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并未对各缔约方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在应对气候变化事项中具体的实施机制,因而可以理解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对该原则的一种宣示性的确认。

《京都议定书》的出台意味着京都三机制的问世,可谓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具体贯彻实施。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四种减排机制:两个发达国家可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扣除林业碳汇吸收二氧化碳数量的“净排放量”计算机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的绿色开发机制;欧盟内部的“集团减排方式”。

《京都议定书》实际上确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义务的双重减排标准机制,即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任
务。

为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2009年召开了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在此次会议上,美国刻意强调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减排上的“共同责任”,寄希望于另起炉灶达成一个包含所有国家的单一法律条约,美国等发达国家欲脱离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一双轨谈判框架,并双轨制为单轨制,将发达国家的义务和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捆绑在一起,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基于各国本身的状况,认为哥本哈根大会应按照公约、京都议定书及巴厘岛路线图的原则,分别对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做出决定强烈要求坚持施行双轨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大幅减排,允许发展中国家拥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可惜此次大会并未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究其原因在于各国对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存在着更大的分歧矛盾。

在随后的德班平台和最近的华沙会议中,各方虽意见不一,但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发展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并开展了一系列的合作。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和表现
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需承担同等责任的最主要表现便是资金技术援助和减排承诺机制的确立。

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并适当予以发展中国家以资金和技术的援助。

2.1资金技术机制
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当属发达国家对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都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可见资金和技术援助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是近十年来国际气候谈判难以回避的主题,但实际操作情况并不理想,主要原因还要归咎于发达国家政治意愿的缺乏。

按照公约的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无须与发达国家承担同等责任的主要原因便是在于发展中国家在长期的经济建设中尚未产生如此之多的温室气体,这正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抗衡媲美。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和技术的支持。

故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才会如此重视资金技术援助机制。

然而这一机制却一直遭到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尤其是技术援助。

发达国家害怕发展中国家掌握其先进的核心技术,担心因此失去市场和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供资非常有限,资金的分配问题就成为发展中国家集团内部博弈的焦点之一。

公约体制内基金是以项目为主导(即以项目作为供资的前提),而且占资金总额九成以上的全球环境信托基金主要资助大型的减排项目,因此,体制内大部分资金流入了主要的新兴发展中大国,因为这些国家有大量的减排项目。

而一些最不发达的非洲国家和小岛国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最为严重,却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从事适用活动。

在哥本哈根会议中,发达国家试图以资金分配边缘化问题分化发展中国家集团,利用小岛屿国家联盟向发展中大国施压,让发展中大国承担与发达国家一致或相似的义务。

2.2减排承诺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最突出的表现之一便是针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承诺。

虽然这一原则确立和存在的初衷是美好的,但不得不承认和正视的是,在减排承诺事项尚欲坚守这一原则是如何的困难重重。

自从巴厘岛路线图确立了双轨制以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承诺方面的分歧越来越多。

“双轨制”的主要内容是:(1)继续通过《京都议定书》之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就发达国2012年以后的进一步减排承诺展开谈判;(2)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长期合作行动问
题特设工作组,就目前、2012年之前和2012年以后的长期合作行动展开谈判,以充分、有效和持续地执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尤其是在哥本哈根会议中,发展中国家致力于维护双轨制,发达国家却一直试图打破这种双重标准,以至于总体趋势是共同责任不断被强调,而区别责任则不断被削弱。

哥本哈根会议上,一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便明确提出其减排承诺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减缓行动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其他发达国家也要求美国的减排承诺与它们的减排承诺具有可比性。

减排承诺不仅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质检产生了分歧,更在发达国家内部间出现了严重的矛盾。

《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38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规定该议定书只有在55个国家批准后才能生效,而这55个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占 1990 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55%,美国是世界头号排放大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1/4,因此,美国的态度对于议定书的命运是举足轻重的。

1997年,时任副总统的戈尔代表美国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2001年,布什总统拒绝批准它,也就是说,拒绝履行所分摊的削减7%的温室气体的承诺。

美国的这一行为,可以说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一种公然背离和破坏,实质上是以强调“共同责任”为借口而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由于对《京都议定书》生效有举足轻重作用的美国背信弃义,国际社会纷纷将目光投向俄罗斯。

但怎奈,在批准《京都议定书》落实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方面,俄罗斯的态度一直是犹豫不决的。

发达国家一直强调的是“共同责任”,主张效率和公平。

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遭遇现实困境
事物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面临着瓶颈难题,而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情、国际地位等因素的差异,该原则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着不同的现实困境。

3.1发达国家的困境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施在发达国家之间引发了现实的问题。

在应对气候变化事务上,发达国家自身不仅要承担较重的减排义务,而且还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事实上,发达国家并不能完全按照公约的要求切实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只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更多的发达国家并不情愿将本国的资金、技术无偿或廉价地输入发展中国家之中,因而即使在世界气候大会或会议公约中达成了某种援助承诺,也往往由于缺乏必要的援助、资金发放、技术供应程序等确认性规定而流于形式。

即便发达国家自愿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种种援助,但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等现实条件的不同,有些援助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只能说是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难题。

如上文所述,对于许多核心和关键性的技术,发达国家更是不愿意无偿或廉价出售给发展中国家,所以在实际援助过程中,发达国家提供的往往是已经被淘汰的技术而对发展中国家无所裨益。

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美国提出,发达国家或将在2020年前每年有条件地向气候基金会提供1000亿美元的资金,但同时要求其他国家满足美国对透明度的要求。

然而“巴厘行动计划”对“三可”评审已有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只有得到国际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减缓行动,才接受“三可”评审,而自主采取的行动是不接受国际“三可”评审的。

发达国家在资金支持上的失信直接影响了发展中国家气候友好技术的获取能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自身承担着较重的减排承诺要求。

自1990年至最近有资料年份,附件一缔约方的整体减排量只有3.9%,计入lulucf也才勉强达到5.2%,一些主要工业化国家不但没能完成议定书设定的减排目标,而且相比还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如美国增长16.8%,日本增长8.2%,加拿大增长26.3%。

应该说,发达国家的不依约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施。

3.2发展中国家的难题
在经济学理论中,任何参与经济活动行为的当事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一原理在国家与国家交流合作之间同样适用。

实际上,任何一国在与他国的交往中都势必会更多地考虑本国的利益,尤其是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在历届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会议中,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发达国家能更多地提供给本国资金、技术援助,或是要求本国承担更少的减排任务。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

应该说,不同的国家利益驱使着不同的国家实施不同的行为。

全球变暖这一事实对于不同国家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危害性影响。

更多的岛国国家对于遏制气候变化表现得更为积极,而内陆国家则相对较为消极。

对外,发展中国家会努力为本国争取多一分的利益和少一分的责任。

对内,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最大的困扰和难题便是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许多发展中国家所要解决的首要任务是积极发展本国的经济,因此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片面的经济增长;而有些国家如中国则没有如此急迫的经济发展要求,相比较而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一国国内的发展情况往往又会反作用于其在国际上的影响。

与发达国家相比,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可用人微言轻来形容。

虽然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提供的无偿或是廉价的资金技术援助,但这也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交往中常处于劣势的地位,无法与发达国家抗衡,自然失去了许多话语权和决定权。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谓是“内忧外患”不断。

4我国践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作为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我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同时面临着机遇和挑战,然而,作为负责人的大国,我国并未逃避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有之责任并一直努力推动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

4.1我国面临着诸多的国际压力与国内挑战
国际社会携手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于我国而言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

这种挑战不单单来源于国际社会,也来源于我国当前的经济与环境发展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面临着诸多的国际压力和国内挑战。

4.1.1国际压力
一方面,我国需承受来自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国际压力。

如上文所述,美国、日本等国一直倡导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任务上的“可比性”。

近些年来,国际社会更是一度出现了“中国威胁论”。

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社会经济的日益崛起,引发了更多的发达国家和少数不和谐的发展中国家觊觎我国所取得的成绩而相继施压。

随着更多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量上的不断增加,我国未来将履行更多的国际义务并承受更多的国际压力。

4.1.2国内挑战
另一方面,在国内方面,我国正身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难以协调的艰难困境。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态环境非但没有得到良好的改善反倒呈日益恶化的趋势。

我国实行的是国家环境管理的单一环境监管模式,但现阶段国家管理机制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加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许多环境问题难以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比如我国在气候变化方面就存在着立法的漏洞和空白。

全国连日雾霾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再次敲响了警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已迫在眉睫。

4.2我国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
面对已有的国际压力和国内挑战,我国并未退缩,而是通过不断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实际行动努力践行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题中要义,以更好地规避来自国内外的种种压力。

4.2.1构建生态文明体系
环境保护是伴随经济发展的永恒话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系,创设生态红线,将资源产权、管理体制、生态补偿等一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之中。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生态环保并重的新型和谐社会。

生态文明体系的构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指引了方向,既要追求经济效益的提高,更要注重整体自然环境的保护,全面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目标。

把经济发展寓于生态建设之中,用生态效益考量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标。

4.2.2健全环境保护立法
完备健全的法制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

法律存在着的固有的漏洞和空白既然不可避免,我们能做的便是努力弥补立法的不足。

近些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环境治理监管制度。

现阶段,我国正在起草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以期未来的气候问题在我国有法可依。

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可谓是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大突破,让全世界看到了中国致力于呵护碧水蓝天的决心和行动。

4.2.3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环境污染与破坏危及的绝不仅仅是一国或某一地区,环境问题是区域性甚至是全球性的问题。

环境治理需要各国的通力合作,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事务上,我国正努力践行着身为大国的责任,勇于承担国际责任,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密切交流,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加强“南南合作”,不仅在资金、技术等经济发展层面互通有无,近些年来更是加深了环境治理与保护等生态建设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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