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闸船舶锚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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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闸船舶锚泊规定
1、待闸船舶在抵达锚地水域前,应主动经过船闸“电子报到点”,并服从调度人员指挥。
2、待闸船舶在锚地抛锚停泊时,应调正船身不碍航,留有足够的回旋水域,防止风流影响而发生碰撞。
3、待闸船舶应派专人昼夜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根据水位变化情况松紧锚链,防止走锚,确保锚泊安全。若发生断链走锚等险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险情,及时进行抢险施救。
4、在锚地抛锚锚泊的待闸船队,严禁推轮擅自离开船队;靠泊锚囤的船队,经锚地管理人员允许后,推轮方可离开船队。
5、装运油品危险品船舶(队)在遵守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的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危规”;
(2)编队绞锚时应对锚孔冲水,防止产生火花;
(3)消防、救生、信号齐全,靠垫设备安全可靠;
(4)不准穿带铁钉鞋,不准穿尼龙、化纤等产生静电起火的衣物,不准使用电炉;(5)严禁明火及一切火种;
(6)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7)严禁碰撞,打击金属,敲铁铲锈,防止产生火花, 使用工具时应做到轻拿轻放;
(8)靠离泊时钢缆受力部份必须用橡皮或棉布之类的物品包扎,收缆时不得在甲板上快速拉钢缆,防止因摩擦产生火花;
(9)在气温达到28 C时应洒水降温;
(10)严禁无关人员登船。
6、待闸船舶在锚地锚泊时,应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正常情况下至少留足1/2值班人员,汛期应留足2/3 值班人员。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水手长和副水手不得同时离船。
7、防止待闸船舶污染锚地水域规定
(1)在锚地锚泊的待闸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止法》,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552-83《船舶污染排放标准》;
(2)禁止在锚地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3)禁止在锚地水域排放生活污水;
(4)禁止在锚地水域倾倒塑料制品、漂浮物、食品废弃物及其它垃圾;
(5)防止冒、漏、滴油;
(6)待闸船舶发生污染锚地水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清除污染, 同时向株洲海事机构报告。
待闸船舶锚泊方式
待闸船舶锚泊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待闸船舶锚泊以靠泊锚囤为主,用自备锚具碇泊为辅;
(二)船队锚泊采取横向双行排列,纵向交错排列的方式;
(三)庙河危险品锚地的待闸船舶,无特殊情况均以原队挂靠锚囤待闸;
(四)自航机驳船,按指定水域自行抛锚或系岸边系缆桩集中锚泊待闸。
船舶调度职责
岗位职责:
(一)•计划调度负责做好船舶到闸后的资料录入工作。
(二).负责过闸船舶的排挡工作。
(三)•协助闸室值班人员做好现场有关业务工作。
(四)•收集有关港口航运信息资料。
(五)•严格遵守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