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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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招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自觉接受学校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院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分则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__________,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制作、复制、贩卖、出租、传播淫秽书画、淫秽录像、淫秽网站及其他淫秽物品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与吸毒、藏毒、贩毒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偷盗、骗取、冒领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500 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二)价值500 元(含)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冒领他人财物者,比照偷窃情况处理;

(六)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卡)或其它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视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本条能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不造成损失者,减轻或从轻处分。

第十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 元以下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物价值100 元以上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动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动或唆使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者,不论何种原因,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团伙,在校内外肇事,影响社会和学校秩序者,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故意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的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六)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医疗费;

(七)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袒护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给以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为他人打架助威壮胆、推波助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团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发生纠纷、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十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又为他人作伪证者,在打架相应级别处分的基础

上加重一级处分;

(十四)打架斗殴后,应听候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以后,任何人不得采取游行示威、静坐、罢课等形式施加压力。违者,对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连续旷课每天按6 学时计算),给予以下相应处分:(一)6—18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19—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6—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其处分参照学籍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三)有滋扰、调戏、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四)严禁学生酗酒。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因酗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责任自负,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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