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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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对各子公司的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全方位、系统化、高效率、统一性的管理,以适应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系规范统一的客观需要,根据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结合财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时,由集团公司提名并代表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担任财务会计工作的员工,一般未特别说明均为控参股企业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派驻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派驻财务人员应当以相关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组织好被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派驻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单位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派驻财务人员作为集团公司派驻的监管者,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对所在单位财务活动的领导和控制,支持所在单位依据集

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健康发展,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应赋予以下几方面职责:

(1)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内部财会制度,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

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和资金收支情

况;

(2)组织所在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国家及内部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

成本、费用;

(3)审查资金的合理使用。所有资金付出均须派驻财务人员先审查签字,行政领导后审批签字;

(4)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告,确保被派驻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5)参与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研究。重大事项包括经济合同、招投标、融资等。列席有关经济分析、专题论证等

总裁办公会议;

(6)监督本单位资产营运、财务收支和执行集团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对违反集团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

规章的事项及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加以

制止和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7)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8)派驻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派驻财务人员的义务包括:

(1)维护集团公司和所派驻单位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与派驻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法正确履行职权,保证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良好沟通;

(3)与税务、银行等部门维护良好的关系,为所派驻单位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4)加强对公司的应收、应付的工作管理,平时多进行核对等工作,参与公司的应收款回笼工作,利于公司资金的

正常运转。

(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章人事任免、调配、辞退管理方式

第七条财务中心协助人力资源中心建立财务负责人后备人才库,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研议候选人名单,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予以任免。派驻至新建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财务人员也遵循相同的任免程序。

第八条派驻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热爱会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2)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严格

执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管理办法;

(3)熟悉财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持有会计证;主管一个公司或公司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九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集团公司对派驻财务人员采取定期岗位轮换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在一家公司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轮换应考虑周期、轮换面及工作的平稳衔接。

第十条派驻财务人员的岗位轮换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后实施,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派驻财务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一条派驻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财务中心和审计中心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派驻财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违纪行为,经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核实后,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由人力资源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存在有下述严重问题的,还需明确承担赔偿责任。

(1)缺乏基本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造成所在单位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2)对所在单位资本营运和财经纪律监督不力,参与私设"

小金库",填制假会计凭证,编制假财务报告等造成严

重后果的;

(3)在担任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玩忽职守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所在单位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篡改会计数据,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

真的;

(6)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派驻财务人员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积极对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改善建议。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两种。

(1)定期报告应全面地报告所在单位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财务人员职责的履行情况、派出

单位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等;

(2)重大事项即时报告则是指财务人员应及时地向财务中心报告任职单位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

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重要资产

的处置、合并、收购、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等,以便将

财务人员所在单位在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化处于严

密、及时监控之下,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条财务中心按照集团公司的培训管理办法,结合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安排派驻财务人员的财务专业培训。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共同制定,达到端正态度、强化专业技能的目的。

第五章薪酬与考核

第十六条为全面衡量派驻财务人员的工作业绩,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将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其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所派驻单位总经理和集团公司审计总监对考核提供的参考建议,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对派驻财务人员的考核周期为年度,每季度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召集进行述职考评。

第十八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考核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做出考核评价,填写考核评分表;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汇总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总裁;

(3)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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