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004 禁止使用强制性劳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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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贩卖劳工”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
5.0程序内容:
5.1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不得使用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贩卖劳工等。
6.1.5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 工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7.0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0相关表单:

5.12员工只需按法律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公司便可辞工,公司按时结算员工工资。
5.13公司应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包括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5.14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5.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5.6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可自由出入宿舍及厂区外,保安仅为防止未经许可的人或车辆进入工厂范围内并防止有人盗窃工厂财物,不得限制员工行动自由。
5.7保安岗位是为维护工厂正常安全生产,生活秩序而设置;工厂不会使用保安对工厂员工进行恐吓,殴打等强迫性劳动;保安重要职责是维护本厂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伤害。
4.3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4.4抵债劳动往往是由于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欠下他人债务而不得不为他人工作以抵消债务,如“父债子还”,抵债劳动工作的目的在于还债不是取得劳动报酬。
禁止使用强制性劳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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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1.1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6.0 应急程序:
6.1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6.1.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留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记过处理,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者开除处理,并立即退还员工押金/介绍费或证件。
6.1.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记过处理。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至公安机构进行处理。
5.8生产过程中的任一环节均不得派专人进行强制劳动、监禁劳动。
5.9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有饮水及去洗手间的自由,但不得成群离岗或以此方式故意怠工。
5.10公司应根据劳动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5.11公司采用劳动局统一版本劳动合同,并由当地劳动局鉴证。
6.1.3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动,监禁和强迫性工作时,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工厂行政人资部反映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也可以通过董事长意见箱透意见信寻求解决。
6.1.4任何员工如受到监禁和强迫性工作,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诉,行政人事部在收到员工投诉后,须立即按《员工申诉管理程序》处理。
5.2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5.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员工。
5.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欧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来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2.0适用范围:
2.1适用本公司所有员工。
3.0职责与权限:
3.1行政人资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0定义:
4.1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使用贩卖劳工。
4.2监狱劳动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监狱工厂的囚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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